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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 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 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 征的。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 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 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 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 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 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 征的。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 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所谓 “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 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 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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