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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参与人有充分机会参与决断过程并有效影响其结果;(辩护权不被歧视和控辩平等、重大 事项的行政听证程序) (4)程序参与人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格尊严,并受到人道对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 无罪推定与权利保护) 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同起源英国中世纪,辩护制度被保留及发展。此时的辩护人仅是协助当事人诉讼,而且几乎全是当 事人的亲友。约翰国王时期,辩护人作为一种职业初显端倪。及至亨利三世时期,聘用职业律师参加法庭辩护开始普及,爱德 华一世时起,职业法官开始从精通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割师中选任。到14世纪初,法官必须从职业辩护律师中 任命,已成为一条不成文的习惯法原则。而大陆法系近代的刑事辩护制度出现略晚,是在18世纪以后随着启蒙思想家的呼 吁而重新建立的。法国大革命后的《人权宣言》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根据。此后的法国刑 事诉讼法典又确认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刑事诉讼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辩护权视为被指控人的最重要权利,建立相应 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说,刑事辩护制度成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重要保障。 4.决断理性原则,是指所作出的决断必须沿循理性和审慎,结论对于争议处理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 用。这一原则有助于决断者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程序,对争议各方所提出的主张和依据给予全面审查,并 按照法定次序进行优选,从而准确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基本要求有: (1)决断须产生于所有审查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审查之前或审查过程中形成: 比如,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只指向程序而不是实体、基于司法成本考虑的证据审查真实性限度 (2)决断须建立在他们在审查过程中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 是他在审查活动之外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 比如,传媒舆论审判、网络或微博审判、权力机构干预审判、先入为主的意识形态审判、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审委会的决而 不审 (3)决断须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 一方或多方参与者的观点和论据排除于决断之外。 比如,判决书对一方意见的有意忽略(比如,溧阳一案忽略竣工验收书而在竣工三年后重新审计的误区)、刑事判决书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漠视(比如,供述和辩护被随意地打断、庭审的“走过场”)。 刑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对 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却不置可否。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是否 能作为定案依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绝对排除,二是相对排除。所谓绝对排除,就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它的理论基础就是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即程序违法就像有毒的树,它结出的果子也一定是有 毒的。二是相对排除,就是虽然言词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但如果据此提供的线索能找到其它证据能与之相印证,则仍然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 三、功能的要件及其反思 自从近代以来正当程序理念被提出,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逐步成为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它表 现出许多独特的作用: 1.正当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英美法中有“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亦即权利基于程序而产生, 权利保障主要依靠程序。那么,程序是如何保证平等的呢?现代生活具体的人和事,与抽象的法律规则侧之 间存在差异和距离,这给法律的实施过程造成一定的难度。事实上,法律的实施就是对抽象规则与具体行 为的认同过程,这个过程的高度同一性有赖于正当程序的保证。 2.正当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 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正当程序的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约。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 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而程序控权的功能大为增长。正当程序 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规则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 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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