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2期总第124期 者的独立性。信息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而隐私法》只适用于个人记录:信息自由 法》着重维护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法》则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二、政府会议公开制度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制定于1972年并于1973年1月5日正式生效。其立法背景既有体 制内的也有体制外的。主要原因源于一些国会议员和公众对当时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所属机构 急剧膨胀的关注。在1960、1970年代,大约有5000个左右的联邦咨询委员会,而且许多委员会 是秘密运行:目前,仍有1000个左右。这些秘密运行的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越来越越大,它们 与立法、行政、司法、独立的规制机构一道,被称为政府的第五手臂,国会认为亟需对此加以规 范。否则,它们就会危害到美国的宪政制度 Steinbrook,2004)。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首先对咨询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做出了详细的定义。咨询委员会并 不是泛指所有的联邦行政机构,而是那些出于为总统或联邦政府部门、官员征集意见和建议的 需要,根据联邦法律或政府部门重组计划,由总统或一个至多个联邦机构建立、并处于他们管 理之下的任何管理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考察团、协商会议、行政会议、陪审团、有着特殊职能的 特别工作组,及附属于他们之下的类似组织 为了实现对众多咨询委员会的监管,在法令的授权下建立了一套具有行政约束力的体系, 以监管附属于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下的各类咨询委员会的创立和运作,法律提出了11条具体而 细致的要求 机构必须建立与法令相一致的规范的管理方针,以实行强有力的行政控制;行政机构必须 持有对自身性质、职能,以及席下咨询委员会运作情况的体系记录: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为 每个咨询委员会指派管理官员,这些官员有责任对委员会管理方案的执行实施控制和监管:咨 询委员会在接触或执行公务时必须进行详细规划并予以记录:上述记录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 否则将依据法案的第14条予以废止:各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将依据各自实行的职能加以合理的 平衡:委员会的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少数情况例外如总统认为出于国家安全理由而不公 开)会议的公告和议程必须及时刊登在联邦登记上,以适应公众参与的要求:指派的管理委 会的联邦官员必须同意会议的召开和议程,并参加会议;必须保存详细的委员会会议记录,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准确描述在会议中所讨论的议题以及最后 达成的结论,另外委员会还须总结经验以供未来参考。所有咨询委员会的文件都须接受公民的 审查和复制,除非这一委员会不再存在;委员会还需公开记有行政开支的完整记录:如果第2 条中所记载的委员会需达成的目标已经实现,或需执行的工作已不符合时代发展,又或在委员 会的运行过程中入不敷出,那么这一类咨询委员会将被废除tale&Flak,2004: Harold, 1975) )阳光下的政府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建立在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基础上,是对政府会议公开制度的补充与 完善。它于1977年开始正式生效,把会议公开的范围从附属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咨询委员会扩 展到了所有行政机构。当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召开会议时,它是否必须遵从阳光下的政府法》取 决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要看此行政机构是否受着法案的约東,其召开的会议是否属于法 2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 年第 # 期总第 %#& 期 者的独立性。《信息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而《隐私法》只适用于个人记录;《信息自由 法》着重维护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法》则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二、政府会议公开制度 (一)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制定于 %’(# 年并于 %’() 年 % 月 * 日正式生效。其立法背景既有体 制内的也有体制外的。主要原因源于一些国会议员和公众对当时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所属机构 急剧膨胀的关注。在 %’"$、%’($ 年代,大约有 *$$$ 个左右的联邦咨询委员会,而且许多委员会 是秘密运行;目前,仍有 %$$$ 个左右。这些秘密运行的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越来越越大,它们 与立法、行政、司法、独立的规制机构一道,被称为政府的第五手臂,国会认为亟需对此加以规 范。否则,它们就会危害到美国的宪政制度(+,-./012234 #$$&)。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首先对咨询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做出了详细的定义。咨询委员会并 不是泛指所有的联邦行政机构,而是那些出于为总统或联邦政府部门、官员征集意见和建议的 需要,根据联邦法律或政府部门重组计划,由总统或一个至多个联邦机构建立、并处于他们管 理之下的任何管理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考察团、协商会议、行政会议、陪审团、有着特殊职能的 特别工作组,及附属于他们之下的类似组织。 为了实现对众多咨询委员会的监管,在法令的授权下建立了一套具有行政约束力的体系, 以监管附属于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下的各类咨询委员会的创立和运作,法律提出了 %% 条具体而 细致的要求: 机构必须建立与法令相一致的规范的管理方针,以实行强有力的行政控制;行政机构必须 持有对自身性质、职能,以及席下咨询委员会运作情况的体系记录;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为 每个咨询委员会指派管理官员,这些官员有责任对委员会管理方案的执行实施控制和监管;咨 询委员会在接触或执行公务时必须进行详细规划并予以记录;上述记录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 否则将依据法案的第 %& 条予以废止;各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将依据各自实行的职能加以合理的 平衡;委员会的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少数情况例外 (如总统认为出于国家安全理由而不公 开)。会议的公告和议程必须及时刊登在联邦登记上,以适应公众参与的要求;指派的管理委员 会的联邦官员必须同意会议的召开和议程,并参加会议;必须保存详细的委员会会议记录,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准确描述在会议中所讨论的议题以及最后 达成的结论,另外委员会还须总结经验以供未来参考。所有咨询委员会的文件都须接受公民的 审查和复制,除非这一委员会不再存在;委员会还需公开记有行政开支的完整记录;如果第 # 条中所记载的委员会需达成的目标已经实现,或需执行的工作已不符合时代发展,又或在委员 会的运行过程中入不敷出,那么这一类咨询委员会将被废除 (567- 8 97663,#$$&;:6127; , %’(*)。 (二)阳光下的政府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建立在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基础上,是对政府会议公开制度的补充与 完善。它于 %’(( 年开始正式生效,把会议公开的范围从附属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咨询委员会扩 展到了所有行政机构。当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召开会议时,它是否必须遵从《阳光下的政府法》取 决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要看此行政机构是否受着法案的约束,其召开的会议是否属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