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个案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边界并不总是很清楚的。司法还没有足够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和 议事决策机构,弄不好很容易被一些小但组织强有力的利益群体利用。2事实上,这类问题 一直困扰着几乎每一个基层法院。一个家族、一个村庄,集体行动起来,就会直接或通过党 政间接迫使法院作出某些不一定公正甚至可能就是不公正的决定。 司法的最终正当性在于民意,但现实的民意常常不稳定不持久,而稳定性无论如何都是 法律或法治的美德之一,尽管不能过分。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互不可缺。 民主不仅需要法治的保障,而且需要法治的约束,特别是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要防止 流水的民意左右法律。这一点,许霆案就已经有强烈且比较鲜明的反映,特别是在网上。一 审判决下来后,许多网友都在认为处罚过重的意义上支持许霆,批评广州中院,甚至主张许 霆无罪:但重审时,仅因许霆说了一句最初曾想“替银行保管钱款”这样一句也许其主观上 并非虚假的话,43马上就引发许多网友转向,认为许霆活该判无期。 我没有用司法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这一论点来批评司法民主化。不是忘了,也不是疏忽, 甚至不是省略,而是因为这并非一个可以成立的论点。不错,司法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但立法就不需要吗?行政就不需要吗?事实上如今就有了与法律硕士并列的公共管理硕士 专业学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非反对或支持司法民主化的理由。 不仅如此,而且仅就法律决策(而不是法律的表述)而言,或是那些引发了社会争议的难 办案件而言,我并不认为有什么真正并仅仅属于法律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这也是对诉诸法律 技能的那种法条主义的一个批判)。至少在近年来引发争议的案件中,“彭宇案”除外,法律 人的推理与普通人的推理没什么根本的差别,没什么特别的,除了论证针对的是法律问题。 面对这些难办案件,推理和论证如果不能说服一般智识的人(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和关心诉 讼的民众都如此),那么这个推理和论证还有什么意义?别拿马伯利诉麦迪逊或沙利文诉纽 约时报或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这类判决说事,只要看看其中的论证,除了偶尔涉及几个专业 术语外,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法律”的。所谓的法律解释其实也与解释无关,不过是基于 对语词含义的重新界定,一种权力实践而已,需要考虑的是后果,而不是语词的本义。44至 于修辞也并非与法律有关,相反我们看到不少法律教义分析非常枯燥甚至晦涩。因此,尽管 我和贺卫方教授在不主张司法民主化这个结论上完全一致,根据和论证却是不同的,而且也 不互补。45 另一个省略是司法民主化可以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枉法裁判。这已经不是看起来很美, 而是听起来很美了。民主是否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很难论证清楚,因此不论证了。但就经验 来看,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既有民主的也有不民主的,但不民主的联邦司法(法官由总统任命, 参议院同意)远要比那些实行民主制的州司法(选举和选举确认)更为清廉:而廉洁的新加坡司 法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的司法都不是民主的,都是更为精英和贵族制的。这些例子并不想证明 司法民主化不能防止腐败,也不是论证司法职业化、专业化能够防止腐败,46而只是证明了 42参见(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3因为从心理学上来看,一个人在干他自己也认为是“坏事”时,常常会有甚至必须有一种自欺或正当化, 才能理直气壮地做下去。窃贼常常以自己贫穷:贪污者可能以自己的劳动没有得到充分的回报或制度不完 善:花心者用“真正的爱情”为自己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辩解,是生活中常见的。因此,不能排除许霆的 陈述是真心话,而并非荒谬的狡辩。而法律并不仅仅关注行为人行为时的清醒的自觉意识,法律对行为人 的动机、目的都是认定的,而并非对行为人的自觉和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真实描墓(这也再次表明法律教义 学的不足)。 44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一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45贺卫方的观点,可参看,《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特别是页26以下。 4“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法官腐败的情况事实上更为常见,部分因为在中国这类法官的地位更高,权 力也更大。