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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 第五十二条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品种权申 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但最迟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 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十三条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品种保护办公 室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审查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 请。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在领取品种权证书前,应当缴纳授予品种权第1年的年 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1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第五十五条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品种权第1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 的数额不足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 个月内补缴: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品种权终止。 第五十六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定期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品种权有 关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 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 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撒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 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 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 种: (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 第五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品种权申 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但最迟自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 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品种保护办公 室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审查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 请。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在领取品种权证书前,应当缴纳授予品种权第 1 年的年 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 1 年度期满前 1 个月内预缴。 第五十五条 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品种权第 1 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 的数额不足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品种权终止。 第五十六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定期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品种权有 关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 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 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 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 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 种; (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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