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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三)农业生产经菅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 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 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 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 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 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或户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 后,该单位或该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四)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 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 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 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 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 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六、普查地域范围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 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城乡划分2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 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 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 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 0.1 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 1 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 20 只及以上; 2006 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 500 元以上;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 500 元 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 500 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或户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 后,该单位或该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四)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 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 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 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 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 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六、 普查地域范围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 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城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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