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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奴月刊) 上述豁免,即无需经过本人同意即可对外公开。这12种情况是 1.为执行公务使用个人记录,但只限于机构内部 2.遵循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公开个人记录: 3.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这被称为常规使用” 4.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 5.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构提供个人记录以供统计研究之用 6.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的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 7.出于执法要求向其他机构提供个人记录 8.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 9.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 10.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 11.根据法院的传令提供个人记录 12.向消费者资产信用调査机构提供的、作为其他行政机构发放贷款、收取债务参考之用 的个人记录。 另外,为了防止行政机构隐瞒所持有的私人信息,每一个联邦行政机构都被要求在联邦登 记上出版对持有个人信息的行政机构的系统介绍。而在进行介绍时,有九项内容是规定必须予 以公开的 1.个人信息记录系统的名称与地方 2.个人信息记录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 3.个人信息记录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 4.这些个人信息记录一般用作何用,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 5.行政机构以何种方式保存个人信息记录 6.个人信息记录系统的负责人 7.当公民查询个人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记录时,行政机构的具体答复程序 8.当公民查询如何获取自己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程序 9.个人信息记录系统中的范畴分类①。 ∈)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的关系 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的并存实质上反映了联邦政府这样一种意愿—他们企图在保 护个人隐私权和保留公民获取政务信息权上达到某种适当的平衡,并免除那些由于公开会对 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文件的获取。虽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难免会出现矛盾,但两个法案在 内容和目的上并没有冲突,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包容:而也正是这两项法案,联邦政府被赋予了 无法逃避的公开政策制定信息的义务 David,1979)。 另外,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都是从行政程序的角度对公民知情权加以规定,它们并没 有给予公民完全的权利去审阅政府的记录,而是有一个从提交申请到收到回复这样一个双向 反馈的过程。如果所请求的记录不被允许公开,申请人有权获知被拒的理由,公民也有权不服 从于行政机构的解释而向法院提出上诉,把争端交由独立的司法部门处理 当然,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区别。比如,在适用范围和侧重点上两 ①内容总结自 The Privacy Act5U.S.C.552a,1974 2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 上述豁免,即无需经过本人同意即可对外公开。这 #$ 种情况是: #% 为执行公务使用个人记录,但只限于机构内部; $% 遵循《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公开个人记录; &% 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这被称为“常规使用”; ’% 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 "% 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构提供个人记录以供统计研究之用; (% 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的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 )% 出于执法要求向其他机构提供个人记录; !%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 *% 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 #+% 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 ##% 根据法院的传令提供个人记录; #$% 向消费者资产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作为其他行政机构发放贷款、收取债务参考之用 的个人记录。 另外,为了防止行政机构隐瞒所持有的私人信息,每一个联邦行政机构都被要求在联邦登 记上出版对持有个人信息的行政机构的系统介绍。而在进行介绍时,有九项内容是规定必须予 以公开的: #% 个人信息记录系统的名称与地方; $% 个人信息记录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 &% 个人信息记录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 ’% 这些个人信息记录一般用作何用,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 "% 行政机构以何种方式保存个人信息记录; (% 个人信息记录系统的负责人; )% 当公民查询个人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记录时,行政机构的具体答复程序; !% 当公民查询如何获取自己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程序; *% 个人信息记录系统中的范畴分类!。 (三)《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的关系 《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的并存实质上反映了联邦政府这样一种意愿———他们企图在保 护个人隐私权和保留公民获取政务信息权上达到某种适当的平衡,并免除那些由于公开会对 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文件的获取。虽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难免会出现矛盾,但两个法案在 内容和目的上并没有冲突,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包容;而也正是这两项法案,联邦政府被赋予了 无法逃避的公开政策制定信息的义务(,-./0,#*)*)。 另外,《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都是从行政程序的角度对公民知情权加以规定,它们并没 有给予公民完全的权利去审阅政府的记录,而是有一个从提交申请到收到回复这样一个双向 反馈的过程。如果所请求的记录不被允许公开,申请人有权获知被拒的理由,公民也有权不服 从于行政机构的解释而向法院提出上诉,把争端交由独立的司法部门处理。 当然,《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区别。比如,在适用范围和侧重点上两 !内容总结自 123 45/.-67 86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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