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四講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审判庭针对「税捐的基 础扣除额」裁判,指出其与生存权的阙系。判决要旨12: (一)所得税的税捐义务人在就其所得,在履行所得税的税捐债务之后,必须仍 然拥有支应其必要的生活费以及其家庭所必要的生活费所需的收入(最低 限度的生存)。 (二)在税捐照顾最低生存权所需金额,取决于一般经济上关系以及在法律社会 所承认的最低生活需要。税捐立法者至少留给所得者其所获得的收入,以 供其给予需要者为满足其生存所必须的需要使用。 (三)在立法的类型化过程中,为尊重最低限度的生存,原则上对于税捐的负担 分配,应尽最大可能在一切的情形,均满足生存所必须的需要。亦即并没 有任何税捐义务人因其所得被课税的结果,导致请求国家给付(补助)才 能满足其生存所必须的需尊。 其后藉由所有权之社会的拘束范围内正当化所得税同时,导出课税上限半 数法则(日本译为五公五民原则13),亦所得税课征除不可侵害其营利基础外, 对收益本身要保护个人生存保障的经济基础部分,对此部分以外之其余收益,纳 税义务人与租税债权者间分割其此部分以外的收益其上限最多各取一半,亦即其 纳税义务人课征部分之负担仅此部分可言,虽然所得税之课税标的到目前为止仍 受到基本法第一四条第二项后段14的立法形成范围,因而对于具有公用征收般之 税捐课征,其侵害较为强烈,其立法时应与回避。藉由上述其负担的上限采取半 数法则,对于租税立法者相当程度认为生存保障控除及营利保障控除范围内15。 此种意义亦为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明确指出,其认为国 家行使租税课征之权力,其应有界限谓「对财产课税只是在下列状况下可接受, 亦即对于应有收益的整体负担在减除了依据类型化方法所计算的成本费用及其 他负担之后,接近但尚未达到一半的地步,即对财产收益,国家之手与私人之手 最多各取一半」,即认为国家行使课税的合宪性基础首应对私有财产加以尊重, 避免国家过度介入,当其获得私人经济活动成果时,不可导致私有财产制度及市 场经济丧失诱因16。 至于Paul Kirchhof对于劳动所得获得乃是直接地受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一 关于最低生活费非课税原则论述,参考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2002年),东京:清林 书院,第129页以下。 2陈清秀等译,前揭书,第303-304页。 3五公五民原则系谷口势津夫所译,半数法则细木村弘之亮所译。 4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15谷口势津夫,前揭文,第471-472页。 16葛克昌,纳税人财产保障,收录于「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翰芦,2002年,第149页以 下:参阅司法院印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集(十)》附录,2002年。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四講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审判庭针对『税捐的基 础扣除额』裁判,指出其与生存权的阙系。判决要旨12: (一)所得税的税捐义务人在就其所得,在履行所得税的税捐债务之后,必须仍 然拥有支应其必要的生活费以及其家庭所必要的生活费所需的收入(最低 限度的生存)。 (二)在税捐照顾最低生存权所需金额,取决于一般经济上关系以及在法律社会 所承认的最低生活需要。税捐立法者至少留给所得者其所获得的收入,以 供其给予需要者为满足其生存所必须的需要使用。 (三)在立法的类型化过程中,为尊重最低限度的生存,原则上对于税捐的负担 分配,应尽最大可能在一切的情形,均满足生存所必须的需要。亦即并没 有任何税捐义务人因其所得被课税的结果,导致请求国家给付(补助)才 能满足其生存所必须的需尊。 其后藉由所有权之社会的拘束范围内正当化所得税同时,导出课税上限半 数法则(日本译为五公五民原则13),亦所得税课征除不可侵害其营利基础外, 对收益本身要保护个人生存保障的经济基础部分,对此部分以外之其余收益,纳 税义务人与租税债权者间分割其此部分以外的收益其上限最多各取一半,亦即其 纳税义务人课征部分之负担仅此部分可言,虽然所得税之课税标的到目前为止仍 受到基本法第一四条第二项后段14的立法形成范围,因而对于具有公用征收般之 税捐课征,其侵害较为强烈,其立法时应与回避。藉由上述其负担的上限采取半 数法则,对于租税立法者相当程度认为生存保障控除及营利保障控除范围内15。 此种意义亦为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明确指出,其认为国 家行使租税课征之权力,其应有界限谓「对财产课税只是在下列状况下可接受, 亦即对于应有收益的整体负担在减除了依据类型化方法所计算的成本费用及其 他负担之后,接近但尚未达到一半的地步,即对财产收益,国家之手与私人之手 最多各取一半」,即认为国家行使课税的合宪性基础首应对私有财产加以尊重, 避免国家过度介入,当其获得私人经济活动成果时,不可导致私有财产制度及市 场经济丧失诱因16。 至于 Paul Kirchhof 对于劳动所得获得乃是直接地受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一 关于最低生活费非课税原则论述,参考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2002 年),东京:清林 书院,第 129 页以下。 12 陈清秀等译,前揭书,第 303-304 页。 13 五公五民原则系谷口势津夫所译,半数法则细木村弘之亮所译。 14 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15 谷口势津夫,前揭文,第 471-472 页。 16 葛克昌,纳税人财产保障,收录于「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翰芦,2002 年,第 149 页以 下;参阅司法院印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集(十)》附录,20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