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课程研究课题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07300140012范基程(论文编写) 07300140005刘元喆(PPT制作) 07300140013崔绍瑄(PPT制作) [简介]“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 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风俗、伦理、法律、道义等各 个方面。因此安乐死面临着一系列道德困境安乐死的合法化是 一个漫长的必然性过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较传统守旧的国 家,“安乐死”确实很难为大众普遍认同。 我们组准备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这一问题进行课题 研究,探究它的是与非,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口头访问以及查阅相关书籍资料, 同时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相关的分析探讨,最终达到研究的目 的
《应用伦理学》课程研究课题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07300140012 范基程(论文编写) 07300140005 刘元喆(PPT 制作) 07300140013 崔绍瑄(PPT 制作) [简 介] “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 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风俗、伦理、法律、道义等各 个方面。因此安乐死面临着一系列道德困境,安乐死的合法化是 一个漫长的必然性过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较传统守旧的国 家,“安乐死”确实很难为大众普遍认同。 我们组准备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这一问题进行课题 研究,探究它的是与非,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口头访问以及查阅相关书籍资料, 同时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相关的分析探讨,最终达到研究的目 的
伦理学课题研究项目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摘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 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 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但是“安乐死”在伦理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也成为它为许多 人难以接受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本文从“安乐死”在伦理上所体现出的问题进行探究,评判 它的是与非,并对其以后的发展趋势做简单的预测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伦理学生命权 、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 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 Mercy killing)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 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根据一般的安乐 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 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 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 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 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通常所 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 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 束病人的生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 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 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强调的是没有痛苦的致死,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 而不是目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 文明。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 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可是这文明的死 亡方式却无法被人们广泛接受。 《科技伦理学》傅静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伦理学课题研究项目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摘要】 “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 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 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但是“安乐死”在伦理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也成为它为许多 人难以接受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本文从“安乐死”在伦理上所体现出的问题进行探究,评判 它的是与非,并对其以后的发展趋势做简单的预测。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性 伦理学 生命权 一、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 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根据一般的安乐 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 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 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 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 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通常所 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 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 束病人的生命。” 1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 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 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强调的是没有痛苦的致死,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 而不是目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 文明。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 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可是这文明的死 亡方式却无法被人们广泛接受。 1 《科技伦理学》 傅静 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208 页
对“安乐死”争论形成的因素。 安乐死的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 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科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 种利益关系。自从“安乐死”出现,关于“安乐死”的诸多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包括这种 方法对人类的生命权是不是造成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得到立法保护,以及“安乐死”本 身的界定是否存在模糊的地方等等 医药的进步使许多以前束手无策的疾病能得到解决的方法,尤其在1929年抗生素的发明 开始,使许多疾病不会导致人类立即死亡,并且会缓和病情的发展;另外,高科技医疗的发 明,使一些恶化性的疾病拖延了死亡的时间,例如呼吸器、维生系统、心肺复苏术、电击 升降压药、强心药物等,这些方式虽然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也增加了许多痛苦,使末期 病人延长了“濒死期”,却无法治愈疾病。这种不顾一切代价去延长末期病人生命的做法, 引起了很多争议,人们觉得这样的做法有碍于有尊严的死亡,田立克( H. Thielicke)称之为 “恐怖的仁慈”。 因此很多美国人目睹了这种高科技但残酷的医疗方法去延长死亡过程,于是希望能够找到 帮助他们死亡的医生更甚于找到帮助他们活下去的医生,根据1996年盖勒普德调查,有75% 的美国人认为:当一个人罹患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时,医生可以有权利根据病人或家属的要 求,用无痛苦的方法来结束病人的生命。上海对200位老人进行安乐死调查,赞成率为73%; 北京市的500例问卷,赞成的有399人,占798%;河北职工医学院对保定市4001名工人、 农民、干部和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61.5%。2因此一些赞成“安乐死”的 人士主张:心智正常的垂死病人,有权力去选择、要求医生的帮忙,来加速死亡的过程,他 们认为生命绝对的价值观,只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念,当人之躯体痛苦剧烈且毫无希望 回复其健康时,无论对本人、家属、社会甚至国家都毫无助益,这种失去价值后的生命为何 不能结束? 相反,一般社会舆论及风俗的意见,成为了“安乐死”遭到排斥的主要原因。一般社会舆 论皆倾向于支持社会道德的光明面,而中国人“好死不如赖活”“寿终正寝”等传统观念, 也支持着生命的自然终结而非人为终止。“安乐死”的问题,能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的讨论, 自然有其因素,除了上述医学进步是主要原因外,还有医生的地位从以前的“为病人做决定” 到现在的“商议角色”,人们的自主性增加了:另外,逐渐老龄化的社会:较少的宗教权威 以及日渐增加的像癌症之类的绝症,都让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病人可 2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6年第5期
