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住户普查表填报说明 (一)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住户普査表的登记对象是农村住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普查区住户普查表的具体登记对象是: 1.农村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2.城镇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 域的住户。 3.普查区属于农村还是城镇,由乡镇及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具体划分 方法参见“普查方案要点”中的普查地域范围。 (二)住户普查表主要内容 住户普查表共分为四张表。 1.户1表住户基本情况。由所有家庭户填写。 正面为人口与就业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本地户中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人填写。超过7人时,增加一张户 表 反面为住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保障、住宅情况、生活设施、借贷款、 承包和经营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经营行业等,按户填报。户1表续表的反面 不填写。 2.户2表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类别、数量 (2)本户雇佣的农业从业人员数量 (3)本户经营的各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面积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1 - 一、住户普查表填报说明 (一)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农村住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普查区住户普查表的具体登记对象是: 1.农村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2.城镇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 域的住户。 3.普查区属于农村还是城镇,由乡镇及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具体划分 方法参见“普查方案要点”中的普查地域范围。 (二)住户普查表主要内容 住户普查表共分为四张表。 1.户 1 表 住户基本情况。由所有家庭户填写。 正面为人口与就业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本地户中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人填写。超过 7 人时,增加一张户 1 表。 反面为住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保障、住宅情况、生活设施、借贷款、 承包和经营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经营行业等,按户填报。户 1 表续表的反面 不填写。 2.户 2 表 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类别、数量 (2)本户雇佣的农业从业人员数量 (3)本户经营的各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面积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4)本户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及播种面积 5)农业技术措施的应用及数量 (6)主要禽畜存栏数量 (7)主要农林牧渔产品销售收入 (8)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情况 3.户3表集体户人口情况。由集体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户人口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籍地、 户籍性质、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主要行业等。 4.户4表住户普查长表。在抽样调查户中开展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支出和投资、食品和能源消费等情况 (三)户的基本概念 1.住户 住户是指有固定住所、由经济和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户籍上为 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分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 按一户填报。 2.家庭户和集体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住所、是否经营农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 住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住户 本地人口单身独自居住的也作为家庭户。全家外来的人口,按家庭户填报。经营 农业的人口,无论是否具有家庭户的形式,均按家庭户填报 集体户是指由相互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中、不经 营农业的人口组成的住户。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单身外来人口和在本普查区没有 其他住处、不经营农业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填报。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口, 个单位为一个集体户。散居的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 个集体户。 家庭户从户1表开始填报,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还需要填报户2表。集 体户只填报户3表。 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 根据是否经营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2 - (4)本户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及播种面积 (5)农业技术措施的应用及数量 (6)主要禽畜存栏数量 (7)主要农林牧渔产品销售收入 (8)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情况 3.户 3 表 集体户人口情况。由集体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户人口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籍地、 户籍性质、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主要行业等。 4.户 4 表 住户普查长表。在抽样调查户中开展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支出和投资、食品和能源消费等情况。 (三)户的基本概念 1.住户 住户是指有固定住所、由经济和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户籍上为 一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分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 按一户填报。 2.家庭户和集体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住所、是否经营农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 住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住户。 本地人口单身独自居住的也作为家庭户。全家外来的人口,按家庭户填报。经营 农业的人口,无论是否具有家庭户的形式,均按家庭户填报。 集体户是指由相互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中、不经 营农业的人口组成的住户。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单身外来人口和在本普查区没有 其他住处、不经营农业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填报。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口, 一个单位为一个集体户。散居的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一 个集体户。 家庭户从户 1 表开始填报,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还需要填报户 2 表。集 体户只填报户 3 表。 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 根据是否经营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
