则只是必然可从这些基本原则中派生出来的规贝g。”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晢学及其方法),第39-40页。)这几乎已经不再 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是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了。与此相适应,其四,古典自然法具有明显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倾向。161启蒙思想家们更 “倾向于精心设计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自然法因此而获得了更多法律化的因素,从而为其对实在法发生直接影响铺平了道路 54.美国宪法:古典自然法的造诣 美国的法律史几乎从一开始就为自然法思潮所笼罩,而其独立运动恰恰兴起于古典自然法的鼎盛时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18 世纪后半叶美国绝大部分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家和法学家都成了古典自然法的坚定信仰者:美国宪法就出自这些自然法信徒之手。不过,与 欧洲大陆相比,美国人更强调的是“自然权利”及其向“国民权利”②([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 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酗页。)的转化。因此,当古典自然法的道德学说传入美国时,它已经变成了一种政治和法律的理念 古典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论的宪法化早在美国独立之前就已开始。从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规》中,我们已可见其端倪:在1641 年《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与1765年《反“印花税法”大会的议决案》里,其自然法的色彩愈益增加。当然,最集中的表现还是1776年 6月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亦称弗吉尼亚宪法),该法案第1款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原文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吡京大 学出版社1832年版,第437页以下。)高扬了生活价值(生活之"god”)的-阶性,第15款同时也强调國了道德价值的高度重要性, 它对一个月之后的《美国独立宣言》产生了直接影响,只不过,后者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变得更加“专断”了。就其主体内容而言,《美 国独立宣言》堪称以自然法的道德标准评判现实政治和法律的典范。 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简明扼要地宣布了它的宗旨——这些宗旨明确无误地传达出古典自然法的道德信息。半个世纪后,大法官斯托里 就这一序言的意义发表声明:“宪法序言十分重要,它不仅阐明了制宪者的动机和目的,而且还提供了解释宪法的最佳指南。”([美]詹姆斯安 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4年版,第25页。)不过,就其内在的逻辑而言,《美国独立宣言》的终 点(“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恰恰构成了美国宪法的起点。而宪法正文的体制安排则完全是孟德斯鸿分权制衡 学说的制度化落实;在这里,古典自然法的道德理念已完全退居幕后,代替它走到前台的是它的产几一一高度理性化的法律操作。但在宪 法通过后不久,自然法再次显山露水,其道德理想的革命性力量很快促成了前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的诞生。⑥ 900年,迪安·庞椰写道:“我们必须记住,自然法是(权利法案)的理论根据。因此,法院自然而然地把它作为宪法的正统理论。”他强 调:“宪法贯穿了自然法的观念。”见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第107页。)自此以后,19世纪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发展,尤 其是1865年对奴隶制的废除,均离不开古典自然法道德力量的推动。 美国的宪法发展有半壁江山当归属于联邦法院的宪回法解释和判例。多少由于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传统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 法传统的结合,司法系统,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充当了自然法的保护人”(博登海默语):而这一结局也与美国宪法自身的自然法 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宪法》本身特别把道义的若干广大原则制成肯定的法律”,并“规定一切法律必须符合这些道德原则”,这 于鼓励美国法官非但以道德心来考验立法,而且也用它来考验一切法律规则和一切政府行动,包括法官本身的司法裁判在内”。④( 见[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3、234页。盾姆斯·安修在其著作(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 中专列一章详细分析和归纳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对宪法解释的影响”,见中译本策107。139页,任何人都能从中清晰地感受到一种 流行的道德理念如何广泛地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发展。) 55.欧洲私法:时代伦理观念的产物 经过日耳曼法的否定之后,罗马法在11世纪开始走向十分漫长的否定之否定。