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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的存与废(详见检察机关为何屡受质疑PPT)2007年,中国学界掀起了一场检察制度的存废论战。维 持派认为,检察制度有不可替代的法律监督职能,取消它会涉嫌三权分立。质疑派认为,检察制度设计及适用存在一些不大 协调甚至自相抵悟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侦查权;检察机关该不该有批准或决定 逮捕权;检察机关该不该有对法院的程序监督权。质疑派认为:(1)检察机关不应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权,导致一切强制性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都不需要第三方的批准,那么,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又 让谁来监督它呢?(2)检察机关不应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无论是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案件,还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 件,要么完全没有第三方介入,要么难以避免公检两家同为追诉方的状态。其实质是,角色分化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 诉的职能被合并,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较难实现。(3)检察机关不应有对法官的程序监督权。检察机关既承担向法院的 控诉职能,又以法律监督机关名义监督法院,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显然,检察制度的存废之争,主要涉及的是程序 上的控权合理问题。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力的安排更加合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双重价值的协调与平衡。 3.正当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正当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得以解决。相反,偏 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纠纷的解决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程序中就感到有不公正因素: 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尚未消除暴力的直接冲突;当事人为纠纷解决花费了不必要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当 事人在处理结果面前仍有遗留的纠纷或由处理结果引起的新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正当程序能够保证纠纷 真正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实体公正。 4.正当程序是权力实现的手段。正当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它能促使权利被 实际接受,义务被切实履行:同时,正当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它是以权力制约和 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实现实体权利。此外,正当程序是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它对于权利又 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 5.正当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 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武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法的公 正而神圣的尊严。正当程序给人以油然而生的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相反,不正当的程序却引起人 们对法律的厌恶、轻蔑和怀疑。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体验,最早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 形式开始的。 中国刑法律师伪证罪的存与废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增加了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被视为悬于刑事辩护头上的达 摩克利斯之剑。它不仅使得长期严酷的刑执业环境雪上加霜,而且造成原就控辩失衡的诉公构造更加倒向控方。事实上, 新刑法修订前,律师在执业中因被人陷害而锒铛入狱者有之,因发表不同意见而被法院非法拘禁、殴打致伤者有之,因代理 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也有之;新刑法修订后,仅仅新纪元年的回顾数据,刑事辩护律师被追究、起诉 和通缉者即达一百多人。同时该罪名的设立,使控方在实体辩论上失利之时,可以此为杀手锏而置律师于死地,类似于职业 报复那样获得程序上的优越性。于是,许多废除或改变律师伪证罪的动议早已摆在立法者案头:主废者参照各国通例提出了 律师执业豁免的理由,而主改者提出设立律师追诉立案听证审查程序。无论何者,都旨在从程序上防止刑法滥用。不过,迄 今为止,有关的动议均只见雷声,不见雨点。(李庄案) 事实上,当正当程序的意义被引入中国后,引起过一场影响深远的大讨论,许多人从不同角度对这 一问题或给予声援、论证,或进行质疑、反诘。但不容申辩的是,这场讨论客观上有力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发 展进程,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层面引起了持续性发酵效果,甚至谓之革命性的影响。程序正义不仅 成为国家机关号召的一部分,而且有关程序的重要性也已达成跨越理论与实务的共识。不过,现实中法律 程序接受公众评价时仍不断陷于迟疑、飞白和晦涩,在规范动员乃至实践施行中,常常被有所保留或附带 前设条件,而且不乏随意践踏明文规定的情形。所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个值得反复讨论的问题。 如何实现程序正义 一、有关程序正义的不同看法 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不是花瓶中的摆设,而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法律实施过程。所谓正当程序,不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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