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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 转变使得马克思政治哲学视野中的社会构成不再是理性个体自我立法的形式结合,而是自由个体的实 质性联合。在二元论结构中,利己的、独立的个体与抽象的共同体在市民社会及其要素的作用下必然 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而在一元论结构中,新的社会构成的出现将使人的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由 此个人作为“类存在物”与社会作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将是同一的、不可分离的,个人也得以重 新驾驭外在的、异己的“物的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 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①。新的社会构成所追求的联合体将使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并在 这种自由联合中真正昭显和实现个体自由的全部意义。就此而言,马克思政治哲学在“人的解放” 主题上所阐释的理论构想不只是一种历史主义的实证主义描述,本身也蕴含对社会契约论的规范性批 判,并且能够为社会的构成提供一个更具有道德理由的革命性指引。 二、政治合法性批判:从道德政治到共产主义 近代社会契约论通过“无中生有”的自我立法创世构想,拒斥了古典政治晢学的宇宙论秩序和 目的论预设,由此实现了从追求善的伦理共同体到追求纯粹的合法性政治的思考架构转变,以及从古 代社会的身份政治到现代社会的契约政治的主体形态转变。这种革命性转变衍生出双重结果:共同体 自身的“去道德化”和个体的自由意志成为社会构成的基础。古典政治哲学对共同体的理解具有深 刻的价值关怀,而在社会契约论的语境中,社会构成被看作是人与人之间契约的产物,是人运用人性 质料制造的“人造的人”,是自然状态中原子式个体创制的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联合体,是不得已而 为之并与自身相分离的“政治力量形式”2。这种“政治力量形式”是个体自由意志的结果,对个体 来说已然丧失了神圣性和应然性的道德诉求,成为“必要的外在力量”和“必要的恶”。虽然“政治 力量形式”被授权保护个体的生命、安全和自由,但在成为纯粹的权力和赤裸裸的暴力机器的境况 下,已经无法在共同体层面为自身的存在做出合乎道德的辩护。因此,将政治合法性完全奠基于个体 自由意志的契约政治构想就不得不面临以下棘手问題:在现代政治体被完全“祛魅”之后,何以可 能从个体的自由意志中产生出对政治体的内在认同,而不只是基于利益或恐惧而产生对异己的、强制 的“政治力量形式”的服从?即在一种“道德政治”的论域中探索建构政治的合法性何以可能? 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继承者和批判者,卢梭认识到这一问题可能会给现代政治带来合法性困境,并 力求在社会契约论传统中予以解决。他设计了这样一种结合形式:“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 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③,从而使得“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 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产生道德的 与集体的共同体,形成一种普遍意志。这种普遍意志只关注公共之善,是人们普遍性和道德性的欲求 对象,它不仅超越一切“特殊意志”,而且超越作为“特殊意志”之总和的“众意”,构成现代政治 体的道德合法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卢梭将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者“从一个动物式的欲望主 体变成了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⑤,将对社会构成的道德化检审从共同体的目的论理想“下降”到了 个体的主体性身上,个体对自身生命、安全与自由的道德反思取代共同体的伦理认同成为社会构成的 合法性基础。由此,卢梭甚至赋予现代政治体的道德性高于古代共同体在古典政治哲学中的道德性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3页。 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设想:“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 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参见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 ③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20页。 ⑤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囯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年,第377页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 转变使得马克思政治哲学视野中的社会构成不再是理性个体自我立法的形式结合ꎬ 而是自由个体的实 质性联合ꎮ 在二元论结构中ꎬ 利己的、 独立的个体与抽象的共同体在市民社会及其要素的作用下必然 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ꎻ 而在一元论结构中ꎬ 新的社会构成的出现将使人的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ꎬ 由 此个人作为 “类存在物” 与社会作为 “联合起来的个人” 将是同一的、 不可分离的ꎬ 个人也得以重 新驾驭外在的、 异己的 “物的力量”ꎮ 正如马克思所说: “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 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①ꎮ 新的社会构成所追求的联合体将使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ꎬ 并在 这种自由联合中真正昭显和实现个体自由的全部意义ꎮ 就此而言ꎬ 马克思政治哲学在 “人的解放” 主题上所阐释的理论构想不只是一种历史主义的实证主义描述ꎬ 本身也蕴含对社会契约论的规范性批 判ꎬ 并且能够为社会的构成提供一个更具有道德理由的革命性指引ꎮ 二、 政治合法性批判: 从道德政治到共产主义 近代社会契约论通过 “无中生有” 的自我立法创世构想ꎬ 拒斥了古典政治哲学的宇宙论秩序和 目的论预设ꎬ 由此实现了从追求善的伦理共同体到追求纯粹的合法性政治的思考架构转变ꎬ 以及从古 代社会的身份政治到现代社会的契约政治的主体形态转变ꎮ 这种革命性转变衍生出双重结果: 共同体 自身的 “去道德化” 和个体的自由意志成为社会构成的基础ꎮ 古典政治哲学对共同体的理解具有深 刻的价值关怀ꎬ 而在社会契约论的语境中ꎬ 社会构成被看作是人与人之间契约的产物ꎬ 是人运用人性 质料制造的 “人造的人”ꎬ 是自然状态中原子式个体创制的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联合体ꎬ 是不得已而 为之并与自身相分离的 “政治力量形式”②ꎮ 这种 “政治力量形式” 是个体自由意志的结果ꎬ 对个体 来说已然丧失了神圣性和应然性的道德诉求ꎬ 成为 “必要的外在力量” 和 “必要的恶”ꎮ 虽然 “政治 力量形式” 被授权保护个体的生命、 安全和自由ꎬ 但在成为纯粹的权力和赤裸裸的暴力机器的境况 下ꎬ 已经无法在共同体层面为自身的存在做出合乎道德的辩护ꎮ 因此ꎬ 将政治合法性完全奠基于个体 自由意志的契约政治构想就不得不面临以下棘手问题: 在现代政治体被完全 “祛魅” 之后ꎬ 何以可 能从个体的自由意志中产生出对政治体的内在认同ꎬ 而不只是基于利益或恐惧而产生对异己的、 强制 的 “政治力量形式” 的服从? 即在一种 “道德政治” 的论域中探索建构政治的合法性何以可能? 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继承者和批判者ꎬ 卢梭认识到这一问题可能会给现代政治带来合法性困境ꎬ 并 力求在社会契约论传统中予以解决ꎮ 他设计了这样一种结合形式: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 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③ꎬ 从而使得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 指导之下ꎬ 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④ ꎬ 由此产生道德的 与集体的共同体ꎬ 形成一种普遍意志ꎮ 这种普遍意志只关注公共之善ꎬ 是人们普遍性和道德性的欲求 对象ꎬ 它不仅超越一切 “特殊意志”ꎬ 而且超越作为 “特殊意志” 之总和的 “众意”ꎬ 构成现代政治 体的道德合法性基础ꎮ 在这个意义上ꎬ 卢梭将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者 “从一个动物式的欲望主 体变成了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⑤ꎬ 将对社会构成的道德化检审从共同体的目的论理想 “下降” 到了 个体的主体性身上ꎬ 个体对自身生命、 安全与自由的道德反思取代共同体的伦理认同成为社会构成的 合法性基础ꎮ 由此ꎬ 卢梭甚至赋予现代政治体的道德性高于古代共同体在古典政治哲学中的道德性ꎬ 4 ① ② ③ ⑤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ꎬ 北京: 人民出版社ꎬ 2009 年ꎬ 第 573 页ꎮ 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 中设想: “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ꎬ 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 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ꎬ 所以 “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ꎬ 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ꎮ 参见 [法] 卢梭: «社会契约论»ꎬ 何兆武译ꎬ 北京: 商务印书馆ꎬ 2003 年ꎬ 第 18 页ꎮ ④ [法] 卢梭: «社会契约论»ꎬ 何兆武译ꎬ 北京: 商务印书馆ꎬ 2003 年ꎬ 第 19、 20 页ꎮ 吴增定: «利维坦的道德困境»ꎬ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ꎬ 2012 年ꎬ 第 377 页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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