最新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0月28日决定撤销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是个案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边界并不总是很清楚的。司法还没有足够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和 议事决策机构,弄不好很容易被一些小但组织强有力的利益群体利用。42事实上,这类问题 一直困扰着几乎每一个基层法院。一个家族、一个村庄,集体行动起来,就会直接或通过党 政间接迫使法院作出某些不一定公正甚至可能就是不公正的决定。 司法的最终正当性在于民意,但现实的民意常常不稳定不持久,而稳定性无论如何都是 法律或法治的美德之一,尽管不能过分。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互不可缺。 民主不仅需要法治的保障,而且需要法治的约束,特别是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要防止 流水的民意左右法律。这一点,许霆案就已经有强烈且比较鲜明的反映,特别是在网上。一 审判决下来后,许多网友都在认为处罚过重的意义上支持许霆,批评广州中院,甚至主张许 霆无罪;但重审时,仅因许霆说了一句最初曾想“替银行保管钱款”这样一句也许其主观上 并非虚假的话,43马上就引发许多网友转向,认为许霆活该判无期。 我没有用司法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这一论点来批评司法民主化。不是忘了,也不是疏忽, 甚至不是省略,而是因为这并非一个可以成立的论点。不错,司法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但立法就不需要吗?行政就不需要吗?事实上如今就有了与法律硕士并列的公共管理硕士 专业学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非反对或支持司法民主化的理由。 不仅如此,而且仅就法律决策(而不是法律的表述)而言,或是那些引发了社会争议的难 办案件而言,我并不认为有什么真正并仅仅属于法律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这也是对诉诸法律 技能的那种法条主义的一个批判)。至少在近年来引发争议的案件中,“彭宇案”除外,法律 人的推理与普通人的推理没什么根本的差别,没什么特别的,除了论证针对的是法律问题。 面对这些难办案件,推理和论证如果不能说服一般智识的人(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和关心诉 讼的民众都如此),那么这个推理和论证还有什么意义?别拿马伯利诉麦迪逊或沙利文诉纽 约时报或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这类判决说事,只要看看其中的论证,除了偶尔涉及几个专业 术语外,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法律”的。所谓的法律解释其实也与解释无关,不过是基于 对语词含义的重新界定,一种权力实践而已,需要考虑的是后果,而不是语词的本义。44至 于修辞也并非与法律有关,相反我们看到不少法律教义分析非常枯燥甚至晦涩。因此,尽管 我和贺卫方教授在不主张司法民主化这个结论上完全一致,根据和论证却是不同的,而且也 不互补。45 另一个省略是司法民主化可以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枉法裁判。这已经不是看起来很美, 而是听起来很美了。民主是否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很难论证清楚,因此不论证了。但就经验 来看,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既有民主的也有不民主的,但不民主的联邦司法(法官由总统任命, 参议院同意)远要比那些实行民主制的州司法(选举和选举确认)更为清廉;而廉洁的新加坡司 法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的司法都不是民主的,都是更为精英和贵族制的。这些例子并不想证明 司法民主化不能防止腐败,也不是论证司法职业化、专业化能够防止腐败,46而只是证明了 42参见(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43因为从心理学上来看,一个人在干他自己也认为是“坏事”时,常常会有甚至必须有一种自欺或正当化, 才能理直气壮地做下去。窃贼常常以自己贫穷;贪污者可能以自己的劳动没有得到充分的回报或制度不完 善;花心者用“真正的爱情”为自己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辩解,是生活中常见的。因此,不能排除许霆的 陈述是真心话,而并非荒谬的狡辩。而法律并不仅仅关注行为人行为时的清醒的自觉意识,法律对行为人 的动机、目的都是认定的,而并非对行为人的自觉和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真实描摹(这也再次表明法律教义 学的不足)。 44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 年第 3 期。 45贺卫方的观点,可参看,《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特别是页 26 以下。 46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法官腐败的情况事实上更为常见,部分因为在中国这类法官的地位更高,权 力也更大。最新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 年 10 月 28 日决定撤销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