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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个人都预计到他人会遵同R;并且(3)因为S是—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R又 是S中的一种协调均衡,在他人遵同R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 很显然,刘易斯对“ social convention”(社会惯例)的这种界定和把握是十分到位和准 确的。那么什么是一种“ social institution”呢?模仿刘易斯的这一定义,肖特( Schotter,l981 p.11)是这样定义“ social institution”的: 定义1.2, A social institution:在一人口群体P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 的境势r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R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中的共同 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 Institution:(1)每个人都遺同R;(2)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 遵同R;并且(3)因为r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r中的一种协调均 衡,或者在他人遵同R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个人 偏离了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r中 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R相对应的得益低。”③ 比较一下刘易斯对“ convention”定义和肖特对“ Institution”的界说,经济学的业内人 士马上就会看出,肖特无非是对前者加了一个多人协调博弈尤其是重复囚犯困境博弈中 帕雷托条件”。只是加上这么一个简单的条件,却意义深远。这实际上意味着“ Institution (的存在)就意味着对市场博弈局中人的一种行动的“(潜)规则约束”(当然,正如我们下 面将要展开讨论的那样,这种理解也还有许多问题)。从对这一定义的注脚解释中,肖特对 此做了说明。肖特( Schotter,1981,pp.165-166)解释说,他的这一定义与 Blaine roberts和 Bob holdren(1972,p.120)两位论者所提供的下面的定义是一致的: ①读过这部著作后,读者也可能会体悟出,肖特的这一定义基本上只适用那种经由哈耶克所见的自发社会 秩序演进路径而生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涵盖那种由主权者( the sovereign)强制设计和制定出来的制度 也难能涵盖像布坎南和塔洛克( Buchanan& Tullock,1962)在他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的 通过参与人多边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的制度,更不适用于在任何社会里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托 效率甚至非纳什效率)的制度。换句话说,肖特教授的这种制度定义有点像新古典理论中的“完全竞争” 一样指向一种“理想型制度”( an ideal institutions)。当然,与新古典理论范式中的完全竞争概念不同的是 这种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现实中的制度,或精确地说,在社会现实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但这当 然不是全部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3 个人都预计到他人会遵同 R;并且(3)因为 S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 R 又 是 S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在他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 很显然,刘易斯对“social convention”(社会惯例)的这种界定和把握是十分到位和准 确的。那么什么是一种“social institution”呢?模仿刘易斯的这一定义,肖特(Schotter, 1981, p. 11)是这样定义“social institution”的: “定义 1.2,A social institution: 在一人口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 的境势 Γ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 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 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 institution:(1)每个人都遵同 R;(2)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 遵同 R;并且(3)因为 Γ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 Γ 中的一种协调均 衡,或者在他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个人 偏离了 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 Γ 中 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 R 相对应的得益低。”① 比较一下刘易斯对“convention”定义和肖特对“institution”的界说,经济学的业内人 士马上就会看出,肖特无非是对前者加了一个多人协调博弈尤其是重复囚犯困境博弈中的 “帕雷托条件”。只是加上这么一个简单的条件,却意义深远。这实际上意味着“institution” (的存在)就意味着对市场博弈局中人的一种行动的“(潜)规则约束”(当然,正如我们下 面将要展开讨论的那样,这种理解也还有许多问题)。从对这一定义的注脚解释中,肖特对 此做了说明。肖特(Schotter, 1981, pp. 165-166)解释说,他的这一定义与 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 (1972,p. 120)两位论者所提供的下面的定义是一致的: ① 读过这部著作后,读者也可能会体悟出,肖特的这一定义基本上只适用那种经由哈耶克所见的自发社会 秩序演进路径而生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涵盖那种由主权者(the sovereign)强制设计和制定出来的制度, 也难能涵盖像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他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的 通过参与人多边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的制度,更不适用于在任何社会里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托 效率甚至非纳什效率)的制度。换句话说,肖特教授的这种制度定义有点像新古典理论中的“完全竞争” 一样指向一种“理想型制度”(an ideal institutions)。当然,与新古典理论范式中的完全竞争概念不同的是, 这种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现实中的制度,或精确地说,在社会现实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但这当 然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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