第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务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 其他住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牲畜以及家禽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收入在500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例如,一个户如果没有任何别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饲养了5只鸡,不需要作 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但是,如果该户经营了0.1亩菜地,达到了农户的标准 有1只鸡也需要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 营户。 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 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按一 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要填报户1表和户2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家庭户只填报 户1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集体户只填报户3表。 4.本地户和外来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户籍所在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分为本地户和外 来户。 本地户:一个住户只要有1名住户成员的户籍在本普查区,即为本地户。本 地户需要登记3类人口。这三类人口是: (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本户人口; (2)本户其他户籍人口 (3)其他与本户经济和生活连为一体的人口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3 - 务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 其他住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面积在 0.1 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 1 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牲畜以及家禽 20 只及以上。 2006 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 500 元以上。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收入在 500 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例如,一个户如果没有任何别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饲养了 5 只鸡,不需要作 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但是,如果该户经营了 0.1 亩菜地,达到了农户的标准, 有 1 只鸡也需要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 营户。 一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 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按一 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要填报户 1 表和户 2 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家庭户只填报 户 1 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集体户只填报户 3 表。 4.本地户和外来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户籍所在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分为本地户和外 来户。 本地户:一个住户只要有 1 名住户成员的户籍在本普查区,即为本地户。本 地户需要登记 3 类人口。这三类人口是: (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本户人口; (2)本户其他户籍人口; (3)其他与本户经济和生活连为一体的人口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外来户:如果住户中全部人口的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即为外来户。外来户 只需要登记1类人口,即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人口。 (四)指标解释 1.表头部分 同一住户填写的户1表的乡(镇、街道)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 区编码、普查小区码、户编号必须与普查小区的摸底表一致。其中乡(镇、街道) 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区编码、普查小区编码应在入户登记前填写 完毕并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出现表头抄录错误重抄整张普查表 乡(镇、街道)名称指本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在农业普查中由国务院农 业普査办公室给予乡镇编码的农(林、牧、渔场)的正式名称。 乡镇编码按国务院农业普査办公室提供的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须填 满3格,不足的左补0。 普查区名称指本户所在的普查区实际称呼,一般为行政村和居委会的名称 普查区编码按国务院农业普査办公室提供的行政村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 须填满3格,不足的左补0。 普查小区编码在本次农业普查中由村农业普查小组划定的、经乡级以上普 查办公室批准的普查小区的编码。可在入户登记以前(后),由普查员根据摸底 情况一次性填写。必须填满两格,不足的左补0。 户编号户编号应与“普査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一致;编码以普査小区为 单位,从001开始升序排列。无论是“户1表”还是“户2表”,同一户的户编 号、地址码必须确保严格一致。也不要抛开“普査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另行编 号。必须填满3格,不足的左补0。 户主姓名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没有身份证的按户口 簿填写。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户主为家 庭主要决策人或收入主要来源人。户主姓和名从左往右分别填入对应光电录入格 中,少数民族姓名不分姓名直接从左往右填写。 本户共张按本户在填写户表时的实际用表张数填写 附表1不同类型住户的普查表张数 住户人数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其他家庭户 集体户 7人以下 2张(1张户1表,1张户2表)1张户1表 40人以下1户1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4 - 外来户:如果住户中全部人口的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即为外来户。