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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 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 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 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44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 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靑海选派一 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 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 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 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 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 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 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 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 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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