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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启示(II) 启示: (1)地方政府应当认识到清晰表达公共战略目标的重要性。 (2)努力创造实现真正“外部评价”的制度环境,一是通过立法使 得公共满意度评价措施制度化并赋予其评价结果以法定地位 是从根本上体现外部评价者即公众的利益,尽可能将公共满意度 评价的主体让给公众,变目前的行政推动为更有效的市场运作。 (3)尽快建立并完善公共满意度评价和政府绩效管理之间的战略联 系,充分利用满意度评价这种管理手段及其结果,建立符合实际 的可操作的评价反馈机制,达到对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约束 和激励效果。 (4)公共满意度评价作为能有效补充公共部门内部考核制度的外 部评价机制,整个过程都应当引入尽可能广泛的公众参与,以保 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结论与启示(II) 启示: (1)地方政府应当认识到清晰表达公共战略目标的重要性。 (2)努力创造实现真正“外部评价”的制度环境,一是通过立法使 得公共满意度评价措施制度化并赋予其评价结果以法定地位;二 是从根本上体现外部评价者即公众的利益,尽可能将公共满意度 评价的主体让给公众,变目前的行政推动为更有效的市场运作。 (3)尽快建立并完善公共满意度评价和政府绩效管理之间的战略联 系,充分利用满意度评价这种管理手段及其结果,建立符合实际 的可操作的评价反馈机制,达到对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约束 和激励效果。 (4)公共满意度评价作为能有效补充公共部门内部考核制度的外 部评价机制,整个过程都应当引入尽可能广泛的公众参与,以保 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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