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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陈晓斌,刘同舫:马克思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规范性批判 马克思指出:“基督教把一切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理论的关系变成对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因 此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下,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扯断人的一切类联系,代之以利 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①这段话切中肯綮 地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史背景。正是基督教斩断了人的一切有机的实体性、必然性关联,将人从 切具体的、特殊的存在状态中抽离出来,成为无根的、自由的原子式偶在个体。这种原子式个体在 社会契约论的意义上,“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 citoyen[公民]不同的 homme[人],因为他 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可见,近代社会契约论作为对基督教重构世界图景的肯 定性回应,是人凭靠自主的理性意志解决社会构成问题的现代路径,不过这一路径仅仅关乎政治共同 体的纯形式建构,而与“本来意义上的人”的质料性状态无涉,构成了一个二元论结构。这个结构 所力求实现的以“本来意义上的人”为起点和终点的自由,“只具有一种关系的形式的政治维度,而 不具有实体的实质性意义,即它不追求一个应然的实体性的或说实质性的价值,而只限于保护源自自 然状态的偶在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受侵害”③。 问题在于,这一现代路径能否确保个体自由的现实性?在缺乏实质意义的自由的情况下,纯粹形 式的、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能否得到有效地保证和实现?对于前一个问题,马克思一方面阐明由于 “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使 得“本来意义上的人”不是把他人当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当作自己自由的限制,从而揭示了个 体自由的限度;另一方面又指出利己的市民个体表面上看来拥有最大的自由,似乎享有完全的个人独 立,但这只不过是把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自由运动当作自己的真实自由 实际上这种运动表明了“个人的十足的屈从性和非人性”5。对于后一个问题,马克思告诫人们不要 对政治解放的限度产生错觉,政治解放虽在国家层面废除了市民社会各要素的差别,却允许它们在市 民社会层面以自身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其特殊本质,这必然使人受到人以外的各种非人关 系、势力和制度等的规定与支配,其结果不仅制约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会危及政治自由的合法存 在。社会契约论创制的二元论结构不仅不能昭显个体自由的真正意义,甚至不能保证纯粹形式的政治 自由不陷入市民社会各要素的实质性胁迫之中。 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来说,个体自由的真正实现必须在比社会契约论的自我立法更高的位阶上来 指认社会构成问题的解释路向和价值原则,即在“人的解放”位阶上理解社会的构成:“解决问题的 关键是想象和创制一种与现代社会的物化逻辑完全不同的人之为人的自由的存在逻辑,在此基础上重 新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据此理论视角,马克思描述了一个新社会组织:“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 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 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 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 成。”在马克思看来,真正能够确保个体之权利与自由的社会构成,不是以“政治力量的形式”从自 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不是要让“本来意义上的人”上升为政治社会的公民;而是要让抽象出去的 公民身份、政治精神回归现实的个人自身,使人在市民社会内部成为类存在物。虽然有论者指出,马 克思此时要在被视为特殊性领域的市民社会中完成个体与类的普遍性统一是难以想象的⑧,但笔者认 为,马克思对社会构成的阐释实现了从社会契约论创制的二元论结构向一元论结构的转变。正是这 ①②④⑤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46、41、316、46页, ③林国基:《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112-113页, ⑥张盾:《马克思政治晢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⑧参见韩立新:《〈巴黎手稿〉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7页第 3 期 陈晓斌ꎬ 刘同舫: 马克思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规范性批判 马克思指出: “基督教把一切民族的、 自然的、 伦理的、 理论的关系变成对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ꎬ 因 此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下ꎬ 