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004第2期总第124期 想要获取政府信息者可以通过电话提出非正式请求,但通常情况下各机构会要求请求者 以书面形式提出,绝大多数机构接受传真请求文件 信息自由法》赋予司法部长负责推进该法在整个联邦行政系统的统一实施,自1981年 这项职责改由司法部下属的信息自由和隐私法》办公室承担。司法部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都 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颁布后,许多联邦机构已将信息自由 法》要求的公开信息刊登在其网站上,因此,当请求者向相关机构提出信息请求时,应该先到其 网站查证一下。 6.信息自由法》请求费如何计算与支付 信息自由法》的实施需要付出成本。对此,该法规定,各机构应制定由联邦预算与管理办 公室主任颁布的费用实施细则。费用的收取应分类考虑,合理确定。自1986年以来,费用根据 三大类别来决定:商业用途的请求收取三种费用,即查找费、复制费、评审费:教育或非商业机 构的、出于学术和研究需要的请求、新闻媒体代表的请求,只收取复制费:其他不在上述两项之 列的请求,收取查找费和复制费。 如果信息公开的请求者能表明其请求主要不是出于其商业利益而是出于公益,该信息的 公开有可能会大大增强公众对政府活动或运营的理解,政府机构就应免费或以低于一般的收 费向该请求者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7.在何种情形下诉诸司法手段保障信息自由法》赋予的权利 对于行政机构应予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以及在没有可信服理由下拒绝公民的请求而 不公开的信息,公民有权向联邦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适用的范围包括:4)必须在联邦登记》 上公布而没有公布信息的情况:)不在联邦登记》公布范围之内,政府机构必须以其他方式 公布信息而没有公布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行政机构根据公民的请求必须公开信息 而没有公开的情况。 其中最典型也是数量最多的诉讼发生在第三种情况,争论的焦点通常是该信息是否属于 豁免公开的事项。在此种诉讼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被诉机构的文件记录进行考察,决定这 些文件记录中的全体或部分是否在豁免公开之列。如果政府败诉,法官会命令被诉机构向请求 者提供相关信息,责成该机构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并提出对不当抵制信息公开的官员的推荐处 理意见 )隐私法 1974年通过的隐私法》可以说是对信息自由法》的一个补充。信息自由法》颁布以后, 公民对行政机构长期形成的掩饰政务信息却同时威胁个人隐私的官僚作风日益关注,他们的 反馈与回应也促成了隐私法》的出台,并迫使联邦政府在同年修正了信息自由法》 David 1979) 隐私法》适用于所有美国公民以及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其中规定,公 民有权获取经由大部分联邦行政机构除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 政机关以外)控制的涉及到公民姓名或其他标识或根据这些标识此如相片、指纹、各类证件号 码等)记载的相关信息。行政记录中记载的私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并得到及时的更新:个体可 以随时对相关信息的准确度实行检验虹 arold,1997)。而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 以前,不得公开此类记录。但和信息自由法》类似,隐私法》中也规定了12种特殊情况可享受 2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 年第 # 期总第 &#" 期 想要获取政府信息者可以通过电话提出非正式请求,但通常情况下各机构会要求请求者 以书面形式提出,绝大多数机构接受传真请求文件。 《信息自由法》赋予司法部长负责推进该法在整个联邦行政系统的统一实施,自 &’!& 年, 这项职责改由司法部下属的信息自由和《隐私法》办公室承担。司法部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都 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年 《电子信息自由法》颁布后,许多联邦机构已将 《信息自由 法》要求的公开信息刊登在其网站上,因此,当请求者向相关机构提出信息请求时,应该先到其 网站查证一下。 %( 《信息自由法》请求费如何计算与支付 《信息自由法》的实施需要付出成本。对此,该法规定,各机构应制定由联邦预算与管理办 公室主任颁布的费用实施细则。费用的收取应分类考虑,合理确定。自 &’!% 年以来,费用根据 三大类别来决定:商业用途的请求收取三种费用,即查找费、复制费、评审费;教育或非商业机 构的、出于学术和研究需要的请求、新闻媒体代表的请求,只收取复制费;其他不在上述两项之 列的请求,收取查找费和复制费。 如果信息公开的请求者能表明其请求主要不是出于其商业利益而是出于公益,该信息的 公开有可能会大大增强公众对政府活动或运营的理解,政府机构就应免费或以低于一般的收 费向该请求者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 在何种情形下诉诸司法手段保障《信息自由法》赋予的权利 对于行政机构应予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以及在没有可信服理由下拒绝公民的请求而 不公开的信息,公民有权向联邦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适用的范围包括:(&)必须在《联邦登记》 上公布而没有公布信息的情况;(#)不在《联邦登记》公布范围之内,政府机构必须以其他方式 公布信息而没有公布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行政机构根据公民的请求必须公开信息 而没有公开的情况。 其中最典型也是数量最多的诉讼发生在第三种情况,争论的焦点通常是该信息是否属于 豁免公开的事项。在此种诉讼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被诉机构的文件记录进行考察,决定这 些文件记录中的全体或部分是否在豁免公开之列。如果政府败诉,法官会命令被诉机构向请求 者提供相关信息,责成该机构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并提出对不当抵制信息公开的官员的推荐处 理意见。 (二)隐私法 &’)" 年通过的《隐私法》可以说是对《信息自由法》的一个补充。《信息自由法》颁布以后, 公民对行政机构长期形成的掩饰政务信息却同时威胁个人隐私的官僚作风日益关注,他们的 反馈与回应也促成了 《隐私法》的出台,并迫使联邦政府在同年修正了 《信息自由法》(+,-./, &’)’)。 《隐私法》适用于所有美国公民以及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其中规定,公 民有权获取经由大部分联邦行政机构 (除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 政机关以外)控制的涉及到公民姓名或其他标识或根据这些标识(比如相片、指纹、各类证件号 码等)记载的相关信息。行政记录中记载的私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并得到及时的更新;个体可 以随时对相关信息的准确度实行检验(0,123/,&’’))。而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 以前,不得公开此类记录。但和《信息自由法》类似,《隐私法》中也规定了 &# 种特殊情况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