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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案,原告诉讼的“航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那么,在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后,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基于此,笔者注意到在现实案例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往往不注意对诉讼方案的组 织,将诉讼请求简单化,不考虑或者轻视工程量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密切相 关的问题,从而导致诉讼过程中陷于被动地位。本文所要讨论的案例正是这种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B矿业公司 原告诉称:2004年4月10日,A安装工程公司与B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B矿业公司将其位于某县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工程交给A安装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对于合同价款双 方约定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总包干价为300万元,并约定B矿业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分 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矿业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后,没有再支付工程款。现在,A安装工 程公司已按约完成承包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B矿业公司使用,但是,虽经A安装工程公司一再催要,B矿 业公司仍拒绝付款,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并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等诉 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1、A安装工程公司己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已交付工程给B矿业 公司,有权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合同总包价扣除已付预付款之后剩余的全部工程价款 2、B矿业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后,也拒绝向A安装工程支付工 程结算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合 理合法,必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A安装工程公司在起诉前组织诉讼方案和制作诉状过程中,却隐瞒 了本案的部分重要事实,导致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产生了复杂的变化,A安装工程公司的地位遂由主动转 为被动。且看被告B矿业公司的答辩即知 被告B矿业公司辩称:对于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B矿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了 以认可。合同签订后,A安装工程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是,由于B矿业公司厂房的供电方面 存在问题,2005年5月,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已停工至今。所以,A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其已履行完合同 义务并非本案事实:另外,A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包括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均没 有进行过任何质量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现在不具备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件,更加不符合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综上,B矿业公司一直都是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没有逾期支 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基于工程未完工,A安装工程公司也无权以工程已完工为由,要求支付全部工程价 款。A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B矿业公司的基本观点为:诉讼方案,原告诉讼的“航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那么,在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后,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基于此,笔者注意到在现实案例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往往不注意对诉讼方案的组 织,将诉讼请求简单化,不考虑或者轻视工程量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密切相 关的问题,从而导致诉讼过程中陷于被动地位。本文所要讨论的案例正是这种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A 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B 矿业公司 原告诉称:2004 年 4 月 10 日,A 安装工程公司与 B 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 B 矿业公司将其位于某县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工程交给 A 安装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对于合同价款双 方约定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总包干价为 300 万元,并约定 B 矿业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分 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 矿业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后,没有再支付工程款。现在,A 安装工 程公司已按约完成承包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 B 矿业公司使用,但是,虽经 A 安装工程公司一再催要,B 矿 业公司仍拒绝付款,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 B 矿业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并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等诉 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 A 安装工程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1、A 安装工程公司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已交付工程给 B 矿业 公司,有权要求 B 矿业公司支付合同总包价扣除已付预付款之后剩余的全部工程价款; 2、B 矿业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后,也拒绝向 A 安装工程支付工 程结算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 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合 理合法,必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A 安装工程公司在起诉前组织诉讼方案和制作诉状过程中,却隐瞒 了本案的部分重要事实,导致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产生了复杂的变化,A 安装工程公司的地位遂由主动转 为被动。且看被告 B 矿业公司的答辩即知。 被告 B 矿业公司辩称:对于原告 A 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 B 矿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予 以认可。合同签订后,A 安装工程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是,由于 B 矿业公司厂房的供电方面 存在问题,2005 年 5 月,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已停工至今。所以,A 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其已履行完合同 义务并非本案事实;另外,A 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包括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均没 有进行过任何质量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现在不具备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 件,更加不符合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综上,B 矿业公司一直都是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没有逾期支 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基于工程未完工,A 安装工程公司也无权以工程已完工为由,要求支付全部工程价 款。A 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 B 矿业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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