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ꎬ 扯断人的一切类联系ꎬ 代之以利 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ꎬ 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ꎮ”① 这段话切中肯綮 地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史背景ꎮ 正是基督教斩断了人的一切有机的实体性、 必然性关联ꎬ 将人从 一切具体的、 特殊的存在状态中抽离出来ꎬ 成为无根的、 自由的原子式偶在个体ꎮ 这种原子式个体在 社会契约论的意义上ꎬ “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ꎬ 与 citoyen [公民] 不同的 homme [人]ꎬ 因为他 是具有感性的、 单个的、 直接存在的人” ② ꎮ 可见ꎬ 近代社会契约论作为对基督教重构世界图景的肯 定性回应ꎬ 是人凭靠自主的理性意志解决社会构成问题的现代路径ꎬ 不过这一路径仅仅关乎政治共同 体的纯形式建构ꎬ 而与 “本来意义上的人” 的质料性状态无涉ꎬ 构成了一个二元论结构ꎮ 这个结构 所力求实现的以 “本来意义上的人” 为起点和终点的自由ꎬ “只具有一种关系的形式的政治维度ꎬ 而 不具有实体的实质性意义ꎬ 即它不追求一个应然的实体性的或说实质性的价值ꎬ 而只限于保护源自自 然状态的偶在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受侵害”③ꎮ 问题在于ꎬ 这一现代路径能否确保个体自由的现实性? 在缺乏实质意义的自由的情况下ꎬ 纯粹形 式的、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能否得到有效地保证和实现? 对于前一个问题ꎬ 马克思一方面阐明由于 “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ꎬ 而是相反ꎬ 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 ④ ꎬ 使 得 “本来意义上的人” 不是把他人当作自己自由的实现ꎬ 而是当作自己自由的限制ꎬ 从而揭示了个 体自由的限度ꎻ 另一方面又指出利己的市民个体表面上看来拥有最大的自由ꎬ 似乎享有完全的个人独 立ꎬ 但这只不过是把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自由运动当作自己的真实自由ꎬ 实际上这种运动表明了 “个人的十足的屈从性和非人性” ⑤ ꎮ 对于后一个问题ꎬ 马克思告诫人们不要 对政治解放的限度产生错觉ꎬ 政治解放虽在国家层面废除了市民社会各要素的差别ꎬ 却允许它们在市 民社会层面以自身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其特殊本质ꎬ 这必然使人受到人以外的各种非人关 系、 势力和制度等的规定与支配ꎬ 其结果不仅制约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ꎬ 还会危及政治自由的合法存 在ꎮ 社会契约论创制的二元论结构不仅不能昭显个体自由的真正意义ꎬ 甚至不能保证纯粹形式的政治 自由不陷入市民社会各要素的实质性胁迫之中ꎮ 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来说ꎬ 个体自由的真正实现必须在比社会契约论的自我立法更高的位阶上来 指认社会构成问题的解释路向和价值原则ꎬ 即在 “人的解放” 位阶上理解社会的构成: “解决问题的 关键是想象和创制一种与现代社会的物化逻辑完全不同的人之为人的自由的存在逻辑ꎬ 在此基础上重 新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ꎮ”⑥ 据此理论视角ꎬ 马克思描述了一个新社会组织: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 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ꎬ 并且作为个人ꎬ 在自己的经验生活、 自己的个体劳动、 自己的个体关系中 间ꎬ 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ꎬ 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 ‘固有的力量’ 是社会力量ꎬ 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 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ꎬ 只有到了那个时候ꎬ 人的解放才能完 成ꎮ” ⑦在马克思看来ꎬ 真正能够确保个体之权利与自由的社会构成ꎬ 不是以 “政治力量的形式” 从自 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ꎬ 不是要让 “本来意义上的人” 上升为政治社会的公民ꎻ 而是要让抽象出去的 公民身份、 政治精神回归现实的个人自身ꎬ 使人在市民社会内部成为类存在物ꎮ 虽然有论者指出ꎬ 马 克思此时要在被视为特殊性领域的市民社会中完成个体与类的普遍性统一是难以想象的⑧ꎬ 但笔者认 为ꎬ 马克思对社会构成的阐释实现了从社会契约论创制的二元论结构向一元论结构的转变ꎮ 正是这一 3 ① ③ ⑥ ⑧ ②④⑤⑦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ꎬ 北京: 人民出版社ꎬ 2009 年ꎬ 第 54、 46、 41、 316、 46 页ꎮ 林国基: «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ꎬ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ꎬ 2005 年ꎬ 第 112-113 页ꎮ 张盾: «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ꎬ «中国社会科学» 2013 年第 8 期ꎮ 参见韩立新: « ‹巴黎手稿› 研究»ꎬ 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ꎬ 2014 年ꎬ 第 67 页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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