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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服责任。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 (我国强调提供证据责任,对说服责任不够重视,因强调法 官查明真相的职权) (4)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种潜在的风险责任,并 非必然发生的责任,只有不履行上述三种证明责任内容,或 履行后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实际发生—一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中,还必须在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清楚的 情况下) (不利后果一般表现为败诉,但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是实 体上的不利后果,丧失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刑事原 告、行政被告的败诉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2、对内容的分类(民事):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3项内容)。一种动 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主要 是民事诉讼)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4项内容)。存在的理 由 A、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司法判断权 的设置目的,及时、务必裁判) B、法官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真伪不明不等于 “伪”,责任方败诉) (3)划分的实践意义:(3)说服责任。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 (我国强调提供证据责任,对说服责任不够重视,因强调法 官查明真相的职权) (4)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种潜在的风险责任,并 非必然发生的责任,只有不履行上述三种证明责任内容,或 履行后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实际发生——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中,还必须在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清楚的 情况下) (不利后果一般表现为败诉,但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是实 体上的不利后果,丧失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刑事原 告、行政被告的败诉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2、对内容的分类(民事):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3 项内容)。一种动 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主要 是民事诉讼)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 4 项内容)。存在的理 由: A、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司法判断权 的设置目的,及时、务必裁判) B、法官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真伪不明不等于 “伪”,责任方败诉) (3)划分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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