外来户 只需要登记 1 类人口,即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人口。 (四)指标解释 1.表头部分 同一住户填写的户 1 表的乡(镇、街道)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 区编码、普查小区码、户编号必须与普查小区的摸底表一致。其中乡(镇、街道) 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区编码、普查小区编码应在入户登记前填写 完毕并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出现表头抄录错误重抄整张普查表。 乡(镇、街道)名称 指本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在农业普查中由国务院农 业普查办公室给予乡镇编码的农(林、牧、渔场)的正式名称。 乡镇编码 按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须填 满 3 格,不足的左补 0。 普查区名称 指本户所在的普查区实际称呼,一般为行政村和居委会的名称。 普查区编码 按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行政村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 须填满 3 格,不足的左补 0。 普查小区编码 在本次农业普查中由村农业普查小组划定的、经乡级以上普 查办公室批准的普查小区的编码。可在入户登记以前(后),由普查员根据摸底 情况一次性填写。必须填满两格,不足的左补 0。 户编号 户编号应与“普查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一致;编码以普查小区为 单位,从 001 开始升序排列。无论是“户 1 表”还是“户 2 表”,同一户的户编 号、地址码必须确保严格一致。也不要抛开“普查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另行编 号。必须填满 3 格,不足的左补 0。 户主姓名 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没有身份证的按户口 簿填写。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户主为家 庭主要决策人或收入主要来源人。户主姓和名从左往右分别填入对应光电录入格 中,少数民族姓名不分姓名直接从左往右填写。 本户共_张 按本户在填写户表时的实际用表张数填写。 附表 1 不同类型住户的普查表张数 住户人数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其他家庭户 集体户 7 人以下 2 张(1 张户 1 表,1 张户 2 表) 1 张户 1 表 40 人以下 1 户 1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8~14人 3张(2张户1表,1张户2表2张户1表 张户3表,40人以 15人以上 4张(3张户1表,1张户2表)3张户1表 上追加户3表续 表 本表第张第1张均为户1表,接下来是户1表续表,最后是户2表。没 有户1表续表时,第二张是户2表。住户成员超过7人时,增加1张户1表,并 将第8~14个住户成员登记在第2张户1表中(即户1表续表中)。 上述内容除户主姓名外,其他的不必询问被访者,可由普查员直接填写。 2户1表住户家庭基本情况 人口与就业情况本部分披人填报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 R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本项目设有8个选项。户 主应填在第一顺序位。户主的配偶、子女(包括媳、婿)、父母(包括岳父母)、 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成员依次填入。住户成员超过7个的再使用 张户1表 附表2 R1与户主关系 填写代码与户主关系 附加说明 1卩主家庭决策人或家庭主要挣钱者 2配偶 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子女户主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 4父母户主的父母、或岳父母、或继父母、或养父母 5祖父母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孙子女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 7兄弟姐妹卩户主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8他成员脂本户除上述七种人以外的成员 R2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填“1”,女性填“2” R3年齡按周岁计算。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 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岁”。99岁以上的填99岁。 R42006年12月31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是指被登记人在2006年12 月31日晚是否居住在本普査区。本普查区是指当前正在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区 因走亲访友、看病、办事等原因临时性外出,视为在本户居住,临时性来访不视 为在本户居住。 R52006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月)是指2006年被登记人在本普查居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5 - 张户 3 表,40 人以 上追加户 3 表续 表。 8~14 人 3 张(2 张户 1 表,1 张户 2 表 2 张户 1 表 15 人以上 4 张(3 张户 1 表,1 张户 2 表) 3 张户 1 表 本表第_张 第 1 张均为户 1 表,接下来是户 1 表续表,最后是户 2 表。没 有户 1 表续表时,第二张是户 2 表。住户成员超过 7 人时,增加 1 张户 1 表,并 将第 8~14 个住户成员登记在第 2 张户 1 表中(即户 1 表续表中)。 上述内容除户主姓名外,其他的不必询问被访者,可由普查员直接填写。 2.户 1 表 住户家庭基本情况 人口与就业情况 本部分按人填报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 R1 与户主关系 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本项目设有 8 个选项。户 主应填在第一顺序位。户主的配偶、子女(包括媳、婿)、父母(包括岳父母)、 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成员依次填入。住户成员超过 7 个的再使用 一张户 1 表。 附表 2 R1 与户主关系 填写代码 与户主关系 附加说明 1 户主 家庭决策人或家庭主要挣钱者 2 配偶 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3 子女 户主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 4 父母 户主的父母、或岳父母、或继父母、或养父母 5 祖父母 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 孙子女 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 7 兄弟姐妹 户主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8 其他成员 指本户除上述七种人以外的成员 R2 性别 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填“1”,女性填“2”。 R3 年龄 按周岁计算。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 岁”。99 岁以上的填 99 岁。 R4 2006 年 12 月 31 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 是指被登记人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晚是否居住在本普查区。本普查区是指当前正在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区。 因走亲访友、看病、办事等原因临时性外出,视为在本户居住,临时性来访不视 为在本户居住。 R5 2006 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月) 是指 2006 年被登记人在本普查居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住的实际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 R6户籍所在地是指户籍登记中指明的被登记人居住的行政村或居委 会所在地。