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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 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附释谈到意志自由,令人想起从前的认识方法,那就是把意志的表象 作为前提,试图从这表象得出意志的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然后依照以前经 验心理学的方法,从寻常意识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 所谓证明,证实意志是自由的,并主张以上这些东西只有根据自由的意志才 能说明。但是与其采用这种方法,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 事实而对它不能不相信,来得更方便些。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意志和 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来,已如上述(第2节) 这一前提的基本特征是: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 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 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这一点我在《哲学全书》 (海得尔堡,1817年)己经指出,希望将来能有机会详加阐述。我感到愈 加有必要这样做,来作出我的贡献,使人们对精神的本性具有更彻底的认识 (我希望如此),因为,正如在上述那书中(第367节附释)所指出,再没 有一门哲学科学象精神学即通常所称的心理学这样被忽视,这样不象样的。 导论、本节和以下几节所论述的意志概念的各个环节,都是上述那些前提的 成果;此外,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我意识来想象它们。每个人将首先在 自身中发现,他能够从任何一个东西中抽象出来,因此他同样能够规定自己, 以其本身努力在自身中设定一切内容;同样,其他种种详细规定,也都在自 我意识中对他示以范例。 补充(自由,实践的和理论的态度)关于意志的自由,最好通过同物理 的自然界的比较,来加以说明。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 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 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其实物质就是重 量本身。重量构成物体,而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 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 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关于意志和思维的关系,必须指出下列各点。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 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有思维。但是我们不能这样设想,人一方面是思维, 另一方面是意志,他一个口袋装着思维,另一个口袋装着意志,因为这是 种不实在的想法。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 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 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思维和意志的这个区别可以这样来说明:在我思考某一对象时,我就把 它变成一种思想,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这就是说,我把它变成本质上 和直接是我的东西。其实,只有在思维中我才在我自己那里,我只有理解对 象才能洞察对象,对象不再与我对立,而我已把对象本身所特有而跟我对立 的东西夺取过来了。正如亚当对夏娃所说:你是我的肉中之肉,我的骨中之 骨,同样,精神也说,这是我的精神中的精神,那异己的东西已消失了。每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0482节。一一译者 ②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4节。一一拉松版 ①《旧约全书》,创世纪,第2章,第22节和第23节。一一译者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 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附释 谈到意志自由,令人想起从前的认识方法,那就是把意志的表象 作为前提,试图从这表象得出意志的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然后依照以前经 验心理学的方法,从寻常意识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 所谓证明,证实意志是自由的,并主张以上这些东西只有根据自由的意志才 能说明。但是与其采用这种方法,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 事实而对它不能不相信,来得更方便些。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意志和 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来,已如上述(第 2 节)。 这一前提的基本特征是: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 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 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这一点我在《哲学全书》 (海得尔堡,1817 年)己经指出①,希望将来能有机会详加阐述。我感到愈 加有必要这样做,来作出我的贡献,使人们对精神的本性具有更彻底的认识 (我希望如此),因为,正如在上述那书中(第 367 节附释)②所指出,再没 有一门哲学科学象精神学即通常所称的心理学这样被忽视,这样不象样的。 导论、本节和以下几节所论述的意志概念的各个环节,都是上述那些前提的 成果;此外,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我意识来想象它们。每个人将首先在 自身中发现,他能够从任何一个东西中抽象出来,因此他同样能够规定自己, 以其本身努力在自身中设定一切内容;同样,其他种种详细规定,也都在自 我意识中对他示以范例。 补充(自由,实践的和理论的态度)关于意志的自由,最好通过同物理 的自然界的比较,来加以说明。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 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 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其实物质就是重 量本身。重量构成物体,而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 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 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关于意志和思维的关系,必须指出下列各点。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 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有思维。但是我们不能这样设想,人一方面是思维, 另一方面是意志,他一个口袋装着思维,另一个口袋装着意志,因为这是一 种不实在的想法。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 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 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思维和意志的这个区别可以这样来说明:在我思考某一对象时,我就把 它变成一种思想,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这就是说,我把它变成本质上 和直接是我的东西。其实,只有在思维中我才在我自己那里,我只有理解对 象才能洞察对象,对象不再与我对立,而我已把对象本身所特有而跟我对立 的东西夺取过来了。正如亚当对夏娃所说:你是我的肉中之肉,我的骨中之 骨①,同样,精神也说,这是我的精神中的精神,那异己的东西已消失了。每 ① 参阅《哲学全书》,第 3 版,第 440—482 节。——译者 ② 参阅《哲学全书》,第 3 版,第 444 节。——拉松版 ① 《旧约全书》,创世纪,第 2 章,第 22 节和第 23 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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