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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库 国际贸易法案例库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另一部分是案件处理结果和学者 评述。案情介绍部分现存80个真实案情,按照案情焦点命名和编号,方便学习查询。该80 个案例的法院判决或组成庭裁决以及案件评述等,仍以原标号和命名) 第一部分80个真实案例的案情介绍 案例1:FOB下买方未按时派船 【提要】申请人(卖方)和被申请人(买方)签订了买卖芸豆合同,双方在有关上述合 同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庭认为: 本案合同系FOB条款,作为买方的被申请人有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 限派船接货。但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派船至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同意分批转售货物是依法可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被申请人 理应赔偿申请人将货物转售所产生的价差损失。仲裁庭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进出口公司和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6日签订的GC/CHFS9608(E)号买卖芸豆的购销合同 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7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 ×进出口公司(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 同的争议仲裁案号 深圳分会依照仲裁规则,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本分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并于1997年 7月28日在深圳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仲裁庭又于1997年10月 18日第二次开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出庭,被申请人因故未到庭。第一次开庭后,当事人 提交了补充证明材料 998年1月23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6年5月6日签订了 GC/CHFS9608(E)号买卖芸豆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卖给被申请人1995年产长腰奶花芸豆2,50吨,每吨单价375美元 FOB大连,由被申请人的联营人××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1996年6月5日前开出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货物装运期为1996年6月25日至7月15日,合同要求被申请人 必须至少提前七天将抵达指定装运港的船期等事项通知申请人 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上述购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 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提出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181,500美元和人民币541,250.33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并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 1997年8月12日,申请人又书面具体提出了以下六项仲裁请求:1 国际贸易法案例库 (国际贸易法案例库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另一部分是案件处理结果和学者 评述。案情介绍部分现存 80 个真实案情,按照案情焦点命名和编号,方便学习查询。该 80 个案例的法院判决或组成庭裁决以及案件评述等,仍以原标号和命名) 第一部分 80 个真实案例的案情介绍 案例 1:FOB 下买方未按时派船 【提要】申请人(卖方)和被申请人(买方)签订了买卖芸豆合同,双方在有关上述合 同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庭认为: 本案合同系 FOB 条款,作为买方的被申请人有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 限派船接货。但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派船至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同意分批转售货物是依法可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被申请人 理应赔偿申请人将货物转售所产生的价差损失。仲裁庭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进出口公司和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6 日签订的 GC/CHFS9608(E)号买卖芸豆的购销合同 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 1997 年 1 月 16 日受理了申请人 ××进出口公司(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 同的争议仲裁案号。 深圳分会依照仲裁规则,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本分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并于 1997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仲裁庭又于 1997 年 10 月 18 日第二次开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出庭,被申请人因故未到庭。第一次开庭后,当事人 提交了补充证明材料。 1998 年 1 月 23 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996 年 5 月 6 日签订了 GC/CHFS9608(E)号买卖芸豆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卖给被申请人 1995 年产长腰奶花芸豆 2,500 吨,每吨单价 375 美元, FOB 大连,由被申请人的联营人××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 1996 年 6 月 5 日前开出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货物装运期为 1996 年 6 月 25 日至 7 月 15 日,合同要求被申请人 必须至少提前七天将抵达指定装运港的船期等事项通知申请人。 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上述购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 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提出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181,500 美元和人民币 541,250.33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并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 1997 年 8 月 12 日,申请人又书面具体提出了以下六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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