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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降价转卖造成的损失181,500美元(即原合同与转买合同之间的价差)。 2.多增货物仓储费58,190元人民币(即原合同规定出货时间与实际出货时间之间所增 加的仓储费用,即每吨仓储费为0.13/天,三次多增费用分别为1、300吨×137天=5,343 元:2、600吨×174天=13,572元;3、1,600吨×188天=39,104元。)。 3.多支付银行利息483,231.33元人民币(即原合同规定时间与实际售出货物期间的银 行同期贷款利息,即当日银行挂牌贷款利率为1.065%/月,三次多增利息分别为4450103 元、113,039.1元、325,691.2元) 4.赔偿延迟支付货款损失的银行利息10,20938美元(即181,500美元从1996年11月 至1997年8月,共9个月,利率为年息75%)。并请求将此项赔偿裁决至被申请人支付之 5.仲裁费89413(应为89,431)元人民币。 6.仲裁代理费100,000元人民币。 以上共计191,70938美元和730,663.33元人民币 本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11月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就增加的仲裁请求部分补交仲裁费 8,225元,申请人已如数缴齐 双方的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申请人称:本案中构成违约的一方是被申请人,在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派船装货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装运期间为1996年6月25日至7月15日。申请人虽于1996 年6月25日传真要求被申请人派船接货。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派船义务。双方当 事人于1996年7月5日在××市进行了协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履 行合同,派船装货。被申请人代表×××和×××提出不能如期派船装运,但同意价格上调 的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不要将该货转卖他人。关于装运期,林承恩说回香港后将尽快确定 船名和船期。申请人于19%6年7月9日及23日两次发传真给被申请人要求立即答复能否于 1996年8月10日前装运出去,并将7月5日协商内容再次以文字形式加以强调传真给对方 1996年7月23日,申请人致被申请人写明:"上述合同的最后装运期为1996年7月15日 贵司两位代表来××市,通知我司本合同无法于1996年7月15日以前执行,考虑到两司长 期合作的关系,双方经商谈,就货物价格等条款达成口头协议,货物单价上调到USD395MT FOB××市,贵司同意于1996年7月10日16:30之前明确答复我司该合同能否于1996 年8月10日前执行,并按此日期安排船舶装运,后我司多次打电话及发传真催促贵司通知 船名及船期,但至今仍无任何消息。"申请人在该函中还提到:"现最后装运期己过,该合同 仍无法执行,贵司已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加工损失、各项整理费用、银行利息和仓库费用 应由贵司承担。后我司多次催促贵司给予答复,但至今仍无任何书面回复,由此已经产生的 一切责任及费用亦应由贵司承担。且由于贵司一拖再拖,故我司自行处理该货物而产生的 切费用也应由贵司承担。"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此外,被申请人又于1996年9月12日致函申请人:"…。由于×国政府方面的因素, 导致我司无法将货如期装往×国,则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先把积货卖到任何可能的地方以2 1.货物降价转卖造成的损失 181,500 美元(即原合同与转买合同之间的价差)。 2.多增货物仓储费 58,190 元人民币(即原合同规定出货时间与实际出货时间之间所增 加的仓储费用,即每吨仓储费为 0.13/天,三次多增费用分别为 1、300 吨×137 天=5,343 元;2、600 吨×174 天=13,572 元;3、1,600 吨×188 天=39,104 元。)。 3.多支付银行利息 483,231.33 元人民币(即原合同规定时间与实际售出货物期间的银 行同期贷款利息,即当日银行挂牌贷款利率为 1.065%/月,三次多增利息分别为 44,501.03 元、113,039.1 元、325,691.2 元)。 4.赔偿延迟支付货款损失的银行利息 10,209.38 美元(即 181,500 美元从 1996 年 11 月 至 1997 年 8 月,共 9 个月,利率为年息 7.5%)。并请求将此项赔偿裁决至被申请人支付之 日。 5.仲裁费 89,413(应为 89,431)元人民币。 6.仲裁代理费 100,000 元人民币。 以上共计 191,709.38 美元和 730,663.33 元人民币。 本分会秘书处于 1997 年 11 月 3 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就增加的仲裁请求部分补交仲裁费 8,225 元,申请人已如数缴齐。 双方的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申请人称:本案中构成违约的一方是被申请人,在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派船装货,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装运期间为 1996 年 6 月 25 日至 7 月 15 日。申请人虽于 1996 年 6 月 25 日传真要求被申请人派船接货。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派船义务。双方当 事人于 1996 年 7 月 5 日在××市进行了协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履 行合同,派船装货。被申请人代表×××和×××提出不能如期派船装运,但同意价格上调 的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不要将该货转卖他人。关于装运期,林承恩说回香港后将尽快确定 船名和船期。申请人于 1996 年 7 月 9 日及 23 日两次发传真给被申请人要求立即答复能否于 1996 年 8 月 10 日前装运出去,并将 7 月 5 日协商内容再次以文字形式加以强调传真给对方。 1996 年 7 月 23 日,申请人致被申请人写明:"上述合同的最后装运期为 1996 年 7 月 15 日, 贵司两位代表来××市,通知我司本合同无法于 1996 年 7 月 15 日以前执行,考虑到两司长 期合作的关系,双方经商谈,就货物价格等条款达成口头协议,货物单价上调到 USD395/MT FOB××市,贵司同意于 1996 年 7 月 10 日 16∶30 之前明确答复我司该合同能否于 1996 年 8 月 10 日前执行,并按此日期安排船舶装运,后我司多次打电话及发传真催促贵司通知 船名及船期,但至今仍无任何消息。"申请人在该函中还提到:"现最后装运期已过,该合同 仍无法执行,贵司已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加工损失、各项整理费用、银行利息和仓库费用 应由贵司承担。后我司多次催促贵司给予答复,但至今仍无任何书面回复,由此已经产生的 一切责任及费用亦应由贵司承担。且由于贵司一拖再拖,故我司自行处理该货物而产生的一 切费用也应由贵司承担。"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此外,被申请人又于 1996 年 9 月 12 日致函申请人:"…。由于×国政府方面的因素, 导致我司无法将货如期装往×国,则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先把积货卖到任何可能的地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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