这场革命最辉煌的成果是欧洲大陆的民法典,其在近 代的发展经历了三个环节:18世纪末的普鲁士邦法、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19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而贯穿于三环节始终的内在精神 主线是古典自然法。其中,普鲁士邦法体现了古典自然法第一环节的伦理观念,它拥护“国家”的开明专制:法国民法典代表古典自然法 第二环节的道德理念,它强调“个人”自由:德国民法典则反映出当日西方社会伦理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回会”本位的转变 与古典自然法相比,上述民法发展的三环节更接近于“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范式。不过,在这一逻辑进程中,自然法的影响 呈现出逐渐内化的趋势,这与古罗马的情形有很大不同:换言之,对近代民法来说,自然法已经主要转化为一种内在的穿透力:这表明, 在道德的法律化方面,近代社会已经更加自觉、更加主动,也更加专门化和技术化。这种自然法在近代民法典中的内化传统是由格老秀斯 开创的,后者曾努力按照自然法来演绎契约法的规则。③(详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123页。)也正由于采取了逐渐内化的渗透方式,所以古典自然法对欧陆民法典的影响在第一个逻辑环 节表现得最为耀眼,但也最不成熟,以至于《普鲁士邦法》的制定过程“与其说是编纂民法典,还不如说是弘扬自然法”。④(详见[美I 艾伦·沃森24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138页。这大约是道德法律化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大的一次失败。) 古典自然法对于欧陆民法的实体性影响是两方面的:一为形式理性,即促成了民法的法典化;二为价值理性,即为民法注入了人类的 道德理念。前者大大提高了西方近代法的形式化程度,这对于独立法走向成熟相当重要。在后者,古典自然法为欧洲民法注入的道德理念 也是两方面的:一是以公平为核心的普遍性伦理:二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近代市民社会伦理。其中,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时代伦理构成了近代欧洲民法的灵魂,而其最]完美的体现是拿破仑民法典,这集中表现为它(的三编所确立的三大民法原则一一自 由平等、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也由于紧密追随,并相当完美地表达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时代伦理,19世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成了 捍卫资产阶级伦理价值的核心堡垒,构成了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坚实屏障,“这些民法典被认为发挥着类似于宪法的某些作用。”35 则只是必然可从这些基本原则中派生出来的规贝 g。”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 39—40 页。)这几乎已经不再 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是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了。与此相适应,其四,古典自然法具有明显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倾向。P161 启蒙思想家们更 “倾向于精心设计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自然法因此而获得了更多法律化的因素,从而为其对实在法发生直接影响铺平了道路。 54.美国宪法:古典自然法的造诣 美国的法律史几乎从一开始就为自然法思潮所笼罩,而其独立运动恰恰兴起于古典自然法的鼎盛时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18 世纪后半叶美国绝大部分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家和法学家都成了古典自然法的坚定信仰者;美国宪法就出自这些自然法信徒之手。不过,与 欧洲大陆相比,美国人更强调的是“自然权利”及其向“国民权利”②([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 三联书店 1996 年版,第酗页。)的转化。因此,当古典自然法的道德学说传入美国时,它已经变成了一种政治和法律的理念。 古典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论的宪法化早在美国独立之前就已开始。从 1639 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规》中,我们已可见其端倪;在 1641 年《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与 1765 年《反“印花税法”大会的议决案》里,其自然法的色彩愈益增加。当然,最集中的表现还是 1776 年 6 月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亦称弗吉尼亚宪法),该法案第 1 款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原文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 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437 页以下。)高扬了生活价值(生活之“good”)的一阶性,第 15 款同时也强调 P162 了道德价值的高度重要性, 它对一个月之后的《美国独立宣言》产生了直接影响,只不过,后者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变得更加“专断”了。就其主体内容而言,《美 国独立宣言》堪称以自然法的道德标准评判现实政治和法律的典范。 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简明扼要地宣布了它的宗旨——这些宗旨明确无误地传达出古典自然法的道德信息。