二、对“安乐死”争论形成的因素。 安乐死的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 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科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 种利益关系。自从“安乐死”出现,关于“安乐死”的诸多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包括这种 方法对人类的生命权是不是造成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得到立法保护,以及“安乐死”本 身的界定是否存在模糊的地方等等。 医药的进步使许多以前束手无策的疾病能得到解决的方法,尤其在 1929 年抗生素的发明 开始,使许多疾病不会导致人类立即死亡,并且会缓和病情的发展;另外,高科技医疗的发 明,使一些恶化性的疾病拖延了死亡的时间,例如呼吸器、维生系统、心肺复苏术、电击、 升降压药、强心药物等,这些方式虽然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也增加了许多痛苦,使末期 病人延长了“濒死期”,却无法治愈疾病。这种不顾一切代价去延长末期病人生命的做法, 引起了很多争议,人们觉得这样的做法有碍于有尊严的死亡,田立克(H.Thielicke)称之为 “恐怖的仁慈”。 因此很多美国人目睹了这种高科技但残酷的医疗方法去延长死亡过程,于是希望能够找到 帮助他们死亡的医生更甚于找到帮助他们活下去的医生,根据 1996 年盖勒普德调查,有 75% 的美国人认为:当一个人罹患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时,医生可以有权利根据病人或家属的要 求,用无痛苦的方法来结束病人的生命。上海对 200 位老人进行安乐死调查,赞成率为 73%; 北京市的 500 例问卷,赞成的有 399 人,占 79.8%;河北职工医学院对保定市 4001 名工人、 农民、干部和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 61.59%。2因此一些赞成“安乐死”的 人士主张:心智正常的垂死病人,有权力去选择、要求医生的帮忙,来加速死亡的过程,他 们认为生命绝对的价值观,只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念,当人之躯体痛苦剧烈且毫无希望 回复其健康时,无论对本人、家属、社会甚至国家都毫无助益,这种失去价值后的生命为何 不能结束? 相反,一般社会舆论及风俗的意见,成为了“安乐死”遭到排斥的主要原因。一般社会舆 论皆倾向于支持社会道德的光明面,而中国人“好死不如赖活”、“寿终正寝”等传统观念, 也支持着生命的自然终结而非人为终止。“安乐死”的问题,能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的讨论, 自然有其因素,除了上述医学进步是主要原因外,还有医生的地位从以前的“为病人做决定” 到现在的“商议角色”,人们的自主性增加了;另外,逐渐老龄化的社会;较少的宗教权威; 以及日渐增加的像癌症之类的绝症,都让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病人可 2 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 年第 5 期
不可以决定在哪里死,什么时候死,如何死?历年都会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大争论 这个问题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总结:一种观点 坚持反对安乐死,其理由在于:1、尽管安乐死出于免除病人痛苦的动机,尽管人们认为这 对病人和家属都是件好事,但事实上家属不仅要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不得不面对来自 社会各方的压力。2、安乐死的行为或许是出于病人的意愿,但在病痛、恐惧和精神压力的 情况下,病人或许作出的并非是理性的决定。3、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人们只是自己生命的 侍者,生死应当听候自然。4、“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的价值要高于死亡的价值。5、安乐 死可能使医生放弃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也有辱于医学的内在本质和使命。6、病人家属、 医生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安乐死谋杀病人。另一种观点是赞成安乐死,其理由是:1、 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乐死 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 分配。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 三、“安乐死”的道德伦理困境 有违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保障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 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 绝不能催其早死。“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 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即使生命所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 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它还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保护自 身生命以及消灭生命的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该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 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所以,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叔本华式 的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 3、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的职责,把预防死亡、 延长生命作为医学天经地义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 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所以,“凡 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
不可以决定在哪里死,什么时候死,如何死?历年都会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大争论, 这个问题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总结:一种观点 坚持反对安乐死,其理由在于:1、尽管安乐死出于免除病人痛苦的动机,尽管人们认为这 对病人和家属都是件好事,但事实上家属不仅要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不得不面对来自 社会各方的压力。2、安乐死的行为或许是出于病人的意愿,但在病痛、恐惧和精神压力的 情况下,病人或许作出的并非是理性的决定。3、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人们只是自己生命的 侍者,生死应当听候自然。4、“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的价值要高于死亡的价值。5、安乐 死可能使医生放弃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也有辱于医学的内在本质和使命。6、病人家属、 医生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安乐死谋杀病人。另一种观点是赞成安乐死,其理由是:1、 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乐死 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 分配。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 三、“安乐死”的道德伦理困境。 1、有违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保障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 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 绝不能催其早死。“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 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即使生命所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 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它还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保护自 身生命以及消灭生命的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该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 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所以,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叔本华式 的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 3、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的职责,把预防死亡、 延长生命作为医学天经地义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 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所以,“凡 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
