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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解,一个哲学家会对 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 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 jumentum[驮兽]使用,“而 不是 arora[有蓬车]”;但是, Jumentum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 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 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祥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 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 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 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 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合理性的问题。我注 意到下列一点。他在第38节和第39节中论述国家的起源“到十二表法为止 这一段时期”时说:“(在罗马)人们有许多需要,他们非劳动不可,那时 人们使用拉曳和载重的牲畜以为辅助,这正与我们今天相同;地面上丘陵与 山谷交替,城市建立在丘陵之上”,如此等等。 这段论述好象有意实行孟德斯鸠的思想,但我们很难看出这段论说有什 么地方接触到了孟德斯鸠的精神。他这样叙述之后,就在第40节中接着说 法律状态要使理性的最高要求得到满足,距离还是很远”(完全正确;罗 马的家庭法、奴隶制等对理性最起硬的要求都未给以满足);但在论述较晚 时期时,胡果先生却忘记指出,是否有过一个时期,如果有,在哪一个时期, 罗马法曾对理性的最高要求给以满足。只是在第289节中谈到罗马法作为科 学达到最高成就时期的那些古典法学家时,他说:“人们很久以来就注意到 古典法学家有哲学修养”,但是“很少人知道(由于胡果先生的教科书出了 好多版,现在知道的人虽然比较多了),没有哪一类著作家确象罗马法学家 那样根据原则,进行推理,首尾一贯,堪与数学家媲美的,并且在阐明概念 方面具有颇为显著的特点,可与近代形而上学的创始人相提并论的;后者得 到下列奇特情况的证实,即没有任何地方象罗马古典法学家和康德那样常常 使用三分法的。” 莱布尼茨所推崇的联贯性,确是法学的本质上特点,象数学和其他一切 理智性的科学一样。但是,这种理智的联贯性,同满足理性要求和哲学科学 毫不相干。不仅如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的不联贯性应被看做他们的最大 德行之一,因为他们曾用这种办法避免了不公正的苛酷的制度。但是他们感 到有必要 Cal I ide[巧妙地]想出空洞的语言上区别(例如把反正是遗产的 东西叫做 BonorⅧ m possess o[资产占有])和本身愚蠢的遁辞(愚蠢也同样 是一种不联贯性),以便保存十二表法的文字,例如借助 fiction,vn 0?s拟制]而把 filia[女儿]当做 filius[儿子](海内秀斯,《古代罗 马法史》,第1卷,第2篇,第24节),但是,光因为古典法学家在少数地 方采用三分法的分类(尤其胡果先生那部著作中注5所举的一些例子),就 把他们和康德相提并论,并且把这种东西称之为概念的阐明,说起来真太滑 稽了。 第4节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解,一个哲学家会对 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 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 jumentum[驮兽] 使用,“而 不是 aroera[有蓬车]”;但是,jumentum 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 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 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祥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 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 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 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 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合理性的问题。我注 意到下列一点。他在第 38 节和第 39 节中论述国家的起源“到十二表法为止 这一段时期”时说:“(在罗马)人们有许多需要,他们非劳动不可,那时 人们使用拉曳和载重的牲畜以为辅助,这正与我们今天相同;地面上丘陵与 山谷交替,城市建立在丘陵之上”,如此等等。 这段论述好象有意实行孟德斯鸠的思想,但我们很难看出这段论说有什 么地方接触到了孟德斯鸠的精神。他这样叙述之后,就在第 40 节中接着说: “法律状态要使理性的最高要求得到满足,距离还是很远”(完全正确;罗 马的家庭法、奴隶制等对理性最起硬的要求都未给以满足);但在论述较晚 时期时,胡果先生却忘记指出,是否有过一个时期,如果有,在哪一个时期, 罗马法曾对理性的最高要求给以满足。只是在第 289 节中谈到罗马法作为科 学达到最高成就时期的那些古典法学家时,他说:“人们很久以来就注意到, 古典法学家有哲学修养”,但是“很少人知道(由于胡果先生的教科书出了 好多版,现在知道的人虽然比较多了),没有哪一类著作家确象罗马法学家 那样根据原则,进行推理,首尾一贯,堪与数学家媲美的,并且在阐明概念 方面具有颇为显著的特点,可与近代形而上学的创始人相提并论的;后者得 到下列奇特情况的证实,即没有任何地方象罗马古典法学家和康德那样常常 使用三分法的。” 莱布尼茨所推崇的联贯性,确是法学的本质上特点,象数学和其他一切 理智性的科学一样。但是,这种理智的联贯性,同满足理性要求和哲学科学 毫不相干。不仅如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的不联贯性应被看做他们的最大 德行之一,因为他们曾用这种办法避免了不公正的苛酷的制度。但是他们感 到有必要 Callide[ 巧妙地] 想出空洞的语言上区别(例如把反正是遗产的 东西叫做 Bonorvm possessio[资产占有])和本身愚蠢的遁辞(愚蠢也同样 是一种不联贯性),以便保存十二表法的文字,例如借助 fiotio, л ó???s?[拟制]而把 filia[ 女儿] 当做 filius[儿子](海内秀斯,《古代罗 马法史》,第 1 卷,第 2 篇,第 24 节),但是,光因为古典法学家在少数地 方采用三分法的分类(尤其胡果先生那部著作中注 5 所举的一些例子),就 把他们和康德相提并论,并且把这种东西称之为概念的阐明,说起来真太滑 稽了。 第 4 节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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