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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 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蚝本身是不会产生污染的 界定及合约的问题。据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许海滩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 流浮山所养的蚝是私有的,蚝场就不会存在。我对流浮山蚝滩的产权结构一无所 知。这显然是论文的好题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点学术上的贡献 蚝不一定是要在浅水的海难上繁殖的。用绳子及竹枝将蚝种吊在较深水而又较清 洁的海湾繁殖,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够暖,政府应考虑租用 海湾给 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风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风的清洁 海湾恐怕不易找了。 谈及在中国投资,我就曾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某些适当的海滩,商业化养 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中国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 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1984年2月21日 会走动的资产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 (Buffalo),因为没有人背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 干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 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竞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 较为容 易看 ,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 早已给人养 了,作为私产 在美国时 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 住要反驳:“复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复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 -例如三文鱼(即鲑鱼) 一在生长 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海鱼的产权是无法界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 海鱼也就成了经济学上 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 的无能为 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 的孔会较密,而解亲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是会变得戴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 铺钓的权利及行为。但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闭体不斯地左右,所以 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有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业的保 障,政府以法例去约束行为是理所 但找 却从未遇到 位稍知渔业法例 的 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 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 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 解释。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 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蚝本身是不会产生污染的;污染是产权 界定及合约的问题。据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许海滩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 流浮山所养的蚝是私有的,蚝场就不会存在。我对流浮山蚝滩的产权结构一无所 知。这显然是论文的好题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点学术上的贡献。 蚝不一定是要在浅水的海滩上繁殖的。用绳子及竹枝将蚝种吊在较深水而又较清 洁的海湾繁殖,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够暖,政府应考虑租用 海湾给养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风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风的清洁 海湾恐怕不易找了。 谈及在中国投资,我就曾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某些适当的海滩,商业化养 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中国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 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1984 年 2 月 21 日 ===================================== 会走动的资产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 ( Buffalo ),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 干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 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竟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 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了,作为私产。在美国时有 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 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在生长 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海鱼的产权是无法界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 海鱼也就成了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的无能为 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 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是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 捕钓的权利及行为。但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所以 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有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业的保 障,政府以法例去约束行为是理所当然,但我却从未遇到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 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 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 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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