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传统的医学伦理曾强调“只 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做活马医。”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 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 4、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 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 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 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否定“安乐死”的观念除了以上四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致错 过三种机会: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 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现实中还有某些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 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 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问。 四、“安乐死”的伦理学辫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然而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观念 也应该与时俱进。我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弃除某些陈腐的观念, 附上先进合理的时代因素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1、“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本质是在死亡已成不可避免的事实且患者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而选择的一种死 亡方式(对植物人或即将死亡但不痛苦的重病患者并不倡导实施安乐死),它并不是倡导损 伤自己的身体或自杀,它也推崇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可是当 这个“尽可能”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并且患者本身十分愿意或渴望死亡以求尽快解脱的时 候,他人还要去做无用功以延长他痛苦的时间,难道这就是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不仅不 反对“生命神圣论”,而且还提倡“生命质量论”。安乐死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 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对于部分极为严重的患者来说,无谓 3李洋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58-59页 李惠:《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4年第52-57页
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3传统的医学伦理曾强调“只 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做活马医。” 4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 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 4、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 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 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 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否定“安乐死”的观念除了以上四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致错 过三种机会: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 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现实中还有某些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 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 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问。 四、“安乐死”的伦理学辩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然而,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观念 也应该与时俱进。我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弃除某些陈腐的观念, 附上先进合理的时代因素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1、 “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本质是在死亡已成不可避免的事实且患者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而选择的一种死 亡方式(对植物人或即将死亡但不痛苦的重病患者并不倡导实施安乐死),它并不是倡导损 伤自己的身体或自杀,它也推崇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可是当 这个“尽可能”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并且患者本身十分愿意或渴望死亡以求尽快解脱的时 候,他人还要去做无用功以延长他痛苦的时间,难道这就是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不仅不 反对“生命神圣论”,而且还提倡“生命质量论”。安乐死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 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对于部分极为严重的患者来说,无谓 3 李洋 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 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 年 第 58-59 页。 4 李惠 :《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年 第 52-57 页
地延长其“活”的状态,究竟是延长其生命还是延长其痛苦的死亡过程呢?此时其生的内容除 了忍受痛苦,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患者此时既不愿意忍受这非人的折磨,也忍受不了这样 的折磨——一个人有生存权利,也应该有死亡的权利——与其让他备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 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在生命价值和生存意义已不存在的时候安乐地离开人世,是 对他的尊重,也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更符合人道主义。 2、实施“安乐死”并非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而正是积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人生苦短,当顽强地与病魔斗争已无济于事、死亡即将来临且极端痛苦的时候就应该勇 敢地去面对。选择“安乐死”,就是勇敢地面对死亡、面对人生的一种态度。死亡是人生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死亡过程的结束代表着人的一生走到尽头。勇敢地选择“安乐死”是理性 的选择。另外,指责“安乐死“是自私行为的说法也不可取,“安乐死”使绝症患者摆脱了 痛苦,安然地死了,其亲属也不必再浪费时间去照料他,而可以去创造更多更有价值的价值, 这从另一角度来说是为亲属减轻负担、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 3、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唯一的职责 不可否认,救死扶伤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不是唯一的职责,为患者减轻痛苦也成为医 生的职责之一。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患者是死可救、伤可扶之人。 如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结果只是导致其在死亡的道路上更加痛苦,难道这就是医疗的目 的?对于一个患有绝症且痛苦万分濒临死亡的患者来说,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不 是采取徒劳的办法来增加患者的痛苦。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 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无法治愈。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可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 方面受到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 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犹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觉,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死是人 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 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4、关于“‘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的说法,在当前我国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的 前提下,尽管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程序来降低这种不好的可能性,但终究不能保 证百分之百地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不能杜绝的可能性而禁止实施安乐 死,使许多有意愿“安乐死”的患者不能如愿或使那些为了减轻患者痛苦而为他实施“安乐 死”的人蒙受不白之冤也不是权宜之计。而且,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 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对患绝症且疼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 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
