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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陈晓斌’刘同舫:马克思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规范性批判 因为现代政治体几乎承担了所有公民个体的道德诉求,正如马克思所评论的:“国家是人和人的自由 之间的中介者。正像基督是中介者,人把自己的全部神性、自己的全部宗教束缚都加在他身上一样 国家也是中介者,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自己的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① 卢梭似乎以“普遍意志”的构想实现了利益与正义的统一,从“道德政治”的高度彻底解决了 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但是,在卢梭的解决方式中,一方面把个体的自由意志或权利观念当 作社会构成的合法源泉,当成一切普遍意志或公共精神的根本前提;另一方面又宣称作为“普遍意 志”的“公意”的正确表达必须杜绝政治体中各类“派系”的存在与干扰,否则“公意”的表达可 能成为某种特殊派系的意志,即占统治地位的集团的意志。在此情况下,如何解决与“普遍意志” 同源的“特殊意志”冒充成“公意”的问题就成为必须面对的理论难题。卢梭的解决方式是增殖派 系数目以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并将其视为唯一的防范方法。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更应该被称为政 治策略而不是理论解决,其局限性使得卢梭宣称“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2不啻于 宣称普遍利益是一个意识形态神话。马克思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关系的批 判,充分彰显了卢梭这一解决方式的内在局限。在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国家自身 成为普遍性是超越市民社会各个特殊领域自身异化的结果:“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 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 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这表明国家的普遍性是一种形式性的普遍事务,其作为普遍利益 的表征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粉饰,实质上只是市民社会诸特殊利益的反映,“市民社会的各等级虽然 没有得到任何政治规定,但它们毕竟还是规定了政治国家。它们会把自己的特殊性变成整体的决定性 权力”④。在社会契约论构制的现代国家中,从事形式性的普遍事务成了市民社会中某种特殊利益的 独占,而这种“独占”又会反过来变成现实性的普遍事务,马克思认为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特殊发 明—“把‘普遍事务’当作一个纯粹的形式而占为己有”⑤。国家作为形式的抽象普遍性,就是与 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共同利益都相脱离的形式,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它虽然以“共同利益”的 面目出现,却不依赖于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在“道 德政治”中建构起来的“政治力量形式”,依然是异己的、同个体相对立的、具有压迫力量的异化形 式,特别是在涉及穷人问题或者说私有财产权问题时,更是凸显了这种“普遍利益”的虚幻性、欺 骗性与非正义性。 马克思的批判不仅表明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构成的理论想象存在不足,而且隐含解决这一问题的 思想路径。在“道德政治”论域中建构起来的现代政治体,由于其二元结构的性质及个人主义的杈 利观念原则,使得无论是通过强化个体的道德反思还是重建国家的道德正当性,都无法克服“抽象 国家”的统治及其被特殊利益占为己有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立“真正的民 主制”来终结这种代表抽象统治的政治国家。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 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 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 物”。国家制度不再是有别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性,也不再构成一个异己性的整体,而是现实的人民 的特殊內容和特殊存在形式,由此社会的构成真正实现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统一。马克思并非完 全拒斥国家制度和个体的诸种权利,其所拒斥的只是国家制度和个体权利的抽象表现形式。