户籍在省内的,按1-5分类填写,户籍在外省的,填省码。在港澳台 的填6,国外填7,户籍待定填9。 附表3R6户籍所在地分类 户籍地点分类 填写代码 本普查区(本村) 村外乡内 乡外县内 县外市(地)内 市外省内 外省 省码 港澳台 国外 户籍待定 R7户籍性质指被登记人的户籍性质。即按照各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 底册和相关资料的户籍性质界定。本项目设有三个选项,一是按照户口簿上的户 别: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据实填写,农业户口的人填写“1”,非农业户口 的人填写“2”。二是对尚未确定、或不清楚户籍性质的,选填户籍待定“9”。 对已进行户籍改革、不再区分户籍性质的地区,如果村民能够享受城镇社 会保障待遇,按非农业户对待,否则仍按农业户对待。对外出人员进城已经办 理了城镇户口的,也选填非农业户口“2 R8是否在校学生指具有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出国留学 的学生)。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夜校、电大、函授学校的学生 R9受教育程度是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 通过自学和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分为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大专以上五个档次 未上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 育的人。 小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 人 初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 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视作初中程度。 髙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6 - 住的实际时间,按月计算。超过 15 天按一个月计算。 R6 户籍所在地 是指户籍登记中指明的被登记人居住的行政村或居委 会所在地。户籍在省内的,按 1-5 分类填写,户籍在外省的,填省码。在港澳台 的填 6,国外填 7,户籍待定填 9。 附表 3 R6 户籍所在地分类 户籍地点分类 填写代码 本普查区(本村) 1 村外乡内 2 乡外县内 3 县外市(地)内 4 市外省内 5 外省- 填省码 港澳台 6 国外 7 户籍待定 9 R7 户籍性质 指被登记人的户籍性质。即按照各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 底册和相关资料的户籍性质界定。本项目设有三个选项,一是按照户口簿上的户 别: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据实填写,农业户口的人填写“1”,非农业户口 的人填写“2”。二是对尚未确定、或不清楚户籍性质的,选填户籍待定“9”。 对已进行户籍改革、不再区分户籍性质的地区,如果村民能够享受城镇社 会保障待遇,按非农业户对待,否则仍按农业户对待。对外出人员进城已经办 理了城镇户口的,也选填非农业户口“2”。 R8 是否在校学生 指具有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出国留学 的学生)。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夜校、电大、函授学校的学生。 R9 受教育程度 是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 通过自学和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分为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大专以上五个档次。 未上学 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 育的人。 小学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 人。 初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 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视作初中程度。 高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视作高中程 度 大专及以上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在校、毕 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通过自学或进修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也 视作大专及以上程度。但非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肄业生仍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 附表4 R8文化程度判断的简要提示 填写码及选项指标 文化程度的基本判断 1未上学 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的 教育:包括参加过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但以后再 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 业或辍学的人 3初中 初中在校生、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或相当于初中程 度技校的在校生、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4高中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毕业、 肄业或辍学的人,或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校在校生、毕 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5大专及以上 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在校 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包括自学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 证书者。但非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肄业生仍按原有的 受教育程度填写。 R10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这里的“本户”指本农业生产经营 户。具体指被登记人参加户2表中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时间,不包括 农闲、过年过节等休息时间。如果某人每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足8小时的, 需按每日8小时算1天折算:但若1天中超过8小时的,仍按1天计算。30天 累计为1个月,其中:全年累计后的剩余日数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足 15天的不计。学生和不足15岁人员如果在家庭经营农业中帮忙的,也应通过估 计其平均的帮忙时间,按每日8小时算1天折算,按30天累计为1个月统计。 连续从业的人员,法定的节假日也算劳动时间。 如果被登记人是在农户合作经营的农业中劳动,或在本户的个体农业企业 中劳动,而且该企业或农户合作经营已登记了单位普查表,那么这些劳动时间不 能计算为在本户从事农业时间,而要计入R11 R112006年在本户以外实际从事农业时间指被登记人在2006年作为 农业雇工为别的农户或农业单位打工的实际时间,不包括农闲、过年过节等休息 时间。在其他普査区经营农业,并且也被其他普查区作为一个单独的农业生产经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7 - 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视作高中程 度。 大专及以上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在校、毕 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通过自学或进修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也 视作大专及以上程度。