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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例如宣告公民失踪,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2)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申 请诉前证据保全。(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申请中止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6)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判决、 仲裁裁决。该文件规定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范围较之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泛得多。 第二节 特别程序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法谚云:“无选票则无民主”,选举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民主的逻辑起点,而一个国家 的选举制度成熟与否的标志就是是否具有能够有效解决选举争议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 法中专门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虽然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选民资格争议的解决, 而没有涵盖到“选举诉讼”层面322,但对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他们参 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以及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与性质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 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案件均为非 讼案件。而选民资格案件是有权益争议的案件,争议的内容即为某人是否有选民资格,是否 享有选举权利,案件的性质属于诉讼案件,因而不属于非讼案件的程序。具体而言,选民资 格案件是一种独立的案件种类,在这种案件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法律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 系,而是选举法律关系:起诉人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并非私人的民事权益,而是选民的选举 资格和正常的选举秩序: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直接的冲突与对抗。因而它 具有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特点。在一些西方国家,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公法 诉讼案件或民众诉讼案件,审理这类案件的机构也各不相同,法国规定由行政法院审理,德 国规定由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审理。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 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二)适用对象及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 前,应当按选区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前3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公民对选 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对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 如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不应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却列入选民资格名单。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中有两种人没有选民资格:一种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一 种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列入选民资格名 3”所谓选举诉讼,是指选民、候选人、选举机构及国家公诉人员,对选举过程中的一切违法或不当事件向 法定机关提起的诉讼。 323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特别程序案件, 例如宣告公民失踪,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2)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申 请诉前证据保全。(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申请中止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6)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判决、 仲裁裁决。该文件规定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范围较之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泛得多。 第二节 特别程序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法谚云:“无选票则无民主”,选举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民主的逻辑起点,而一个国家 的选举制度成熟与否的标志就是是否具有能够有效解决选举争议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 法中专门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虽然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选民资格争议的解决, 而没有涵盖到“选举诉讼”层面322, 但对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他们参 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以及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与性质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 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案件均为非 讼案件。而选民资格案件是有权益争议的案件,争议的内容即为某人是否有选民资格,是否 享有选举权利,案件的性质属于诉讼案件,因而不属于非讼案件的程序。具体而言,选民资 格案件是一种独立的案件种类,在这种案件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法律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 系,而是选举法律关系;起诉人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并非私人的民事权益,而是选民的选举 资格和正常的选举秩序;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直接的冲突与对抗。因而它 具有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特点。在一些西方国家,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公法 诉讼案件或民众诉讼案件,审理这类案件的机构也各不相同,法国规定由行政法院审理,德 国规定由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审理。323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 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二)适用对象及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 前,应当按选区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前 30 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公民对选 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必须在 3 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对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 如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不应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却列入选民资格名单。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中有两种人没有选民资格:一种是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一 种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列入选民资格名                                                               322 所谓选举诉讼,是指选民、候选人、选举机构及国家公诉人员,对选举过程中的一切违法或不当事件向 法定机关提起的诉讼。 323 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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