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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等5国的宪法和国会。他们返国后一致主张立宪,朝廷也迫于时局表示支 持。于是,清廷于96年于9月发出“上谕”,宣布预备立宪。198年8月清庭宣 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以光绪帝名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制宪纲领。 该大纲主要参照日本明治宪法制定。 清廷1906年的预备立宪诏书和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意 义重大的宪法性文件,它们十分确定地预示着中国会走上君主立宪的道路。但是, 191年武昌起义爆发,立宪进程被终止,革命跑到了改良进程的前面。作为最后 的自救努力,清庭被迫仓促制定了一个名为《十九信条》的新制宪大纲,并于同 年11月3日颁示天下。《十九信条》对君主大权给予了实质性限制,可谓清廷 做出的重大让步。但可惜此举为时已晚,回天乏术,清王朝很快土崩瓦解。 清末立宪运动是中华民族走宪政之路的起始阶段,给后人留下了很有价值的 遗产,但局限性也相当明显:中国的立宪,非像欧美立宪国家那样,是臣民要求 限制专制权力、保障臣民权利的表现和后果,而是主要被视为实现某种更重要目 标(如富国强兵)的工具,因而一开始就偏离了宪政的“正轨”。这一局限,对 于此后百年的中国宪政发展,有深刻的负面影响。 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可以说自19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时起,就进入了有宪法的状态,迄今为止基本没有中断过。其间我国 公布施行过的宪法文件主要还有:1923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这是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31年6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7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1975年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宪政核心内容的延展 限制国家权力,宪法学上通常称为有限政府,而保障基本人权,从宪法学角 度看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可以说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按宪政在其起源地形成的特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从而 宪政的核心内容。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基本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限制国家法、德等 15国的宪法和国会。他们返国后一致主张立宪,朝廷也迫于时局表示支 持。于是,清廷于 1906年于 9月发出“上谕”,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 8月清庭宣 布预备立宪以 9年为限,同时以光绪帝名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制宪纲领。 该大纲主要参照日本明治宪法制定。 清廷 1906 年的预备立宪诏书和 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意 义重大的宪法性文件,它们十分确定地预示着中国会走上君主立宪的道路。但是,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立宪进程被终止,革命跑到了改良进程的前面。作为最后 的自救努力,清庭被迫仓促制定了一个名为《十九信条》的新制宪大纲,并于同 年 11 月 3 日颁示天下。《十九信条》对君主大权给予了实质性限制,可谓清廷 做出的重大让步。但可惜此举为时已晚,回天乏术,清王朝很快土崩瓦解。 清末立宪运动是中华民族走宪政之路的起始阶段,给后人留下了很有价值的 遗产,但局限性也相当明显:中国的立宪,非像欧美立宪国家那样,是臣民要求 限制专制权力、保障臣民权利的表现和后果,而是主要被视为实现某种更重要目 标(如富国强兵)的工具,因而一开始就偏离了宪政的“正轨”。这一局限,对 于此后百年的中国宪政发展,有深刻的负面影响。 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可以说自 1912年 3月 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时起,就进入了有宪法的状态,迄今为止基本没有中断过。其间我国 公布施行过的宪法文件主要还有:1923 年 10 月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这是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31 年 6 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7年 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 1954 年、1975 年和 197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宪政核心内容的延展 限制国家权力,宪法学上通常称为有限政府,而保障基本人权,从宪法学角 度看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可以说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按宪政在其起源地形成的特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从而 宪政的核心内容。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基本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限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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