但非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肄业生仍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 写。 附表 4 R8 文化程度判断的简要提示 填写码及选项指标 文化程度的基本判断 1 未上学 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的 教育;包括参加过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但以后再 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 小 学 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 业或辍学的人。 3 初 中 初中在校生、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或相当于初中程 度技校的在校生、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4 高 中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毕业、 肄业或辍学的人,或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校在校生、毕 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5 大专及以上 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在校、 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包括自学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 证书者。但非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肄业生仍按原有的 受教育程度填写。 R10 2006 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 这里的“本户”指本农业生产经营 户。具体指被登记人参加户 2 表中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时间,不包括 农闲、过年过节等休息时间。如果某人每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足 8 小时的, 需按每日 8 小时算 1 天折算;但若 1 天中超过 8 小时的,仍按 1 天计算。30 天 累计为 1 个月,其中:全年累计后的剩余日数超过 15 天的按 1 个月计算,不足 15 天的不计。学生和不足 15 岁人员如果在家庭经营农业中帮忙的,也应通过估 计其平均的帮忙时间,按每日 8 小时算 1 天折算,按 30 天累计为 1 个月统计。 连续从业的人员,法定的节假日也算劳动时间。 如果被登记人是在农户合作经营的农业中劳动,或在本户的个体农业企业 中劳动,而且该企业或农户合作经营已登记了单位普查表,那么这些劳动时间不 能计算为在本户从事农业时间,而要计入 R11。 R11 2006 年在本户以外实际从事农业时间 指被登记人在 2006 年作为 农业雇工为别的农户或农业单位打工的实际时间,不包括农闲、过年过节等休息 时间。在其他普查区经营农业,并且也被其他普查区作为一个单独的农业生产经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营户登记的人口的实际从事农业时间,也填入此项。如果在本普查区的一个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即使该单位是本户经营的,也视为在本户以外从业。实际 从业时间折算方法与指标R10同。 R122006年实际从事非农业时间指被登记人在2006年实际从事第二产 业和第三产业等非农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连续从业的,可以包括节假日时 间。实际从业时间折算方法与指标R10同。 (R10、R11.R12的从业时间按“月”填报,但要考虑工日折算。 8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8 - 营户登记的人口的实际从事农业时间,也填入此项。如果在本普查区的一个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即使该单位是本户经营的,也视为在本户以外从业。实际 从业时间折算方法与指标 R10 同。 R12 2006 年实际从事非农业时间 指被登记人在 2006 年实际从事第二产 业和第三产业等非农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连续从业的,可以包括节假日时 间。实际从业时间折算方法与指标 R10 同。 (R10、R11.R12 的从业时间按“月”填报,但要考虑工日折算。)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附表5从业时间折算天数的简要提示 从业时间(小时)折算日数天 16 2 120 160 240 30 从业时间1个月及1个月以上的人员继续填报(R13~R14) R132006年从事的主要行业指被登记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 种类。按被登记人在2006年内从业时间最长的行业填写。同一年、同一个人从 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且每种行业的从业时间大体相同,选取收入最多的行 业确定为从事的主要行业。 (1)农作物种植业农作物种植业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粮料、烟 草、蔬菜、花卉、园艺作物、水果(包括瓜果)、坚果、香料作物、中药材和其 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饲料作物种植业,茶、桑、果树种植及野生植物的采集等 (2)林业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包括村及村以下的林木采伐,但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 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 (3)畜牧业畜牧业包括牛、马、驴、骡、驼、猪、羊等家畜的饲养,鸡、 鸭、鹅等家禽饲养,蚕、蜂和其他特种动物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捉。但不包 括专们用于运动和休闲的动物捕捉、宠物饲养等有关活动。 (4)渔业渔业包括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的海洋和内陆 水面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 务活动。包括(1)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操作、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 育苗、制种以及其他种植业服务。(2)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森林防火、森 林管理站、木材检査站、治沙站等林业服务活动。(3)兽医、动物配种、良种繁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9 - 附表 5 从业时间折算天数的简要提示 从业时间(小时) 折算日数(天) 8 1 16 2 24 3 32 4 40 5 48 6 56 7 80 10 120 15 160 20 200 25 240 30 从业时间 1 个月及 1 个月以上的人员继续填报(R13~R14)。 R13 2006 年从事的主要行业 指被登记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 种类。按被登记人在 2006 年内从业时间最长的行业填写。同一年、同一个人从 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且每种行业的从业时间大体相同,选取收入最多的行 业确定为从事的主要行业。 (1)农作物种植业 农作物种植业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粮料、烟 草、蔬菜、花卉、园艺作物、水果(包括瓜果)、坚果、香料作物、中药材和其 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饲料作物种植业,茶、桑、果树种植及野生植物的采集等。 (2)林业 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包括村及村以下的林木采伐,但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 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 (3)畜牧业 畜牧业包括牛、马、驴、骡、驼、猪、羊等家畜的饲养,鸡、 鸭、鹅等家禽饲养,蚕、蜂和其他特种动物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捉。