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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胡弘弘 关键词:民法学/宪法学/对话 内容提要: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 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 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 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 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 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这个年代,是一个走向交往“对话”的年代。无论是活跃于国际舞台的政治 家们,还是周旋于各种场合的社会与商业人士,都喜欢言必称“对话”。对话 词的运用,几乎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话的英文为 dialogue,意指双方主体 就某一项议题展开沟通与交流,而这种沟通与交流不是各自言语的简单阐发,而 是在互相交流与沟通过程中收获一些理解和启示。早在古希腊,对话即是当时学 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也是学者之间进行学术研讨、思想情感交流和沟 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图的著作、色诺芬的《苏格拉底回忆》、我国春秋时 代的《论语》。 作为法学范畴的两大学科由于自身相对独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趋强烈,同时也 因为法学的发展以及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展开了对话。除2006年 5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 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正式昭示着面对面的对话 外,两个学科之间的对话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 两门学科的对话实质上是关于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态度、方法、以及研究过 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鉴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基于两学科之间关系的当前现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胡弘弘 关键词: 民法学/宪法学/对话 内容提要: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 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 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 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 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 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这个年代,是一个走向交往“对话”的年代。无论是活跃于国际舞台的政治 家们,还是周旋于各种场合的社会与商业人士,都喜欢言必称“对话”。对话一 词的运用,几乎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话的英文为 dialogue,意指双方主体 就某一项议题展开沟通与交流,而这种沟通与交流不是各自言语的简单阐发,而 是在互相交流与沟通过程中收获一些理解和启示。早在古希腊,对话即是当时学 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也是学者之间进行学术研讨、思想情感交流和沟 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图的著作、色诺芬的《苏格拉底回忆》、我国春秋时 代的《论语》。 作为法学范畴的两大学科由于自身相对独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趋强烈,同时也 因为法学的发展以及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展开了对话。除 2006 年 5 月 25 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 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正式昭示着面对面的对话 外,两个学科之间的对话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 两门学科的对话实质上是关于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态度、方法、以及研究过 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鉴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基于两学科之间关系的当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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