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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克倾向于把他的研究对象视作为一种“ order”(秩序),科斯则把“ 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 建制结构”(有点接近英文的“ 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 configuration”),而诺思则把 “ 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约束规则”一—用诺思本人的话来说,“ institutions are rules of game”。可能正是因为这一原因,“ institution”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在中 国经济学界,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译为“制度”,而中国英语学界(如姚小平、顾曰 国教授)和哲学界(特别是研究语言哲学的一些中国著名哲学家如陈嘉映教授等)一般把 “ Institution”翻译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地是,在《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的三度讲演》 ( Saussure,199)中译本中,我国语言学界的张绍杰教授则将所有的“ social institutions”全 部翻译为“社会惯例”,而将所有的“ convention”全部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哲学系的 杨国荣(2002)教授则在他的《伦理与存在》中全部把“ institution”翻译为“体制”。“ Institution” 词在中文中出现了如此多的不同译法这一现象本身值得我们的深思。 如果说一些西方论者本身在使用“ institution”一词时,在他们心目中这个概念所涵指 的对象性就所见各异,因而在汉语学术各界对均质欧洲语中的这一概念的翻译和理解也差异 甚大的话,那么,这里自然有这样一个问题是:这部著作的作者肖特教授心目中的 Institution”到底是指什么?一个连带地问题也自然是,把这部著作及其书名中的“ 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制度”,是否合适? 由于到底什么是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什么是汉语的“制度”,以及二者是否 等价这类问题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显然不能详尽地展开讨论这些问题。我们还是看作者肖 特本人是如何理解并界定这部著作中的这一核心概念的。 可能是因为他自己已体感到把握和界定“ Institution”这个概念上的困难,作为一个思 想深邃和治学缜密的主流经济学者,肖特不像诺思那样简单地靠直观定义来把握这个概念所 涵指的现实对象性,而是绕了个弯子,用博弈论的语言从与另一个英文概念“ convention” (惯例)的区别中来力图界定“ institution”这个概念。而对英文概念“ convention”(惯例), 肖特采用了一位当代哲学家刘易斯( David Lewis,1969,p.58)的定义: 定义1.1 A social convention:在一人口群体P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 的境势S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 regularity)的R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惯例:(1)每个人都遵同( conform)R;(2)每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2 克倾向于把他的研究对象视作为一种“order”(秩序),科斯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 “建制结构”(有点接近英文的“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configuration”),而诺思则把 “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约束规则”—— 用诺思本人的话来说,“institutions are rules of game”。可能正是因为这一原因,“institution”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在中 国经济学界,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译为“制度”,而中国英语学界(如姚小平、顾曰 国教授)和哲学界(特别是研究语言哲学的一些中国著名哲学家如陈嘉映教授等)一般把 “institution”翻译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地是,在《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的三度讲演》 (Saussure, 1993)中译本中,我国语言学界的张绍杰教授则将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全 部翻译为“社会惯例”,而将所有的“convention”全部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哲学系的 杨国荣(2002)教授则在他的《伦理与存在》中全部把“institution”翻译为“体制”。“Institution” 一词在中文中出现了如此多的不同译法这一现象本身值得我们的深思。 如果说一些西方论者本身在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在他们心目中这个概念所涵指 的对象性就所见各异,因而在汉语学术各界对均质欧洲语中的这一概念的翻译和理解也差异 甚大的话,那么,这里自然有这样一个问题是:这部著作的作者肖特教授心目中的 “institution”到底是指什么?一个连带地问题也自然是,把这部著作及其书名中的“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制度”,是否合适? 由于到底什么是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什么是汉语的“制度”,以及二者是否 等价这类问题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显然不能详尽地展开讨论这些问题。我们还是看作者肖 特本人是如何理解并界定这部著作中的这一核心概念的。 可能是因为他自己已体感到把握和界定“institution”这个概念上的困难,作为一个思 想深邃和治学缜密的主流经济学者,肖特不像诺思那样简单地靠直观定义来把握这个概念所 涵指的现实对象性,而是绕了个弯子,用博弈论的语言从与另一个英文概念“convention” (惯例)的区别中来力图界定“institution”这个概念。而对英文概念“convention”(惯例), 肖特采用了一位当代哲学家刘易斯(David Lewis,1969,p. 58)的定义: “定义 1.1 A social convention: 在一人口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 的境势 S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regularity)的 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惯例:(1)每个人都遵同(conform)R;(2)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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