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临时约法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33 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靑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敎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