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关于性自由及性道德的观念,也处于过渡变迁时期,是否有违公序良俗 实难作绝对肯定的判断。)不法行为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分别情况。法律行为所 附的条件不法,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不法者,无论其为停止抑或解除,整个法 律行为应归于无效。但不法条件尚未足致整个法律行为不法时,效果如何,有争 议。关键看是否可分。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基本上应认为不法条件使整个法律 行为亦具有不法性,无效。 C、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台湾民法典第180条第4款的规定) 例如,出钱买考题者受卖题人欺诈,付钱而未得考题,而请求返还金钱,即 是此例。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赠与人交付财物与 受赠人,又有完全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应构成不法原因给付,赠与人不得请求返 还。 2、附期限合同 (最高院76) “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 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附加条款。同样,这种条款虽然是合同附加的内容,但具有 限制合同效力的效力。 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 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这种附款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与法律规定的限制 不同。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客观事实必须是确定的,这是附 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主要区别。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 止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当事人约定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能生 效的合同。期限未到来之前,该合同暂时不能发生效力。此类合同又称为附始期 的合同、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始期到来,称为“届至”。附始期合同与附停止条 件合同功能相同。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其效力即 不同,关于性自由及性道德的观念,也处于过渡变迁时期,是否有违公序良俗, 实难作绝对肯定的判断。)不法行为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分别情况。法律行为所 附的条件不法,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不法者,无论其为停止抑或解除,整个法 律行为应归于无效。但不法条件尚未足致整个法律行为不法时,效果如何,有争 议。关键看是否可分。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基本上应认为不法条件使整个法律 行为亦具有不法性,无效。 C、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台湾民法典第 180 条第 4 款的规定) 例如,出钱买考题者受卖题人欺诈,付钱而未得考题,而请求返还金钱,即 是此例。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赠与人交付财物与 受赠人,又有完全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应构成不法原因给付,赠与人不得请求返 还。 2、附期限合同 (最高院 76) “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 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附加条款。同样,这种条款虽然是合同附加的内容,但具有 限制合同效力的效力。 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 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这种附款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与法律规定的限制 不同。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客观事实必须是确定的,这是附 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主要区别。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 止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当事人约定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能生 效的合同。期限未到来之前,该合同暂时不能发生效力。此类合同又称为附始期 的合同、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始期到来,称为“届至”。附始期合同与附停止条 件合同功能相同。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其效力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