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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正义的原则 现代正当程序至少遵循以下四个底线正义的原则: 1.决断中立原则,即决断者应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祖的态度和地位, 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偏见和歧视,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子以同等 的尊重和关注。这一原则旨在通过抑制决断者的偏见和给子各方平等参与机会,使各方受到公正的待遇, 不致于产生预断和偏执而作出错误决断。 它具体表现为: (1)应为无利害关系人。决断者不应是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或其他牵连的人:(回避) (2)不存在偏见。决断者主观上不应存有任何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辛普森案福尔曼) (3)攻守装备对称。各方参与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律师会见难:会见 需公安、检察机关批准,侦查阶段会见时有侦查机关人员在场,会见时间受到严格限制) (4)给子平等关注。决断者对各方意见和证据给予平等的关注。(互诘、质证、辩论,不轻易行使法官职权 主动调查) 中国的民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其他有人员, 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第46条规定,当事 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过程正当原则,指决断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而不能是任 意和随机的。程序正当能使各方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决断的结论及其形成的理由和依据,从而 让人确信受到了公正对待 它具体表现为: (1)决断者据以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法、合理的证明: (违法取证的效力、如窃听) (2) 决断者在裁判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陪审团的封闭性、审委会决而不听审) (3) 决断者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法律真实与法律之内的正义) (4) 决断者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判决书的简要性和说理性) (5) 当决断者并非一个人时,即使是少数意见,也应当明确告知争议各方。(下例) 判决公布少数意见的不同做法对于判决书中是否载入参加案件合议法官的少数意见,两大法系的做法不一。英美法系 中,反对意见大多随多数意见一起公布,甚至与多数意见结论一致而理由有异的意见,也同样如此。理由在于:出现少数意 见的分歧才能谨防多数人的局限;少数意见代表法官不受包括其他法官在内影响的心证独立;以及借助对立意见冲突的透 明化赢得对判决慎重的尊重等。而大陆法系则与之相佐,主张判决须以法院整体的名义发布,泄露少数意见被视为泄密。理 由包括:评议结果公开会影响法官不受外界干扰的作出独立判断;掩饰少数不同意见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整体权威;况且可 以促使法官比较不同意见而深思熟虑地进行判断等。 3.程序参与原则,就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决断影响的人应有充分机会参与争议处理过程,并对决断 结果发挥有效影响。一个人在对自己利益有影响的决断形成之前,如果没有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不能与其他各方及决断者展开有意义的辩论、证明和说服,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因此,没有这一原 则的保障,程序正当性也无从谈起。 它的具体要求是: (1)程序参与人应在决断作出过程中始终到场: (缺席判决的例外、解放战争的“人民审判”误 (2)程序参与人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 (二审书面审的缺陷、死刑复核的提审听取申 辩权、临场叫停死刑的程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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