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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起诉审査过程中实施的,因而被赋予了“预审”之名而已。 虽然作为初级预审重要内容的侦查,只能由预审法官行使,但是作为刑事案件的 侦查权,并非只由预审法官行使。共和国检察官、司法警察也有刑事案件的侦査权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警察有权对刑事案件开展初步侦査,共和国检察官为确定 是否需要发动追诉,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査,或者亲自进行侦查。当然,预 审法官行使的侦査权与共和国检察官、司法警察行使的侦査权可能在某些具体的措施 上有共同之处,甚至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作为预审内容的侦查与共和国检察官、司 法警察的侦査权在性质上仍然不同。预审法官进行的侦査被称为正式侦査,是为审査 起诉服务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而司法警察进行的初步侦査不被认为是刑 事诉讼的程序,换言之,司法警察进行初步侦査时,刑事诉讼尚未开始。 (二)法国的初级预审作为一种侦查具有启动的被动性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现行犯罪外,法国预审法官只能在两种情况下 启动侦査程序,即:接到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的“立案侦查意见书”和经受害人告诉并 在刑事法院成为民事当事人。没有共和国检察官或者受害人发动的追诉,预审法官无 权启动侦查程序。即便在预审过程中,预审法官发现有公诉书中没有提到的事实,即 应当追究而没有提出的,预审法官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而应当立即将控告书和他所 制作的笔录通知共和国检察官,由共和国检察官作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后才能进行侦 查。在现行重罪或者现行轻罪案件中,已经在现场的预审法官虽然有权采取必要的紧 急行动,但是,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2条第4款的规定,预审法官在其后 应将侦査中获得的材料转送共和国检察官,由共和国检察官就是否进行追诉作出决 定。由此可见,在法国,预审法官虽然拥有对需要预审案件的侦查权,但其侦查权的 启动具有被动性。我国有研究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具有程序启动的主动 性特征,“在大陆法系国家,预审程序通常由预审法官依职权主动进行。控辩双方是 否提出预审申请,提出了何种申请,并不影响预审的进行。”3这一论断显然是不确 切的,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一法国,其预审程序的启动就是被动的。 在此有必要简单讨论一下的属性问题,即:侦查权是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我国法学界关于侦查权的属性问题有着较大的争论。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以及 立法和司法实际部门多数学者都认为侦查权与审判权、检察权一样,属于司法权。但 是,从世界各国对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通行划分情况看,将侦查权确定为司 法权是不正确的。因为,司法权实际上是一种判断权,也即对纠纷的事实以及法律的 适用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力。而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其本质在于“执行”,即将国家 法律规定的职能目标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实现。侦查权在本质上与行政权一样,也在于 “执行”,即通过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尽可能将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交付审判,从 而实现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的职能目标。当然,在侦查过程中,侦査人员 也要从事一定的判断活动,如侦查程序正式启动前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査活动过程中判断是否达到了移送审査起诉的标准等,但这些4 进行起诉审查过程中实施的,因而被赋予了“预审”之名而已。 虽然作为初级预审重要内容的侦查,只能由预审法官行使,但是作为刑事案件的 侦查权,并非只由预审法官行使。共和国检察官、司法警察也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警察有权对刑事案件开展初步侦查,共和国检察官为确定 是否需要发动追诉,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或者亲自进行侦查。当然,预 审法官行使的侦查权与共和国检察官、司法警察行使的侦查权可能在某些具体的措施 上有共同之处,甚至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作为预审内容的侦查与共和国检察官、司 法警察的侦查权在性质上仍然不同。预审法官进行的侦查被称为正式侦查,是为审查 起诉服务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而司法警察进行的初步侦查不被认为是刑 事诉讼的程序,换言之,司法警察进行初步侦查时,刑事诉讼尚未开始。 (二)法国的初级预审作为一种侦查具有启动的被动性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现行犯罪外,法国预审法官只能在两种情况下 启动侦查程序,即:接到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的“立案侦查意见书”和经受害人告诉并 在刑事法院成为民事当事人。没有共和国检察官或者受害人发动的追诉,预审法官无 权启动侦查程序。即便在预审过程中,预审法官发现有公诉书中没有提到的事实,即 应当追究而没有提出的,预审法官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而应当立即将控告书和他所 制作的笔录通知共和国检察官,由共和国检察官作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后才能进行侦 查。在现行重罪或者现行轻罪案件中,已经在现场的预审法官虽然有权采取必要的紧 急行动,但是,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72 条第 4 款的规定,预审法官在其后 应将侦查中获得的材料转送共和国检察官,由共和国检察官就是否进行追诉作出决 定。由此可见,在法国,预审法官虽然拥有对需要预审案件的侦查权,但其侦查权的 启动具有被动性。我国有研究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具有程序启动的主动 性特征,“在大陆法系国家,预审程序通常由预审法官依职权主动进行。控辩双方是 否提出预审申请,提出了何种申请,并不影响预审的进行。”[7]38这一论断显然是不确 切的,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法国,其预审程序的启动就是被动的。 在此有必要简单讨论一下的属性问题,即:侦查权是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我国法学界关于侦查权的属性问题有着较大的争论。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以及 立法和司法实际部门多数学者都认为侦查权与审判权、检察权一样,属于司法权。但 是,从世界各国对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通行划分情况看,将侦查权确定为司 法权是不正确的。因为,司法权实际上是一种判断权,也即对纠纷的事实以及法律的 适用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力。而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其本质在于“执行”,即将国家 法律规定的职能目标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实现。侦查权在本质上与行政权一样,也在于 “执行”,即通过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尽可能将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交付审判,从 而实现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的职能目标。当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 也要从事一定的判断活动,如侦查程序正式启动前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活动过程中判断是否达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等,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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