半个世纪后,大法官斯托里 就这一序言的意义发表声明:“宪法序言十分重要,它不仅阐明了制宪者的动机和目的,而且还提供了解释宪法的最佳指南。”([美]詹姆斯·安 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4 年版,第 25 页。)不过,就其内在的逻辑而言,《美国独立宣言》的终 点(“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恰恰构成了美国宪法的起点。而宪法正文的体制安排则完全是孟德斯鸿分权制衡 学说的制度化落实;在这里,古典自然法的道德理念已完全退居幕后,代替它走到前台的是它的产 JL——高度理性化的法律操作。但在宪 法通过后不久,自然法再次显山露水,其道德理想的革命性力量很快促成了前 10 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的诞生。⑥ (1900 年,迪安·庞椰写道:“我们必须记住,自然法是(权利法案)的理论根据。因此,法院自然而然地把它作为宪法的正统理论。”他强 调:“宪法贯穿了自然法的观念。”见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第 107 页。)自此以后,19 世纪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发展,尤 其是 1865 年对奴隶制的废除,均离不开古典自然法道德力量的推动。 美国的宪法发展有半壁江山当归属于联邦法院的宪 P163 法解释和判例。多少由于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传统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 法传统的结合,司法系统,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充当了自然法的保护人”(博登海默语);而这一结局也与美国宪法自身的自然法 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宪法》本身特别把道义的若干广大原则制成肯定的法律”,并“规定一切法律必须符合这些道德原则”,这 “等于鼓励美国法官非但以道德心来考验立法,而且也用它来考验一切法律规则和一切政府行动,包括法官本身的司法裁判在内”。④(详 见[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三联书店 1988 年版,第 233、234 页。盾姆斯·安修在其著作(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 中专列一章详细分析和归纳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对宪法解释的影响”,见中译本策 107。139 页,任何人都能从中清晰地感受到一种 流行的道德理念如何广泛地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发展。) 55.欧洲私法:时代伦理观念的产物 经过日耳曼法的否定之后,罗马法在 11 世纪开始走向十分漫长的否定之否定。这场革命最辉煌的成果是欧洲大陆的民法典,其在近 代的发展经历了三个环节:18 世纪末的普鲁士邦法、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19 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而贯穿于三环节始终的内在精神 主线是古典自然法。其中,普鲁士邦法体现了古典自然法第一环节的伦理观念,它拥护“国家”的开明专制;法国民法典代表古典自然法 第二环节的道德理念,它强调“个人”自由;德国民法典则反映出当日西方社会伦理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 P164 会”本位的转变。 与古典自然法相比,上述民法发展的三环节更接近于“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范式。不过,在这一逻辑进程中,自然法的影响 呈现出逐渐内化的趋势,这与古罗马的情形有很大不同;换言之,对近代民法来说,自然法已经主要转化为一种内在的穿透力;这表明, 在道德的法律化方面,近代社会已经更加自觉、更加主动,也更加专门化和技术化。这种自然法在近代民法典中的内化传统是由格老秀斯 开创的,后者曾努力按照自然法来演绎契约法的规则。④(详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22—123 页。)也正由于采取了逐渐内化的渗透方式,所以古典自然法对欧陆民法典的影响在第一个逻辑环 节表现得最为耀眼,但也最不成熟,以至于《普鲁士邦法》的制定过程“与其说是编纂民法典,还不如说是弘扬自然法”。④(详见[美 1 艾伦·沃森 24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 138 页。这大约是道德法律化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大的一次失败。) 古典自然法对于欧陆民法的实体性影响是两方面的:一为形式理性,即促成了民法的法典化;二为价值理性,即为民法注入了人类的 道德理念。前者大大提高了西方近代法的形式化程度,这对于独立法走向成熟相当重要。在后者,古典自然法为欧洲民法注入的道德理念 也是两方面的:一是以公平为核心的普遍性伦理;二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近代市民社会伦理。其中,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时代伦理构成了近代欧洲民法的灵魂,而其最 P165 完美的体现是拿破仑民法典,这集中表现为它(的三编)所确立的三大民法原则——自 由平等、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也由于紧密追随,并相当完美地表达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时代伦理,19 世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成了 捍卫资产阶级伦理价值的核心堡垒,构成了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坚实屏障,“这些民法典被认为发挥着类似于宪法的某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