但不包 括专们用于运动和休闲的动物捕捉、宠物饲养等有关活动。 (4)渔业 渔业包括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的海洋和内陆 水面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 务活动。包括(1)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操作、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 育苗、制种以及其他种植业服务。(2)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森林防火、森 林管理站、木材检查站、治沙站等林业服务活动。(3)兽医、动物配种、良种繁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殖、牧群检测、孵化等畜牧业服务。(4)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等渔业服务 (6)采矿业指固体矿、液体矿和气体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 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 辅助性工作和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 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7)制造业是通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以及对零部件进行装配的制造新的产 品的工业部门的总称。 (8)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及供应业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燃气 生产、输配、销售、管道和设施维护,饮用水蓄集、净化、处理、输配、供应 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和净化等生产活动。 (9)建筑业是指从事房屋、道路或建筑物的新建、维修以及设备安装工程 活动 (1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其中: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 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裝卸搬运。仓储业,指专门从事货 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邮政业,指国家 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 (11)批发业和零售业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 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 代理的活动。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 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 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 (如前店后厂的面包房) (12)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 务活动。 (13)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各种家庭服务活 动和其他未列明的服务。包括: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托儿 所看护服务;专营的洗染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 洗染服务;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 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从事婚姻介绍、婚庆典礼等服务:与殡葬 有关的服务:车辆、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其他日用品的修理和维护;清洁服务 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中:不包括介绍劳务人员的劳务服务公司、三八 服务社等职业中介服务;也不包括专为老人、五保户、残疾人员、残疾儿童等提 供的看护、帮助活动(这些活动为其他行业)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10 - 殖、牧群检测、孵化等畜牧业服务。(4)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等渔业服务。 (6)采矿业 指固体矿、液体矿和气体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 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 辅助性工作和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 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7)制造业 是通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以及对零部件进行装配的制造新的产 品的工业部门的总称。 (8)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燃气 生产、输配、销售、管道和设施维护,饮用水蓄集、净化、处理、输配、供应, 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和净化等生产活动。 (9)建筑业 是指从事房屋、道路或建筑物的新建、维修以及设备安装工程 活动。 (10)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其中: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 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业,指专门从事货 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邮政业,指国家 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 (11)批发业和零售业 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 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 代理的活动。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 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 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 (如前店后厂的面包房)。 (12)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 务活动。 (13)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 包括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各种家庭服务活 动和其他未列明的服务。包括: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托儿 所看护服务;专营的洗染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 洗染服务;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 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从事婚姻介绍、婚庆典礼等服务;与殡葬 有关的服务;车辆、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其他日用品的修理和维护;清洁服务 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中:不包括介绍劳务人员的劳务服务公司、三八 服务社等职业中介服务;也不包括专为老人、五保户、残疾人员、残疾儿童等提 供的看护、帮助活动(这些活动为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