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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 是对它进行思维。自我就是思维,同时也就是普遍物。当我说我的时候,我 把其中的一切特殊性,如性格、天赋、见识、年龄等都放弃了。我完全是空 洞的、点状的、简单的,但仍在这种简单性中活动着。形形色色的世界图景 摆在我的面前;我面对着它;在我这个理论态度中我扬弃了对立,而把这 内容变成我的。当我知道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便在这个世界中得其所哉,当 我理解到它的时候,那就更其如此了。以上就是理论的态度。 反之,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 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 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 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 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 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 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 以上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现在应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这与另一种看法,认为两者是分 离的,完全相反。其实,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 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意志规定自己,这种规定最初是一种内在的东 西,因为我所希求的东西在我想象中出现,这种东西对我说来就是对象。动 物按本能而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但动物不具有意 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所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同样,人不可能没有意 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被思考的东西的内 容固然具有存在的东西的形式,但是这种存在的东西是通过中介的,即通过 我们的活动而被设定的。所以这些区别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一而二,二而 在任何活动中,无论在思维或意志中,都可找到这两个环节。 第5节 意志包含(甲)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 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 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 那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 附释有些人把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官能,把它跟意志分离而作 为另一个独特的官能来考察,并且进一步认为思维对意志、特别是对善良意 志是有害的。这些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的本性一无所知。关于这一点 我们谈到同一论题时还要反复指出。 在本节中所规定的只是意志的一个方面,即我从我在自身中所发见的或 设定的每一个规定中能抽象出来的这种绝对可能性,即我从一切内容中犹之 从界限中的越出逃遁。如果意志的自我规定仅在于此,或观念把这一方面本 身看作自由而予以坚持,那末这就是否定的自由或理智所了解的自由 这是提高到现实形态和激情的那空虚的自由;当它还停留在纯粹理论上 的时候,它在宗教方面的形态就成为印度的纯沉思的狂热,但当它转向现实 应用的时候,它在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形态就变为破坏一切现存社会秩序的狂 热,变为对某种秩序有嫌疑的个人加以铲除,以及对企图重整旗鼓的任何一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 是对它进行思维。自我就是思维,同时也就是普遍物。当我说我的时候,我 把其中的一切特殊性,如性格、天赋、见识、年龄等都放弃了。我完全是空 洞的、点状的、简单的,但仍在这种简单性中活动着。形形色色的世界图景 摆在我的面前;我面对着它;在我这个理论态度中我扬弃了对立,而把这一 内容变成我的。当我知道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便在这个世界中得其所哉,当 我理解到它的时候,那就更其如此了。以上就是理论的态度。 反之,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 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 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 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 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 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 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 以上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现在应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这与另一种看法,认为两者是分 离的,完全相反。其实,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 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意志规定自己,这种规定最初是一种内在的东 西,因为我所希求的东西在我想象中出现,这种东西对我说来就是对象。动 物按本能而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但动物不具有意 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所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同样,人不可能没有意 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被思考的东西的内 容固然具有存在的东西的形式,但是这种存在的东西是通过中介的,即通过 我们的活动而被设定的。所以这些区别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一而二,二而 一。在任何活动中,无论在思维或意志中,都可找到这两个环节。 第 5 节 意志包含(甲)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 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 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 那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 附释 有些人把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官能,把它跟意志分离而作 为另一个独特的官能来考察,并且进一步认为思维对意志、特别是对善良意 志是有害的。这些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的本性一无所知。关于这一点, 我们谈到同一论题时还要反复指出。 在本节中所规定的只是意志的一个方面,即我从我在自身中所发见的或 设定的每一个规定中能抽象出来的这种绝对可能性,即我从一切内容中犹之 从界限中的越出逃遁。如果意志的自我规定仅在于此,或观念把这一方面本 身看作自由而予以坚持,那末这就是否定的自由或理智所了解的自由。 这是提高到现实形态和激情的那空虚的自由;当它还停留在纯粹理论上 的时候,它在宗教方面的形态就成为印度的纯沉思的狂热,但当它转向现实 应用的时候,它在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形态就变为破坏一切现存社会秩序的狂 热,变为对某种秩序有嫌疑的个人加以铲除,以及对企图重整旗鼓的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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