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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院至少从这方面说就成为多余的和不适当的了。 由于某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历史式的叙述和成为易于理解,跟有关同 事件的产生和事物的概念的那哲学观点,属于各不相同的领域,所以在这 限度内双方可以保持互不关心的立场。但是,这两个立场即使在科学领域也 未必经常保持着这种平静状态,因此我想举出一个与这种接触有关的例子。 这一例子见于胡果先生所著《罗马法史教科书》中,它同时还可对上述的对 立看法作更详细的说明。胡果先生在那本书中(第5版,第53节)说:“西 塞罗对哲学家们侧目而视,对十二表法却很欣赏。”“但是哲学家法伏林处 理十二表法与其后的许多大哲学家处理实定法完全一样。”胡果先生又在同 处对这种处理态度作了最后的回答,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法伏林不懂 十二表法正如这些哲学家们不懂实定法一样。” 至于谈到法学家塞克司吐斯·塞西留斯对哲学家法伏林的指正(载盖里 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20卷,第1节中),首先表达了对性质上纯粹实 定的东西作论证的那恒久而真实的原理。塞西留斯对法伏林说得好:“你不 会不知道,法律有种种长处和补救方法,这些长处和补救方法,依据时代习 尚,国家制度性质,当前利益的考虑和应予矫正的弊风会有变动和起伏。在 性质上,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 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看来哪里有比斯托罗的建议更有益的,比 伏柯努斯的平民立法更有用的?哪里有比李希尼的法律更为必要的?但见国 家成为富庶,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一笔勾销而埋葬了。” 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 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 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 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 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论证,我想举一个例 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 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得到辩 解。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通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 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 债权人间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会对他发生 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 夏洛克,并且为他所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 斯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到更大的保证,而 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 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图被 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 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得而知 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 人懂得更好。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 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养。 ①罗马十二表法第3条的规定。一译者修道院至少从这方面说就成为多余的和不适当的了。 由于某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历史式的叙述和成为易于理解,跟有关同 一事件的产生和事物的概念的那哲学观点,属于各不相同的领域,所以在这 限度内双方可以保持互不关心的立场。但是,这两个立场即使在科学领域也 未必经常保持着这种平静状态,因此我想举出一个与这种接触有关的例子。 这一例子见于胡果先生所著《罗马法史教科书》中,它同时还可对上述的对 立看法作更详细的说明。胡果先生在那本书中(第 5 版,第 53 节)说:“西 塞罗对哲学家们侧目而视,对十二表法却很欣赏。”“但是哲学家法伏林处 理十二表法与其后的许多大哲学家处理实定法完全一样。”胡果先生又在同 处对这种处理态度作了最后的回答,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法伏林不懂 十二表法正如这些哲学家们不懂实定法一样。” 至于谈到法学家塞克司吐斯·塞西留斯对哲学家法伏林的指正(载盖里 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 20 卷,第 1 节中),首先表达了对性质上纯粹实 定的东西作论证的那恒久而真实的原理。塞西留斯对法伏林说得好:“你不 会不知道,法律有种种长处和补救方法,这些长处和补救方法,依据时代习 尚,国家制度性质,当前利益的考虑和应予矫正的弊风会有变动和起伏。在 性质上,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 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看来哪里有比斯托罗的建议更有益的,比 伏柯努斯的平民立法更有用的?哪里有比李希尼的法律更为必要的?但见国 家成为富庶,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一笔勾销而埋葬了。” 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 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 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 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 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论证,我想举一个例 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 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得到辩 解。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通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 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 债权人间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会对他发生 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①(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 夏洛克,并且为他所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 斯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到更大的保证,而 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 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图被 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 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得而知; 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 人懂得更好。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 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养。 ① 罗马十二表法第 3 条的规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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