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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 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 理。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 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 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 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 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 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 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 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 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 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 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 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 (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 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 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士地超 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 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 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 理。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 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 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 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 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 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 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 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 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 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 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 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 (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 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 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 过 70 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 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 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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