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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合同。此类合同亦称为附终期的合同。终期到来,称为“届满”。附终期 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功能相同。 《合同法案例要义与解析》第362页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如甲与乙的合同约定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时间 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故为附期限:再如,“下次下雨时我再与你相见”,何 时下雨的时间虽然不确定,但下雨的事实必然发生,也为附期限。所以,附期限 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 因素。 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如甲向乙许诺八十岁生日那天赠车合同生 效,时间确定,但甲能不能活至八十岁这一事实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再如, 两个要好同学约定做儿女庆家,结婚这一时间不确定,能否有儿女这一事实的发 生更不确定,则为条件。所以,附条件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 事实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因素。 可见,时间是否确定,不是区分期限与条件的标准,关键是看将来发生的客 观事实是否确定。确定则为期限,不确定则为条件。因此,也就只有附条件合同 才存在条件成就拟制的问题,因为它为之条件的客观事实能否发生不确定,当事 人有对之施加不正当影响的余地,如假结婚以促成赠房合同生效,故需要加以特 别限制。而附期限合同就不会有这种问题,因为将来的客观事实确定地发生,无 当事人施加不正当影响的可能,如约定下次下雨时想见,不愿再见一方对阻止下 雨即无能为力,故毋须限制。 (2)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或期限,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非成立 要件。对此学者指出:“条件期限,系依当事人之意思以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 故非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并非以“不确定事实之发生 与否而决定其是否为法律行为,而系其法律行为已附条件而成立”:此类行为的 生效条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如不附以条件或期限,其法律行为本来之效力应 即发生,自此方面而言之,亦非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一般效力要件,故在附条件 或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为其行为效力之发生须有条件之成就或期限届至”之特别 生效要件。(史尚宽:《民法总论》页425) 此处所谓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不同于英美法所谓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买卖,终止的合同。此类合同亦称为附终期的合同。终期到来,称为“届满”。附终期 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功能相同。 《合同法案例要义与解析》第 362 页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如甲与乙的合同约定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时间 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故为附期限;再如,“下次下雨时我再与你相见”,何 时下雨的时间虽然不确定,但下雨的事实必然发生,也为附期限。所以,附期限 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 因素。 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如甲向乙许诺八十岁生日那天赠车合同生 效,时间确定,但甲能不能活至八十岁这一事实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再如, 两个要好同学约定做儿女庆家,结婚这一时间不确定,能否有儿女这一事实的发 生更不确定,则为条件。所以,附条件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 事实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因素。 可见,时间是否确定,不是区分期限与条件的标准,关键是看将来发生的客 观事实是否确定。确定则为期限,不确定则为条件。因此,也就只有附条件合同 才存在条件成就拟制的问题,因为它为之条件的客观事实能否发生不确定,当事 人有对之施加不正当影响的余地,如假结婚以促成赠房合同生效,故需要加以特 别限制。而附期限合同就不会有这种问题,因为将来的客观事实确定地发生,无 当事人施加不正当影响的可能,如约定下次下雨时想见,不愿再见一方对阻止下 雨即无能为力,故毋须限制。 (2)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或期限,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非成立 要件。对此学者指出:“条件期限,系依当事人之意思以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 故非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并非以“不确定事实之发生 与否而决定其是否为法律行为,而系其法律行为已附条件而成立”;此类行为的 生效条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如不附以条件或期限,其法律行为本来之效力应 即发生,自此方面而言之,亦非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一般效力要件,故在附条件 或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为其行为效力之发生须有条件之成就或期限届至”之特别 生效要件。(史尚宽:《民法总论》页 425) 此处所谓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不同于英美法所谓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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