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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人们在各自角度叙说法理与社会的关系,而这种“对法律不同角度的观察”足以使法理学的研究者如在 云雾之中,说着也许只有自己才能理解的“专业”话语。当然,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理论上的矛盾,并不 定会影响法治的事件进程。只是理论研究者的终极目标是为政治决策提供没有矛盾的理论。 在西方,由于在思维方式中对形式逻辑的尊重,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说主要内容在各自的学派中本来 是清晰的。但是在法理学传到中国以后,由于综合、整合思维方式的作用,使得各种学派的法理学思想 都融贯整合在法理学之中。这样,无论是法律之理,还是法治之理都是“混沌”的。自然法学与规范法 学、法律社会学与规范法学等等常在一个人的脑子中“打架”,相互矛盾的思维倾向难以协调。中国的 很多法理学研究者的思维过程,呈现在人们面前都是一个思维“分裂”的主体。这使得很多的法理学 人,一方面向往法治,另一方面又屈从于政治权力;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政治决策方式,但另一方面又渴 望执政者的肯定与认同。人们发现在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观念之下,初级法律人有一个较为确定的发 展定向。法科学生们在学完法学专业以后,一开始都会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社会,但很快就会发现,法 治之理与现实社会距离太远,因而感觉到难以适应社会。社会也普遍认为,刚毕业的大学生需要接受社 会的¨改造”才能适应法律工作。在对社会的不断适应过程中,这些法律人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但 是距离用法治改造社会的理想越来越远。其中的一部分人,他们原本想用法治之理改造中国,但现实情 况是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改造。由于接受不了所谓社会的改造,从而衍生了身份的焦虑。而身份焦虑 的直接影响就是对中国社会的“正确”分析,使得用法治进行社会转型只能停留在正要发生。很多抱有 法治之理的人,要么被社会同化,要么变成了现实社会的批判者,叙说的似乎都是怨言,而缺乏改造社会 的建设性意见。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告诉人们该如何适应社会,而且还要告诉人们如何运用法治之 理改造社会。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我们需要正确地对待自己的“特色”法治或特色“法治”理论。 二、正确对待“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及法学理论 在中国,要求学完法学专业理论的人接受社会的改造,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修辞,这就是“中国特 色”与“具体国情”。然而,人们却很少反思,当我们用“中国特色”来思考法学理论的时候,已经确定了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是一个与西方法学或法治理论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如果没有这种比较就 不会有“中国特色”①。尽管中国特色不是随便编出来的,但肯定与西方法学的比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因而无法改变作为西方法理学或法治理论变种的危险。毕竟“特色”作为一种修辞词,不可能彻底 改变法学理论最本质的东西,因为我们原本没有法理学或者系统的法治理论。所以,特色只能表明区 别,而难以改变本质。所以,各种“特色”的用法,从谋篇布局的角度看是一种失败的修辞策略。中国法 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理论,虽然不一定要具有普适性,但肯定不是与西方比较的产物,而应该是法治中 国建设所需要的中国法治之理。在这里面中国是必须突出的,至于有没有中国特色我们大可不必过于 介意。但是,法治之理需要符合中国的现实,能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特别是我们在分析中国特色 的时候,不能只进行抽象意义上“特色”词语的使用,而不注意对特色、国情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 论证。 首先,从修辞使用的角度看,强调“特色”无非是我们感觉到,自己的理论还难以普适化。然而,过 分强调“特色”意味着我们主动让出了中国法治理论的普世地位。这样,虽然避免了中国特色的法治理 论与西方法学一争高低,但是在中国的法治理论没有成型以前,中国法治理论就已经处于被动的地位 这样,在中西法治思想的交流、对话过程中就会处于不利或者说被动的地位,也暗含着我们的法治永远 也不能成为普适性法治。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来说,不是不需要谈论特色论、国情论,这种强调是有其必 要性的,只是在这一理论之下,我们在理论创新方面没有了自信,只能以特色突出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 ①在谈到这一问题的时候,山东的刘兵教授曾说,有“中国”实际上已经就是特色了,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说明。实际上“特色”作为 修辞言说的就是不一样,暗含着对一般的“抗拒”。从学理上看,西方的一般究竟是不是一般,也是需要论证的。但是,我们在没有经过 论证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把自己定位为特殊了。因而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修辞手法的失败 3人们在各自角度叙说法理与社会的关系,而这种“对法律不同角度的观察”足以使法理学的研究者如在 云雾之中,说着也许只有自己才能理解的“专业”话语。