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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目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 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普查机构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 旗)设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 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 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 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 城镇地堿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三、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 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普查时点 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如 “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 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 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 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其中:农村农业 生产经菅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第一部分 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方案要点 一、 普查目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 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 普查机构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 旗)设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 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 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 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 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三、 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 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 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普查时点 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凡是年度资料,如 “2006 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 年播种面积”等,均以 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 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 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 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 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其中:农村农业 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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