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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收集证据以及移交审查起诉这些执行活动的1。 我国有学者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后,提出司法权具有四个本质特性:其一,终 局性。司法活动是一种裁判活动,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主体权益的最后 道防线,法治原理要求司法对社会冲突所作的裁判是最终的裁判,不允许司法机关 以外的国家机关直接对其裁决做出法律上的否决。行政权则相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则上不能由其行政机关自身来判断,司法机关对此有最终的审查权。其二,中立性。 司法的最终裁判性要求其必须保持中立。而行政权是政府对社会秩序进行组织管理的 强制力量,它不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和冲突,而且还必须积极对整个社会事务予以 组织、管制、许可、命令、服务、协调,因此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三,独立性。法 官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权威要求司法权必须有排斥抵御外来干预的独立性,法官公正裁 判的作出也要求司法权必须排除非法干涉。而对于行政权来说,其最基本的特性是“上 下一体”、“上命下从”,官僚层级体系严密,下级必须接受和服从上级的领导、命令 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其四,消极被动性。司法权必须被动接受冲突双方的请求, 坚持司法的不告不理,这样才能中立、公正地对冲突做出裁断。司法官不能进行所谓 “主动服务”,“上门揽案”。而行政权的极大特点就是积极主动性,行政权的行使不 以冲突、纠纷的存在为前提,可以主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主动介入公民的工作、 生活和社会管理之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单方面实施管制、命令、组织、许可、行政 强制措施等多种行为 侦查权显然不具备司法权的这四个特性,相反,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在程序的启 动上是积极主动的。侦査活动是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为目标的。为了及时查 清案件真相,一旦犯罪可能发生,侦査机关就必须主动采取行动。被害人控告、群众 的报案或举报只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的一种线索,即使没有被害人的控告、群众的报 案或举报,只要有犯罪发生,侦查机关就必须主动采取行动。否则,就可能丧失收集 证据的最佳机会1样 由此可见,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在程序的启动上应当具有主动性。但是,法国预 审法官进行的正式侦查却是呈现被动启动的特征,而被动性却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 法国预审法官的侦查权不具有侦査权的本来特征,而与司法权的特征一致,其原因何 在?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二:第一,这是法国的历史传统造成的。因为早在中世纪时 期的法国,行使司法权的预审法官就有了侦査案件的职能。第二,法国预审法官的侦 查权是由起诉审查权派生出来的,法国预审法官进行的起诉审查不只是一种程序性审 查,而且是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审査。为保证这种审查的有效性,保证在提交审判法庭 正式审判之前,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得以查清,法律赋予预审法官侦査的权力,因此, 这种侦査权的行使是为起诉审查服务,而不是为起诉服务的。通常的理论研究常常将 法国预审法官的侦查权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査权,其实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 (三)预审法官虽然承担侦査职能,为査清案件事实真相而收集各种证据,但预审法 官并不与控方站在一边,而是居于中立地位,其进行的侦查程序具有司法性5 判断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收集证据以及移交审查起诉这些执行活动的[8]135-144。 我国有学者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后,提出司法权具有四个本质特性:其一,终 局性。司法活动是一种裁判活动,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主体权益的最后 一道防线,法治原理要求司法对社会冲突所作的裁判是最终的裁判,不允许司法机关 以外的国家机关直接对其裁决做出法律上的否决。行政权则相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则上不能由其行政机关自身来判断,司法机关对此有最终的审查权。其二,中立性。 司法的最终裁判性要求其必须保持中立。而行政权是政府对社会秩序进行组织管理的 强制力量,它不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和冲突,而且还必须积极对整个社会事务予以 组织、管制、许可、命令、服务、协调,因此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三,独立性。法 官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权威要求司法权必须有排斥抵御外来干预的独立性,法官公正裁 判的作出也要求司法权必须排除非法干涉。而对于行政权来说,其最基本的特性是“上 下一体”、“上命下从”,官僚层级体系严密,下级必须接受和服从上级的领导、命令 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其四,消极被动性。司法权必须被动接受冲突双方的请求, 坚持司法的不告不理,这样才能中立、公正地对冲突做出裁断。司法官不能进行所谓 “主动服务”,“上门揽案”。而行政权的极大特点就是积极主动性,行政权的行使不 以冲突、纠纷的存在为前提,可以主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主动介入公民的工作、 生活和社会管理之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单方面实施管制、命令、组织、许可、行政 强制措施等多种行为[9]。 侦查权显然不具备司法权的这四个特性,相反,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在程序的启 动上是积极主动的。侦查活动是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为目标的。为了及时查 清案件真相,一旦犯罪可能发生,侦查机关就必须主动采取行动。被害人控告、群众 的报案或举报只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的一种线索,即使没有被害人的控告、群众的报 案或举报,只要有犯罪发生,侦查机关就必须主动采取行动。否则,就可能丧失收集 证据的最佳机会[8]135-144。 由此可见,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在程序的启动上应当具有主动性。但是,法国预 审法官进行的正式侦查却是呈现被动启动的特征,而被动性却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 法国预审法官的侦查权不具有侦查权的本来特征,而与司法权的特征一致,其原因何 在?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二:第一,这是法国的历史传统造成的。因为早在中世纪时 期的法国,行使司法权的预审法官就有了侦查案件的职能。第二,法国预审法官的侦 查权是由起诉审查权派生出来的,法国预审法官进行的起诉审查不只是一种程序性审 查,而且是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审查。为保证这种审查的有效性,保证在提交审判法庭 正式审判之前,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得以查清,法律赋予预审法官侦查的权力,因此, 这种侦查权的行使是为起诉审查服务,而不是为起诉服务的。通常的理论研究常常将 法国预审法官的侦查权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权,其实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 (三)预审法官虽然承担侦查职能,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而收集各种证据,但预审法 官并不与控方站在一边,而是居于中立地位,其进行的侦查程序具有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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