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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延长其“活”的状态,究竟是延长其生命还是延长其痛苦的死亡过程呢?此时其生的内容除 了忍受痛苦,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患者此时既不愿意忍受这非人的折磨,也忍受不了这样 的折磨——一个人有生存权利,也应该有死亡的权利——与其让他备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 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在生命价值和生存意义已不存在的时候安乐地离开人世,是 对他的尊重,也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更符合人道主义。 2、实施“安乐死”并非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而正是积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人生苦短,当顽强地与病魔斗争已无济于事、死亡即将来临且极端痛苦的时候就应该勇 敢地去面对。选择“安乐死”,就是勇敢地面对死亡、面对人生的一种态度。死亡是人生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死亡过程的结束代表着人的一生走到尽头。勇敢地选择“安乐死”是理性 的选择。另外,指责“安乐死“是自私行为的说法也不可取,“安乐死”使绝症患者摆脱了 痛苦,安然地死了,其亲属也不必再浪费时间去照料他,而可以去创造更多更有价值的价值, 这从另一角度来说是为亲属减轻负担、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 3、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唯一的职责 不可否认,救死扶伤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不是唯一的职责,为患者减轻痛苦也成为医 生的职责之一。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患者是死可救、伤可扶之人。 如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结果只是导致其在死亡的道路上更加痛苦,难道这就是医疗的目 的?对于一个患有绝症且痛苦万分濒临死亡的患者来说,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不 是采取徒劳的办法来增加患者的痛苦。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 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无法治愈。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可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 方面受到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 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犹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觉,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死是人 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 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4、关于“‘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的说法,在当前我国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的 前提下,尽管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程序来降低这种不好的可能性,但终究不能保 证百分之百地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不能杜绝的可能性而禁止实施安乐 死,使许多有意愿“安乐死”的患者不能如愿或使那些为了减轻患者痛苦而为他实施“安乐 死”的人蒙受不白之冤也不是权宜之计。而且,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 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对患绝症且疼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 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地延长其“活”的状态,究竟是延长其生命还是延长其痛苦的死亡过程呢?此时其生的内容除 了忍受痛苦,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患者此时既不愿意忍受这非人的折磨,也忍受不了这样 的折磨——一个人有生存权利,也应该有死亡的权利——与其让他备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 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在生命价值和生存意义已不存在的时候安乐地离开人世,是 对他的尊重,也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更符合人道主义。 2、 实施“安乐死”并非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而正是积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人生苦短,当顽强地与病魔斗争已无济于事、死亡即将来临且极端痛苦的时候就应该勇 敢地去面对。选择“安乐死”,就是勇敢地面对死亡、面对人生的一种态度。死亡是人生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死亡过程的结束代表着人的一生走到尽头。勇敢地选择“安乐死”是理性 的选择。另外,指责“安乐死“是自私行为的说法也不可取,“安乐死”使绝症患者摆脱了 痛苦,安然地死了,其亲属也不必再浪费时间去照料他,而可以去创造更多更有价值的价值, 这从另一角度来说是为亲属减轻负担、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 3、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唯一的职责。 不可否认,救死扶伤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不是唯一的职责,为患者减轻痛苦也成为医 生的职责之一。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患者是死可救、伤可扶之人。 如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结果只是导致其在死亡的道路上更加痛苦,难道这就是医疗的目 的?对于一个患有绝症且痛苦万分濒临死亡的患者来说,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不 是采取徒劳的办法来增加患者的痛苦。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 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无法治愈。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可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一 方面受到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 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犹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觉,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死是人 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 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4、关于“‘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的说法,在当前我国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的 前提下,尽管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程序来降低这种不好的可能性,但终究不能保 证百分之百地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不能杜绝的可能性而禁止实施安乐 死,使许多有意愿“安乐死”的患者不能如愿或使那些为了减轻患者痛苦而为他实施“安乐 死”的人蒙受不白之冤也不是权宜之计。而且,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 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对患绝症且疼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 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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