当然,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理论上的矛盾,并不 一定会影响法治的事件进程。只是理论研究者的终极目标是为政治决策提供没有矛盾的理论。 在西方,由于在思维方式中对形式逻辑的尊重,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说主要内容在各自的学派中本来 是清晰的。但是在法理学传到中国以后,由于综合、整合思维方式的作用,使得各种学派的法理学思想 都融贯整合在法理学之中。这样,无论是法律之理,还是法治之理都是“混沌”的。自然法学与规范法 学、法律社会学与规范法学等等常在一个人的脑子中“打架”,相互矛盾的思维倾向难以协调。中国的 很多法理学研究者的思维过程,呈现在人们面前都是一个思维“分裂”的主体。这使得很多的法理学 人,一方面向往法治,另一方面又屈从于政治权力;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政治决策方式,但另一方面又渴 望执政者的肯定与认同。人们发现在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观念之下,初级法律人有一个较为确定的发 展定向。法科学生们在学完法学专业以后,一开始都会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社会,但很快就会发现,法 治之理与现实社会距离太远,因而感觉到难以适应社会。社会也普遍认为,刚毕业的大学生需要接受社 会的“改造”才能适应法律工作。在对社会的不断适应过程中,这些法律人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但 是距离用法治改造社会的理想越来越远。其中的一部分人,他们原本想用法治之理改造中国,但现实情 况是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改造。由于接受不了所谓社会的改造,从而衍生了身份的焦虑。而身份焦虑 的直接影响就是对中国社会的“正确”分析,使得用法治进行社会转型只能停留在正要发生。很多抱有 法治之理的人,要么被社会同化,要么变成了现实社会的批判者,叙说的似乎都是怨言,而缺乏改造社会 的建设性意见。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告诉人们该如何适应社会,而且还要告诉人们如何运用法治之 理改造社会。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我们需要正确地对待自己的“特色”法治或特色“法治”理论。 二、正确对待“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及法学理论 在中国,要求学完法学专业理论的人接受社会的改造,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修辞,这就是“中国特 色”与“具体国情”。然而,人们却很少反思,当我们用“中国特色”来思考法学理论的时候,已经确定了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是一个与西方法学或法治理论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如果没有这种比较就 不会有“中国特色”①。尽管中国特色不是随便编出来的,但肯定与西方法学的比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因而无法改变作为西方法理学或法治理论变种的危险。毕竟“特色”作为一种修辞词,不可能彻底 改变法学理论最本质的东西,因为我们原本没有法理学或者系统的法治理论。所以,特色只能表明区 别,而难以改变本质。所以,各种“特色”的用法,从谋篇布局的角度看是一种失败的修辞策略。中国法 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理论,虽然不一定要具有普适性,但肯定不是与西方比较的产物,而应该是法治中 国建设所需要的中国法治之理。在这里面中国是必须突出的,至于有没有中国特色我们大可不必过于 介意。但是,法治之理需要符合中国的现实,能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特别是我们在分析中国特色 的时候,不能只进行抽象意义上 “特色”词语的使用,而不注意对特色、国情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 论证。 首先,从修辞使用的角度看,强调“特色”无非是我们感觉到,自己的理论还难以普适化。然而,过 分强调“特色”意味着我们主动让出了中国法治理论的普世地位。这样,虽然避免了中国特色的法治理 论与西方法学一争高低,但是在中国的法治理论没有成型以前,中国法治理论就已经处于被动的地位。 这样,在中西法治思想的交流、对话过程中就会处于不利或者说被动的地位,也暗含着我们的法治永远 也不能成为普适性法治。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来说,不是不需要谈论特色论、国情论,这种强调是有其必 要性的,只是在这一理论之下,我们在理论创新方面没有了自信,只能以特色突出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 3 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① 在谈到这一问题的时候,山东的刘兵教授曾说,有“中国”实际上已经就是特色了,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说明。实际上“特色”作为 修辞言说的就是不一样,暗含着对一般的“抗拒”。从学理上看,西方的一般究竟是不是一般,也是需要论证的。但是,我们在没有经过 论证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把自己定位为特殊了。因而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修辞手法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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