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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 回首頁 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真实、合法,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在没有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该合同继续有效 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对合同形式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 庭审时引用的《供电营业规则》首先是电力工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是法 律,其次,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引用该规则第47条第2项所描述的“以 用户厂界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就是本合同所指向的主供电 源产权分界点,与合同并不矛盾;该条款强调的是公用高压线路,本案争 议线路不是“公用线路′而是“用户专线”,再次,该规则第2款,明确规 定。“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与《供电 营业规则》规定并不相悖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真实、合法,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在没有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该合同继续有效。 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对合同形式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在 庭审时引用的《供电营业规则》首先是电力工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是法 律,其次,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引用该规则第47条第2项所描述的“以 用户厂界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就是本合同所指向的主供电 源产权分界点,与合同并不矛盾;该条款强调的是公用高压线路,本案争 议线路不是“公用线路”而是“用户专线”,再次,该规则第2款,明确规 定。“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与《供电 营业规则》规定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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