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目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 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普查机构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 旗)设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 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 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 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 城镇地堿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三、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 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普查时点 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如 “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 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 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 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其中:农村农业 生产经菅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第一部分 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方案要点 一、 普查目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 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 普查机构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 旗)设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 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 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 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 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三、 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 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 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普查时点 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凡是年度资料,如 “2006 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 年播种面积”等,均以 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 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 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 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 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其中:农村农业 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三)农业生产经菅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 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 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 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 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 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或户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 后,该单位或该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四)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 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 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 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 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 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六、普查地域范围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 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城乡划分
2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 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 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 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 0.1 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 1 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 20 只及以上; 2006 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 500 元以上;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 500 元 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 500 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或户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 后,该单位或该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四)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 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 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 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 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 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六、 普查地域范围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 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城乡划分
结果可比,以便使各种涉农政策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有据可 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 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 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 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 3.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4.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 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农村以外的地域是城镇地域。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 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 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七、普查区划分 (一)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单位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 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 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 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 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和普查员数量按10-15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设 置。一般按50-100户设置普查小区。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 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 员 八、普查表种类和登记原则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表共有5类10张。包括 (一)住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主 要登记原则如下: 1、农村普查区按“有户就查”的办法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
3 结果可比,以便使各种涉农政策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有据可 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 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 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 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 3.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4.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 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农村以外的地域是城镇地域。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 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 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七、 普查区划分 (一)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单位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 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 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 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 5 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 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和普查员数量按 10-15 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设 置。一般按 50-100 户设置普查小区。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 地区可按 20-50 户设置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 员。 八、 普查表种类和登记原则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表共有 5 类 10 张。包括: (一)住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主 要登记原则如下: 1、农村普查区按“有户就查”的办法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
其他住户进行摸底。城镇普查区按“以地(设施)找户”的原则查找城 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2、按自然户登记人口与就业情况。住户原则上以经济、生活连 为一体的人员为一户 、主要按居住地登记农业生产。一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 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分别登记在这些普查区中。如果家庭成员只 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 记在这个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户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 城镇地域时,由本普查区负责登记;居住在其他农村普查区时,由其 他农村普查区登记。 4、实地摸底、入户访问、当场填报。鼓励普查员在入户访问前 使用户籍记录、土地承包合同记录以及其他行政纪录进行准备以便更 好地把握住户情况,但所有摸底、登记工作必须入户,在户中当场完 成 (二)单位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 位和其他未注册单位。主要登记原则如下 1、采用记录查询、部门议查和实地访查相结合的办法查找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 2、以乡镇划界、组织单位现场登记工作。法人单位和在同一个 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组织填报,报法人单位所在乡镇农业 普查办公室。法人单位在其他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填
4 其他住户进行摸底。城镇普查区按“以地(设施)找户”的原则查找城 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2、按自然户登记人口与就业情况。住户原则上以经济、生活连 为一体的人员为一户。 3、主要按居住地登记农业生产。一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 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分别登记在这些普查区中。如果家庭成员只 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 记在这个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户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 城镇地域时,由本普查区负责登记;居住在其他农村普查区时,由其 他农村普查区登记。 4、实地摸底、入户访问、当场填报。鼓励普查员在入户访问前 使用户籍记录、土地承包合同记录以及其他行政纪录进行准备以便更 好地把握住户情况,但所有摸底、登记工作必须入户,在户中当场完 成。 (二)单位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 位和其他未注册单位。主要登记原则如下: 1、采用记录查询、部门议查和实地访查相结合的办法查找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 2、以乡镇划界、组织单位现场登记工作。法人单位和在同一个 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组织填报,报法人单位所在乡镇农业 普查办公室。法人单位在其他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填
报,报产业活动单位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乡镇农普办负责对单 位性质进行核实和编码 3、按“谁经营、谁填报”的原则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登记自有、租入的农业生产用地、设施和设备,雇用的 农业从业人员,以及其农业生产和经营情况。不登记通过订单、产品 购销合同向住户或其他单位采购的农产品。已经出租或转包给他人经 营的土地、设备、设施以及生产的农产品,按谁经营谁填报的原则, 由承租或承包经营的住户或单位登记。 “访问代填”和“自行填报”相结合的方法采集数据。原则上 采取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访问代填的方法,大型企事业单位也可在参 加培训、掌握普查问卷填写方法的基础上,采用自行填报的方法。 (三)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行政村和视同行政村的其他行政单 位。由农业普查小区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四)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乡镇和视同乡镇的其他行政单位;由 乡镇农普办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农业用地普查表。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 基础填报。农业用地普查数据的核实和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农业 普查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九、普查成果上报时间安排 本安排以2006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经国务院农业普 查办公室批准普查标准时间提前的地区,另行规定工作进度,但不得 晚于本安排。实际上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2006年8月1日前各省上报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 2006年11月1日前各省上报普查区地址库;
5 报,报产业活动单位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乡镇农普办负责对单 位性质进行核实和编码。 3、按“谁经营、谁填报”的原则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登记自有、租入的农业生产用地、设施和设备,雇用的 农业从业人员,以及其农业生产和经营情况。不登记通过订单、产品 购销合同向住户或其他单位采购的农产品。已经出租或转包给他人经 营的土地、设备、设施以及生产的农产品,按谁经营谁填报的原则, 由承租或承包经营的住户或单位登记。 4、“访问代填”和“自行填报”相结合的方法采集数据。原则上 采取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访问代填的方法,大型企事业单位也可在参 加培训、掌握普查问卷填写方法的基础上,采用自行填报的方法。 (三)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行政村和视同行政村的其他行政单 位。由农业普查小区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四)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乡镇和视同乡镇的其他行政单位;由 乡镇农普办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农业用地普查表。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 基础填报。农业用地普查数据的核实和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农业 普查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九、 普查成果上报时间安排 本安排以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普查标准时点。经国务院农业普 查办公室批准普查标准时间提前的地区,另行规定工作进度,但不得 晚于本安排。实际上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2006 年 8 月 1 日前各省上报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 2006 年 11 月 1 日前各省上报普查区地址库;
2006年12月15日前各省上报包括普查小区的地址库; 2006年12月31日前各省上报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结果; 2007年3月20日前各省上报手工汇总结果和质量验收报告 2007年4月20日前各省上报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工作细则要求内 容。 光电录入数据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6 2006 年 12 月 15 日前各省上报包括普查小区的地址库;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各省上报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结果; 2007 年 3 月 20 日前各省上报手工汇总结果和质量验收报告。 2007 年 4 月 20 日前各省上报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工作细则要求内 容。 光电录入数据上报时间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