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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即反悔。“如果中奖”的表述隐瞒了已经中奖的事实,构成了合同欺诈。如果 李某揭示了中奖的事实,王某就不会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以欺诈为 基础成立的。因此该合同应为因欺诈订立的可撤销合同。从目的来看,欺诈,并 不是在附条件问题上(部分问题上)的欺诈,而是为获得不正当民事权益的合同 欺诈。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同时是成立、有效的合同。对该可 撤销的合同,王某可以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撤销权是需要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的形成权,即所谓的形成诉权。撒销权的行使很麻烦,王 某拒绝履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该款 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撒销赠与。”笔者认为,附生效条 件赠与,赠与人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这种任意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由撒销 权人通知相对人即发生效力。 【案例】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王泽鉴3~132、134) (1)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成立 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其条件为停止抑或为解除?德国通说,法律行为的条 件为何性质有疑义时,应解释系附停止条件,但当事人已为履行时,原则上应认 为系附解除条件。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如当事人欲使赠与合同先行于同居发生 效力,则应解为附解除条件 关于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其条件的性质,以对话方式表示则为: 男:如果你愿意与我同居,赠你良宅一栋。 女1:好的。(此为附停止条件的赠与) 女2:可以,但是你应先把房子过户给我。 男:好的。但是,如果你拒不同居,或者中途跑人,应交回房屋(赠与的失 效)。 女:理所应当。(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 (2)作为条件的“同居”与赠与的关系 A、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其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似不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受赠人不同居,或嗣后拒绝时,赠与合同即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始失其 效力,赠与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物。 B、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其以同居为条件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法 理谓为“不法条件”。(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随时代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程度而当即反悔。“如果中奖”的表述隐瞒了已经中奖的事实,构成了合同欺诈。如果 李某揭示了中奖的事实,王某就不会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以欺诈为 基础成立的。因此该合同应为因欺诈订立的可撤销合同。从目的来看,欺诈,并 不是在附条件问题上(部分问题上)的欺诈,而是为获得不正当民事权益的合同 欺诈。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同时是成立、有效的合同。对该可 撤销的合同,王某可以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撤销权是需要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的形成权,即所谓的形成诉权。撤销权的行使很麻烦,王 某拒绝履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该款 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笔者认为,附生效条 件赠与,赠与人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这种任意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由撤销 权人通知相对人即发生效力。 【案例】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王泽鉴 3~132、134) (1)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成立 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其条件为停止抑或为解除?德国通说,法律行为的条 件为何性质有疑义时,应解释系附停止条件,但当事人已为履行时,原则上应认 为系附解除条件。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如当事人欲使赠与合同先行于同居发生 效力,则应解为附解除条件。 关于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其条件的性质,以对话方式表示则为: 男:如果你愿意与我同居,赠你良宅一栋。 女 1:好的。(此为附停止条件的赠与) 女 2:可以,但是你应先把房子过户给我。 男:好的。但是,如果你拒不同居,或者中途跑人,应交回房屋(赠与的失 效)。 女:理所应当。(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 (2)作为条件的“同居”与赠与的关系 A、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其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似不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受赠人不同居,或嗣后拒绝时,赠与合同即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始失其 效力,赠与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物。 B、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其以同居为条件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法 理谓为“不法条件”。(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随时代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程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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