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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 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 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 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 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 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 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 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用于解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资格案外, 其他五种案件都属于非讼案件。 但在理论上,非讼案件的范围又不限于这五种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类型案件。2大陆 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非讼案件分为两大类,即古典的非讼案件和现代型的非讼案件。古典 的非讼案件,还可分为民事非讼案件和商事非讼案件。2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 五章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这类案件 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只涉及某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不能适用普通程序和 简易程序审理: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是指没有民事权益之争,不具备双方当事人, 而由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与否请求人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 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 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对某种权利 或事实状态的存在与否作出评价,以消除某些不稳定因素,保障有关主体民事权利的正常行 使。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 部分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传统意义上的 320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有学者指出要健全我国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制度,首先就应当改变那种确 定特别程序只依某一项标准即是否为非讼案件的观念。以下三个标准是属于广为接受和适用的标准: (1)是否为非讼案件的程序:(2)是否为诉的标的性质特殊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是否为专门 设立的简易程序。参见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 起件的范围,详见本章第三节的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 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 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 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 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 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 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 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用于解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资格案外, 其他五种案件都属于非讼案件。 但在理论上,非讼案件的范围又不限于这五种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类型案件。320大陆 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非讼案件分为两大类,即古典的非讼案件和现代型的非讼案件。古典 的非讼案件,还可分为民事非讼案件和商事非讼案件。321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 五章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这类案件 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只涉及某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不能适用普通程序和 简易程序审理;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是指没有民事权益之争,不具备双方当事人, 而由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与否请求人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 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 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对某种权利 或事实状态的存在与否作出评价,以消除某些不稳定因素,保障有关主体民事权利的正常行 使。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 部分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传统意义上的                                                               320 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有学者指出要健全我国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制度,首先就应当改变那种确 定特别程序只依某一项标准即是否为非讼案件的观念。以下三个标准是属于广为接受和适用的标准: (1)是否为非讼案件的程序;(2)是否为诉的标的性质特殊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是否为专门 设立的简易程序。参见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1 页。 321 非讼案件的范围,详见本章第三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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