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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没有涉及宪法的具体适用和宪法诉讼方面的体制设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 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1)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我国虽然存在由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全国人大,它的常设机关——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机构—各专门委员会 组成的多层次宪法监督机关体系,但它们都不属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这是因为:A、全 国人大组成人员接近3000人(兼职),虽不乏法律人才,但不便于从事专门的违宪审查工 作;全国人大每年才一次全会,这不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违宪问题;全国人大有15项之多 职权,无暇专注于宪法监督问题。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近200专职人员,每2 个月才一次全会,其职能达21项。C、各专门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非常有限,因为它们 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任务,而无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之权,更不会主动处理宪法监 督问题;同样存在众多职能;它们的决定不具有终结效力,是否违宪案件还得由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裁定。(2)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违宪案件发生的经常性和不定期性,与上述三 类主体会期的固定性与短期性,使得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3)宪法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宪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的制裁性及制裁措施,但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可行的监督标准(许多 宪法语言模糊),使得宪法监督工作实际上无法有效开展。(4)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立法 机关监督立法,很难保证宪法监督工作的准确和有效。(5)宪法缺乏适用性:我国宪法第5 条第3款规定:“—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确立了宪法的 制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1955年和198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认定宪法不能 作为法院论罪科刑的依据,这实质上是违宪之举。我国还未建立起实质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和宪法诉讼制度。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的成因: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的存在,与我国长期的封建 专制主义传统、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历程的短暂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9 但并没有涉及宪法的具体适用和宪法诉讼方面的体制设计。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 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1)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我国虽然存在由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全国人大,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机构——各专门委员会 组成的多层次宪法监督机关体系,但它们都不属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这是因为:A、全 国人大组成人员接近 3000 人(兼职),虽不乏法律人才,但不便于从事专门的违宪审查工 作;全国人大每年才一次全会,这不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违宪问题;全国人大有 15 项之多 职权,无暇专注于宪法监督问题。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近 200 专职人员,每 2 个月才一次全会,其职能达 21 项。C、各专门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非常有限,因为它们 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任务,而无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之权,更不会主动处理宪法监 督问题;同样存在众多职能;它们的决定不具有终结效力,是否违宪案件还得由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裁定。(2)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违宪案件发生的经常性和不定期性,与上述三 类主体会期的固定性与短期性,使得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3)宪法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宪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的制裁性及制裁措施,但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可行的监督标准(许多 宪法语言模糊),使得宪法监督工作实际上无法有效开展。(4)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立法 机关监督立法,很难保证宪法监督工作的准确和有效。(5)宪法缺乏适用性:我国宪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确立了宪法的 制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1955 年和 1986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认定宪法不能 作为法院论罪科刑的依据,这实质上是违宪之举。我国还未建立起实质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和宪法诉讼制度。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的成因: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的存在,与我国长期的封建 专制主义传统、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历程的短暂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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