地延长其“活”的状态,究竟是延长其生命还是延长其痛苦的死亡过程呢?此时其生的内容除 了忍受痛苦,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患者此时既不愿意忍受这非人的折磨,也忍受不了这样 的折磨——一个人有生存权利,也应该有死亡的权利——与其让他备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 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在生命价值和生存意义已不存在的时候安乐地离开人世,是 对他的尊重,也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更符合人道主义。 2、 实施“安乐死”并非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而正是积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人生苦短,当顽强地与病魔斗争已无济于事、死亡即将来临且极端痛苦的时候就应该勇 敢地去面对。选择“安乐死”,就是勇敢地面对死亡、面对人生的一种态度。死亡是人生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死亡过程的结束代表着人的一生走到尽头。勇敢地选择“安乐死”是理性 的选择。另外,指责“安乐死“是自私行为的说法也不可取,“安乐死”使绝症患者摆脱了 痛苦,安然地死了,其亲属也不必再浪费时间去照料他,而可以去创造更多更有价值的价值, 这从另一角度来说是为亲属减轻负担、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 3、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唯一的职责。 不可否认,救死扶伤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不是唯一的职责,为患者减轻痛苦也成为医 生的职责之一。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患者是死可救、伤可扶之人。 如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结果只是导致其在死亡的道路上更加痛苦,难道这就是医疗的目 的?对于一个患有绝症且痛苦万分濒临死亡的患者来说,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不 是采取徒劳的办法来增加患者的痛苦。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 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无法治愈。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可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一 方面受到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 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犹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觉,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死是人 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 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4、关于“‘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的说法,在当前我国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的 前提下,尽管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程序来降低这种不好的可能性,但终究不能保 证百分之百地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不能杜绝的可能性而禁止实施安乐 死,使许多有意愿“安乐死”的患者不能如愿或使那些为了减轻患者痛苦而为他实施“安乐 死”的人蒙受不白之冤也不是权宜之计。而且,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 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对患绝症且疼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 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
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是无谓地增加社会负担,这不具有社会价值。地球资源有限,医 药资源处于珍贵而贫乏的状态。当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其疾病时,实行“安乐死”,让 患者减轻病痛的折磨,让亲属得以解脱,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消耗和浪费,具有一定的 社会价值,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也符合我国节约型社会精神。 另外,关于“实施‘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的说法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现 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可是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其医疗水平是有限 的,一种不治之症在几个月内就成为可治之症的可能性极少。患者忍受不了痛苦而行使他放 弃余生的权利,我们有何理由不允许或禁止? 五、小结。 “安乐死”在我国目前还不具有适合合法化的土壤,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文化根深蒂固,法 律制度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不完善,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待加强。我国传统文化支配和 主导着国人的价值取向,数千年来,积淀了“生命神圣”、“命由天定”的传统道德观。正是由 于这种传统文化的积淀所导致的文化滞后和观念保守,阻碍了国人对“安乐死”的接受。但 是,伦理道德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的主宰,因而传统的伦理道德是可以改变 的。若“安乐死”经证明确有必要,那我们就应该改变传统伦理道德而接受新时代的伦理道 德。尽管在伦理道德方面,“安乐死”确实存在着许多公众无法认同之处而产生争论,我觉 得,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新鲜事物不是一出现就为所有大众都接受的,但是我相信合理 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认同并最终接受 参考文献: 《科技伦理学》傅静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 《上海大学学报》2004年 《价值哲学论》李连科著商务印书馆199年2月版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是无谓地增加社会负担,这不具有社会价值。地球资源有限,医 药资源处于珍贵而贫乏的状态。当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其疾病时,实行“安乐死”,让 患者减轻病痛的折磨,让亲属得以解脱,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消耗和浪费,具有一定的 社会价值,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也符合我国节约型社会精神。 另外,关于“实施‘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的说法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现 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可是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其医疗水平是有限 的,一种不治之症在几个月内就成为可治之症的可能性极少。患者忍受不了痛苦而行使他放 弃余生的权利,我们有何理由不允许或禁止? 五、小结。 “安乐死”在我国目前还不具有适合合法化的土壤,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文化根深蒂固,法 律制度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不完善,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待加强。我国传统文化支配和 主导着国人的价值取向,数千年来,积淀了“生命神圣”、“命由天定”的传统道德观。正是由 于这种传统文化的积淀所导致的文化滞后和观念保守,阻碍了国人对“安乐死”的接受。但 是,伦理道德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的主宰,因而传统的伦理道德是可以改变 的。若“安乐死”经证明确有必要,那我们就应该改变传统伦理道德而接受新时代的伦理道 德。尽管在伦理道德方面,“安乐死”确实存在着许多公众无法认同之处而产生争论,我觉 得,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新鲜事物不是一出现就为所有大众都接受的,但是我相信合理 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认同并最终接受。 参考文献: 《科技伦理学》 傅静 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年。 《上海大学学报》 2004 年。 《价值哲学论》 李连科 著 商务印书馆 1999 年 2 月版。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