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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以及法学学科之间的割据状态,本文试探讨两者对话的前因后果,以求学界 能够冷静对待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而谋求法学内部的和谐发展。 、对话的前提 对话经常被呼吁,但对话并非总能经常进行。对话不是说话,它的实质是对 话者自由、平等、开放、和平地交流观点,主观上试图避免分歧和误解恶化的后 果,同时尽可能促成共识的形成。通常,对话正常进行需要如下前提: 其一,对话主体必须具备对对方的独立性、平等性的主观认识。当对话者对 对方主体的独立性没有合理认知,那么对话者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平等观,具有平 等本质的对话也就不可能产生。有则笑话讲述一个乞丐夸耀自己终于和一个富翁 讲上话了,因为当他开口向富翁乞讨时,富翁大声叫他滚开。很显然,这种语言 上的来回并不是对话。在基本主体性都不认可的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发生对话 主体性的认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客观独立性的主观判断,不是客观独立性本 身 其二,双方对彼此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如同我们奉行“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的原则一样,对话双方也需要对对方尊严和存在价值予以认可和尊重。 无论对方的硏究领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我们都应该尊重其在各自领域的 发展和成绩,也就是对其自身纵向领域的发展予以肯定,在其横向领域上是否与 己步调一致应予以宽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对话将可能缺乏理性,从而 扭曲对话的实质,偏离了对话的初衷 其三,对话必须存在前提性的共识才可进行。前提性共识不同于对话可能达 成的共识结果,相反它是双方产生对话意向的源泉。如果对话双方完全没有共识, 彼此认为不可能有话题,或者说其中任何一方认为没有共同话题,对对话是否具 有意义表示怀疑,那么对话不可能展开或顺利进行。民法学与宪法学之所以可以状,以及法学学科之间的割据状态,本文试探讨两者对话的前因后果,以求学界 能够冷静对待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而谋求法学内部的和谐发展。 一、对话的前提 对话经常被呼吁,但对话并非总能经常进行。对话不是说话,它的实质是对 话者自由、平等、开放、和平地交流观点,主观上试图避免分歧和误解恶化的后 果,同时尽可能促成共识的形成。通常,对话正常进行需要如下前提: 其一,对话主体必须具备对对方的独立性、平等性的主观认识。当对话者对 对方主体的独立性没有合理认知,那么对话者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平等观,具有平 等本质的对话也就不可能产生。有则笑话讲述一个乞丐夸耀自己终于和一个富翁 讲上话了,因为当他开口向富翁乞讨时,富翁大声叫他滚开。很显然,这种语言 上的来回并不是对话。在基本主体性都不认可的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发生对话。 主体性的认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客观独立性的主观判断,不是客观独立性本 身。 其二,双方对彼此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如同我们奉行“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的原则一样,对话双方也需要对对方尊严和存在价值予以认可和尊重。 无论对方的研究领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我们都应该尊重其在各自领域的 发展和成绩,也就是对其自身纵向领域的发展予以肯定,在其横向领域上是否与 己步调一致应予以宽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对话将可能缺乏理性,从而 扭曲对话的实质,偏离了对话的初衷。 其三,对话必须存在前提性的共识才可进行。前提性共识不同于对话可能达 成的共识结果,相反它是双方产生对话意向的源泉。如果对话双方完全没有共识, 彼此认为不可能有话题,或者说其中任何一方认为没有共同话题,对对话是否具 有意义表示怀疑,那么对话不可能展开或顺利进行。民法学与宪法学之所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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