在马克思 ①③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30、537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3页 ④⑤⑦《马克思恳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年,第113、82、39-40页第 3 期 陈晓斌ꎬ 刘同舫: 马克思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规范性批判 因为现代政治体几乎承担了所有公民个体的道德诉求ꎬ 正如马克思所评论的: “国家是人和人的自由 之间的中介者ꎮ 正像基督是中介者ꎬ 人把自己的全部神性、 自己的全部宗教束缚都加在他身上一样ꎬ 国家也是中介者ꎬ 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 自己的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ꎮ① 卢梭似乎以 “普遍意志” 的构想实现了利益与正义的统一ꎬ 从 “道德政治” 的高度彻底解决了 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合法性问题ꎮ 但是ꎬ 在卢梭的解决方式中ꎬ 一方面把个体的自由意志或权利观念当 作社会构成的合法源泉ꎬ 当成一切普遍意志或公共精神的根本前提ꎻ 另一方面又宣称作为 “普遍意 志” 的 “公意” 的正确表达必须杜绝政治体中各类 “派系” 的存在与干扰ꎬ 否则 “公意” 的表达可 能成为某种特殊派系的意志ꎬ 即占统治地位的集团的意志ꎮ 在此情况下ꎬ 如何解决与 “普遍意志” 同源的 “特殊意志” 冒充成 “公意” 的问题就成为必须面对的理论难题ꎮ 卢梭的解决方式是增殖派 系数目以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ꎬ 并将其视为唯一的防范方法ꎮ 笔者认为ꎬ 这种方法更应该被称为政 治策略而不是理论解决ꎬ 其局限性使得卢梭宣称 “公意永远是稳固的、 不变的而又纯粹的”② 不啻于 宣称普遍利益是一个意识形态神话ꎮ 马克思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 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关系的批 判ꎬ 充分彰显了卢梭这一解决方式的内在局限ꎮ 在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ꎬ 马克思指出国家自身 成为普遍性是超越市民社会各个特殊领域自身异化的结果: “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ꎬ 相 反ꎬ 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ꎬ 它才存在ꎬ 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ꎬ 它才感到自己是政 治国家ꎬ 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ꎮ” ③这表明国家的普遍性是一种形式性的普遍事务ꎬ 其作为普遍利益 的表征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粉饰ꎬ 实质上只是市民社会诸特殊利益的反映ꎬ “市民社会的各等级虽然 没有得到任何政治规定ꎬ 但它们毕竟还是规定了政治国家ꎮ 它们会把自己的特殊性变成整体的决定性 权力”④ꎮ 在社会契约论构制的现代国家中ꎬ 从事形式性的普遍事务成了市民社会中某种特殊利益的 独占ꎬ 而这种 “独占” 又会反过来变成现实性的普遍事务ꎬ 马克思认为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特殊发 明——— “把 ‘普遍事务’ 当作一个纯粹的形式而占为己有” ⑤ ꎮ 国家作为形式的抽象普遍性ꎬ 就是与 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共同利益都相脱离的形式ꎬ 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ꎬ 它虽然以 “共同利益” 的 面目出现ꎬ 却不依赖于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ꎬ “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 ‘普遍’ 利益” ⑥ ꎮ 在 “道 德政治” 中建构起来的 “政治力量形式”ꎬ 依然是异己的、 同个体相对立的、 具有压迫力量的异化形 式ꎬ 特别是在涉及穷人问题或者说私有财产权问题时ꎬ 更是凸显了这种 “普遍利益” 的虚幻性、 欺 骗性与非正义性ꎮ 马克思的批判不仅表明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构成的理论想象存在不足ꎬ 而且隐含解决这一问题的 思想路径ꎮ 在 “道德政治” 论域中建构起来的现代政治体ꎬ 由于其二元结构的性质及个人主义的权 利观念原则ꎬ 使得无论是通过强化个体的道德反思还是重建国家的道德正当性ꎬ 都无法克服 “抽象 国家” 的统治及其被特殊利益占为己有的问题ꎮ 马克思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立 “真正的民 主制” 来终结这种代表抽象统治的政治国家ꎮ 在 “真正的民主制” 中ꎬ “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ꎬ 不仅 就其本质来说ꎬ 而且就其存在、 就其现实性来说ꎬ 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 现实的 人、 现实的人民ꎬ 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ꎮ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ꎬ 即人的自由产 物” ⑦ ꎮ 国家制度不再是有别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性ꎬ 也不再构成一个异己性的整体ꎬ 而是现实的人民 的特殊内容和特殊存在形式ꎬ 由此社会的构成真正实现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统一ꎮ 马克思并非完 全拒斥国家制度和个体的诸种权利ꎬ 其所拒斥的只是国家制度和个体权利的抽象表现形式ꎮ 在马克思 5 ① ② ④ ③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ꎬ 北京: 人民出版社ꎬ 2009 年ꎬ 第 29、 30、 537 页ꎮ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ꎬ 何兆武译ꎬ 北京: 商务印书馆ꎬ 2003 年ꎬ 第 133 页ꎮ ⑤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ꎬ 北京: 人民出版社ꎬ 2002 年ꎬ 第 113、 82、 39-40 页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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