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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 者授权品种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封存或者扣押 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 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恢复有关 程序。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 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 求延长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六十条已被视为撒回、驳回和主动撒回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自该品种 权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无效宣告之日起,终止的品种权案卷 自该品种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 者授权品种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封存或者扣押 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应当在 1 个月内做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 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恢复有关 程序。自请求中止之日起 1 年内,有关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 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 求延长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六十条 已被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自该品种 权申请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无效宣告之日起,终止的品种权案卷 自该品种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保存。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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