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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的,即传统的“政社不分”、“政社混同”的旧体制在现阶段的滞后性作用。其次则是认识上或 观念上的原因,即在社会转型与现代社区的建设进程中,对政府的角色定位之认识还有相当的差距。 可以这么说,解决这些体制性和认识上的矛盾,是解决上述“越位”与“缺位”问题的必要条件。 三、构筑强政府与大社会相结合的社区管理新体制 “强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的有机结合,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最 重要的体制要求及体制特征。 (一)“政府主导”:“小政府”或“强政府 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的腾飞,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一个 不断发育壮大的“强政府”以及一个不断发育壮大的“大社会”。二者的互动过程,既是社会塑造“强 政府”的客观过程,也是“强政府”推动、引导和发育“大社会”的客观过程。 毫无疑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都需要一个强有力 的、职能不断厘清的“小政府”,一个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能够实施有效调控的强势政府。换言之, 强政府”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改革和现代化事业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体 制性条件之一。对此,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我国的现代化是一个超常规的发展过程,“强政府”是维持超常规发展秩序的必要条件 第二,“强政府”是我国现阶段“大社会”得以构造的重要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第三,“强政府”是我国“亚社区”向现代社区过渡和转型的重要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二)社区发展中的“大社会”与“强政府 “大社会”是相对于“小政府”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政社职能明确区分的基础上,人 们的利益关系走向多元化与契约化,各类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与民间团体发育、发展状况良好,社区 参与和社区自治成为个人自主性及其社会价值实现的普遍性形式之 衡量任何一个社区之社会要素发育的状况和程度,衡量该社区之“大社会”是否形成,标志性的尺 度可归纳为这样五个要点:(1)人们在社区中有无自己的物质利益存在,如房屋的权属关系、社会福 利关系、社会保障的涵盖面等;(2)有无多样化的、以维护居民利益和权属为己任的社区自治组织的 存在及发展;(3)有无帮助弱势群体的志愿者团体的存在;(4)有无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 机构的存在;(⑤5)居民参与社区各项活动和管理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实现的状况 至于社区中“小政府”或“强政府”的体现,我们认为,其在不同的民族、国家或地区的表现形式 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这并不妨碍普遍性与共同性尺度的存在。这种尺度的要点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两 点:(1)在社区发展中,政府的职能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职能有否合理的区分?(2)在社区发展中,政 府对社区中各种各类社会组织要素的发育发展是否发挥了主导性的或推动性的作用? (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上海的经验及启示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重点在于政府在街道社区所进行的第三级管理。其核心是推动市、 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下放和分权,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强化政府在街道社区层面 即第三级的行政权力与行政效能。 第三章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 、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1、政府行为 所谓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职能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形式和 具体行动的过程,它包括指导行为、组织行为、协调行为、服务行为和控制行为,实现手段主要包 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 2、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 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对社区管理实施指导和调控的各种具体的行为和过程,它与政府 在社区管理的整体职能有着直接的关联① ①陈漭,许斌社会自治与政府职能的转变[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227页制性的,即传统的“政社不分”、“政社混同”的旧体制在现阶段的滞后性作用。其次则是认识上或 观念上的原因,即在社会转型与现代社区的建设进程中,对政府的角色定位之认识还有相当的差距。 可以这么说,解决这些体制性和认识上的矛盾,是解决上述“越位” 与“缺位”问题的必要条件。 三、构筑强政府与大社会相结合的社区管理新体制 “强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的有机结合,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最 重要的体制要求及体制特征。 (一)“政府主导”:“小政府”或“强政府” 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的腾飞,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一个 不断发育壮大的“强政府”以及一个不断发育壮大的“大社会”。二者的互动过程,既是社会塑造“强 政府”的客观过程,也是“强政府”推动、引导和发育“大社会”的客观过程。 毫无疑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都需要一个强有力 的、职能不断厘清的“小政府”,一个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能够实施有效调控的强势政府。换言之, “强政府”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改革和现代化事业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体 制性条件之一。对此,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我国的现代化是一个超常规的发展过程,“强政府”是维持超常规发展秩序的必要条件。 第二,“强政府”是我国现阶段“大社会”得以构造的重要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第三,“强政府”是我国“亚社区”向现代社区过渡和转型的重要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二)社区发展中的“大社会”与“强政府” “大社会”是相对于“小政府”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政社职能明确区分的基础上,人 们的利益关系走向多元化与契约化,各类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与民间团体发育、发展状况良好,社区 参与和社区自治成为个人自主性及其社会价值实现的普遍性形式之一。 衡量任何一个社区之社会要素发育的状况和程度,衡量该社区之“大社会”是否形成,标志性的尺 度可归纳为这样五个要点:⑴人们在社区中有无自己的物质利益存在,如房屋的权属关系、社会福 利关系、社会保障的涵盖面等;⑵有无多样化的、以维护居民利益和权属为己任的社区自治组织的 存在及发展;⑶有无帮助弱势群体的志愿者团体的存在;⑷有无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 机构的存在;⑸居民参与社区各项活动和管理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实现的状况。 至于社区中“小政府”或“强政府”的体现,我们认为,其在不同的民族、国家或地区的表现形式 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这并不妨碍普遍性与共同性尺度的存在。这种尺度的要点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两 点:⑴在社区发展中,政府的职能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职能有否合理的区分? ⑵在社区发展中,政 府对社区中各种各类社会组织要素的发育发展是否发挥了主导性的或推动性的作用? (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上海的经验及启示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重点在于政府在街道社区所进行的第三级管理。其核心是推动市、 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下放和分权,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强化政府在街道社区层面 即第三级的行政权力与行政效能。 第三章 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 一、 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1、政府行为 所谓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职能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形式和 具体行动的过程,它包括指导行为、组织行为、协调行为、服务行为和控制行为,实现手段主要包 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 2、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 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对社区管理实施指导和调控的各种具体的行为和过程,它与政府 在社区管理的整体职能有着直接的关联①。 ① 陈漭,许斌.社会自治与政府职能的转变[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年,第 2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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